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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滕州市管理的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確定和實施。
第三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確定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對培育新興產業和改造傳統產業有輻射帶動作用的項目;
(三)能較大改善我市城市環境的城市建設基礎性或標志性建設項目;
(四)符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要求,科技含量高,有利于經濟上規模、上水平的項目;
(五)其他重要項目。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計劃局,作為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管理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參與擬定本市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二)負責提出列入重點項目計劃的初步意見;(三)負責重點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協調、服務、調度和監督管理;(四)負責督促、檢點項目的建設進度、建設工期等,并提出解決相關問題的意見;(五)牽頭組織審點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六)負責市重點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工作;(七)參與重點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竣工驗收、后評價和獎勵工作。
第五條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動態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反映重點建設項目的情況,為領導決策服務。
第六條重點項目實行一周一調度、一月一通報、一季一分析、半年一總結、一年一考核制度。
第七條重點項目管理實行重點項目領導小組例會制度和定期不定期的現場辦公會議制度。
(一)領導小組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參加人員為領導小組成員。例會主要聽取市重點項目辦公室或項目建設單位對重點建設項目檢查情況和項目進度的匯報,分析研究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重點項目領導小組例會形成的決議由市重點項目辦公室負責落實并組織實施。
(二)現場辦公會議,主要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涉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急需協調、落實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成立重點項目幫扶三人工作組。主要職責是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困難和問題,確保市優惠政策落實到位,每周向市重點項目辦公室通報一次情況。
第九條計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優先辦理重點項目的各種審批事項,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供電、交通、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重點項目的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通信和供水、供熱、供氣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條公安機關和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對破壞重點項目的違法犯罪活動,公安、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第十一條新聞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利用各種形式宣傳重點項目建設的作用和意義,及時報道重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三章重點建設項目前期(立項階段)管理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具備資金、場地、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等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確定為重點建設項目;正進行前期準備工作并力爭在兩年內開工的項目,可確定為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第十三條鎮(街)及市直所屬各單位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項目,根據其是否具備開工條件,于每年11月底前向鎮(街)、市直主管部門提出列為下一年度項目計劃的申請,申請時需遞交申請立項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分析報告、項目投資概(預)算、資金落實證明、規劃許可證及初步設計等有關資料交鎮(街)、市直主管部門初審。
第十四條鎮(街)及市直主管部門按照本意見的要求,每年11月份向市重點項目辦公室提出列為下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備選名單及其年度工作內容和責任單位。市重點項目辦公室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匯總、篩選,提出市定重點建設項目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重點項目由市政府批準公布。市政府對項目前期、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征地拆遷、安全治安保衛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滕州市重點項目考核獎懲辦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凡列為重點建設項目如當年未能動工的,次年則轉為預備項目,如仍不能開工的,則取消其重點項目資格。
第十七條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年中新出現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及時納入市重點項目進行管理。
第四章重點項目中期(施工階段)管理
第十八條重點項目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領導負責制、開工前審計制、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重點項目責任人及法人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并按有關規定對重點項目的建設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第十九條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機電設備、材料采購,由項目法人依法公開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采取議標、邀請招標的辦法。
第二十條招標、投標活動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誠信的原則,市重點項目辦公室負責監督招、投標工作的進行,并對招、投標結果簽署意見后,形成正式文件。
第二十一條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定期向市重點項目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和進度統計資料,并確定一名聯絡員,與市重點項目辦公室保持聯系,及時溝通情況。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凡要求取消計劃、修改計劃、追加投資等重大變動,須經鎮(街)、市直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重點項目辦公室初審,市重點項目辦公室初審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各鎮(街)、市直有關部門要為重點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重點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加強社會監督。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要將項目法人、參建單位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掛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重點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權拒絕支付國家統一規定的收費目錄和標準以外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加強項目在建期間的安全監督管理,安監部門要持證,按照職責,對工程安全質量進行檢查,重點項目建設單位要服從并積極配合。
第五章重點項目后期(完工階段)管理
第二十七條重點項目建成并經過試運營,應當按照批準和設計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由項目建設單位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由市建設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市重點項目辦公室參與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工作。
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決算情況、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承包發包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重點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一經確定,必須集中財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產,發揮其投資效益。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重點項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