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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管理,規范電力市場行為,切實保護發電、供電、用電及電力安裝市場等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市場監管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江西省并網發電企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電力業務活動的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電力安裝(修、試)企業、進網作業電工、企業用電戶和單位、商業、居民、商品住宅開發商、基建及其他用電戶,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縣經貿委為我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縣電力市場的監督和管理。本辦法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經貿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發電
第一節建設管理
第四條發電企業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縣電力發展規劃。發電企業建設、生產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和技術。
第五條小水電發電企業實行自建、自管和誰投資、誰收益、誰擁有產權的原則。
第六條發電企業建設必須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建設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縣經貿委及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發電建設安全監管工作力度,確保發電工程建設安全。
第七條發電企業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按規定向發改委、國土、環保、水務等部門提交立項、可研、初設等材料,經審核批準后,報縣經貿委備案。
第八條發電企業建設工程竣工后,由縣經貿委牽頭,組織國土、環保、水務及電網經營企業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要求、行業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縣經貿委發給準許并網運行批復,電網經營企業憑批復接入并網運行。
笫二節上網管理
第九條發電企業與縣供電公司的并網工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并網雙方應當按有關規定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發電企業并網發電設備、繼電保護裝置和安全自動裝置應符合電力行業標準、規范以及縣電網有關技術要求、配置原則等規定。
第十一條發電企業和變電站應具備兩種以上不同方式的調度專用通訊通道;發電企業和變電站的調度專用通信電路和通信設備必須完整并處于良好狀態。
笫三節資質管理
第十二條在縣境內的發電企業,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取得國家電監委頒發的《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發電業務。
第十三條發電企業的技術工種崗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電工須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發電運行操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依法開展電力業務受法律保護。
笫四節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發電企業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組織電力生產。憑準許并網運行批復與電網經營企業接入并網系統手續及工商注冊、稅務登記手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發電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電監委《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和《江西電網并網發電企業安全監督規定》,加強安全管理,將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發電廠(站)必須有二人以上檢修電工;發電機房的發電運行操作崗位必須有二人以上的人員在崗當班。
第十七條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由縣經貿委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根據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等因素制定,按價格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一節電力供應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在辦理《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后,方可進行供電營業。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并接受縣經貿委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國家統一文本的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一條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并網協議運行后,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嚴格禁止網前用電。
第二十二條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二十四條未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笫二節電力使用
第二十五條用戶應本著安全、計劃、節約用電的原則使用電能。
第二十六條用戶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第二十七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二十八條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建房申請用電,應先后到縣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辦理規范安裝申報后在供電報裝窗口辦理用電手續。
笫三十條為確保用電安全,工廠、基建(含室內外工地)及其他用電戶,其受電裝置的室內電源導線、接頭、閘刀開關的導電體不得裸露;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線(俗稱膠質線)或橡膠絕緣線,接頭或接頭端子用絕緣膠帶包扎,閘刀開關的絕緣防弧蓋(罩)不得損缺、脫落。
笫四章電力設施安裝
第一節安裝資質及用戶的安裝規定
第三十一條在縣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按照國家電監委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發電、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笫三十二條在發電、輸電、供電、用戶受電(企業電力設備及照明、單位用電、商業用電、居民室內外電氣設施和照明、基建及其他用電)設施上安裝、維修作業的人員(電工),必須持有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注冊的人員,不得進網作業。
笫三十三條企業用電戶和單位、商業、居民、商品住宅開發商、基建及其他用電戶,不得聘請或安排未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未注冊的人員(電工)進網作業。
第三十四條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依法開展電力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節企業用戶電力設施安裝
第三十五條企業用電報裝,經供電部門確定供電方案后,應選擇有資質的單位設計。
企業電力設施安裝,有權選擇招標或選擇有資質的安裝單位進行安裝;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阻撓或干預。并將安裝方案報縣經貿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在確定安裝方案的基礎上,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則簽訂書面合同。在招投標和簽訂合同時,承裝企業應當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同內容應規定雙方的責任,包括承裝(修、試)范圍、達到的技術性能要求、工程完成的時間期限、費用、保修措施、違約責任等。
笫三十七條電力執法監察人員可在施工期到現場檢查安裝資質和安全規范情況。供電部門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工程竣工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工程竣工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須向用戶、供電單位提供全部技術數據、資料等,并明確保修期限。
第三十九條承裝(修、試)工程在保修期內,因安裝、維修質量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承裝(修、試)單位負責承擔,并無償修復。
第四十條電力設施安裝(修、試)工程費,要打破行業、價格壟斷,比照市場合理價格或低于國家物價部門定額標準收取,不得擴大、重復或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一條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應接受縣經貿委、工商、技監、物價、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業務中發生糾紛時,可由縣經貿委協調解決,也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笫三節建房用電申報及規范安裝
第四十三條在縣城規劃區內,建房用電人(指建房單位、個人、商品住宅開發商)在辦理基建用電手續時,須向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辦理電力規范安裝申報(以棟為單位)手續,并備案。
第四十四條縣供電營業報裝窗口及馮川、赤岸、干洲供電營業所所屬縣城規劃區內的建房用電申報,應配合縣電力執法監察大隊做好用電戶的電力規范安裝申報工作。對未備案的建房用電戶和電力安裝無資質、違規的用電戶(或建房人),供電報裝窗口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四十九條規定及業擴報裝程序辦理基建用電手續或正式用電報裝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房用電人(建房單位、個人、商品住宅開發商),負責所建房屋室內外受電裝置工程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及安裝規范要求。
笫四十六條室內用電安裝,應配備電路設計圖紙。
第四十七條室內外受電裝置的導線、材料、配件,應是質量達標的正規產品。嚴禁假冒偽劣產品的材料及配件入網安裝。
第四十八條建房用電人在實施室內導線、電氣設施安裝時,應通知電力執法監察大隊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室內外受電工程安裝完工,建房用電人報請供電部門和電力執法監察大隊進行竣工驗收。對持有安裝資質、符合安裝規定和工程規范要求的建房用電戶裝表接電;對進網安裝人員(電工)無有效資質、無電路設計圖紙的違規安裝,檢驗不合格的受電工程,電力執法監察大隊和供電部門應書面通知建房用電戶整改,經整改合格后再裝表接電;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受電工程,供電部門不得送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縣經貿委按監管職責,加強對縣內發電、供電、用電市場及電力安裝市場的監督檢查,對電力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進入電力市場所需各項資質、許可證等證件的辦理,須經縣經貿委審核后,依照行政許可程序上報審批發放。
第五十一條發電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個月到發證機關辦理暫停或注銷手續;報縣經貿委備案。
第五十二條發電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到縣經貿委備案。同一法人新開發電力資源的,應當按電力項目建設審批程序辦理。
第五十三條縣經貿委會同縣電網經營企業按照《江西電網并網發電企業安全監督規定》及《江西省并網發電企業技術管理辦法》對縣內發電企業進行安全及技術監督考核。
第五十四條縣經貿委加強對發電、變電和電力線路及有關輔助設施的保護。對縣內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及有關輔助設施的安全。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損壞(破壞)案件,由縣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協調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笫五十六條縣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全縣反竊電的監督管理和依法查處工作。
第五十七條縣電力執法監察大隊應對企業用戶、商業、居民、基建用戶的用電安全和室內外電力新裝用戶的規范安裝進行監督檢查。電力監察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電力企業和用電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察檢查人員應當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電力建設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技術的,縣經貿委責令停止建設和使用,沒收淘汰的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電力建設項目無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立項,未經審核批準開工興建的,縣經貿委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具備兩種以上調度專用通訊通道或因發電企業原因通信電路中斷造成電網事故,縣經貿委責令改正;并扣除15萬千瓦時以下上網電費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依法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發電業務的,縣經貿委責令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發電企業聘用或安排未取得有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上崗作業,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上崗操作的,縣經貿委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笫十八條、笫二十四條,從事電力業務的,縣經貿委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四十條,供電企業、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或有關項目定額標準)收費,責令改正,并將其擴大、重復或加收的其他費用退回用戶;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縣經貿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盜竊電能的,縣經貿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承擔補交電費3倍以下的違約使用電費,并處應補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工廠、基建(含室內外工地)等用電戶受電裝置的室內導線、接頭、閘刀開關的導電體裸露在外的,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電,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未依法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非法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業務的,縣經貿委責令其停止相關的安裝業務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依法取得有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從事進網作業的人員(電工),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責令其停止相關安裝業務活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四十五條,建房人、用電戶聘請或安排未取得有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人員從事進網安裝作業,或者不配合電力執法監察人員檢查的,縣經貿委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對電力設施建設企業和電力設施承裝企業故意阻撓或干預的,縣經貿委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建房用電人不向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辦理電力規范安裝申報手續,縣經貿委責令改正;拒絕改正的,中止供電,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笫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供電報裝營業窗口未配合縣電力執法監察大隊做好用戶的電力規范安裝申報,給未備案的建房用電戶和電力安裝無資質、違規的建房人、用電戶辦理基建用電手續或正式用電報裝手續,縣經貿委給予警告,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笫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建房用電人不配備電路設計圖紙;用假冒偽劣產品、不合格電力材料入網安裝的,電力執法監察大隊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供電部門不予送電,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及有關輔助設施的,由縣經貿委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笫七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對損壞(破壞)電力設施或盜竊電能案件擅自處理的,由縣經貿委責令其改正,追繳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