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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管理和規劃建設管理,積極穩妥地解決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住房困難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浙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建房審批適用本辦法。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由于自然條件限制無法實現城市化的山區村莊作為例外,其農村村民建房審批參照《*市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具體村莊名單由*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村民建房既包括申請建房,也包括政府因實施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在農民公寓住宅規劃小區內安排的公寓住宅。
第三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建房:
(一)城市規劃區內行政村的農業戶籍人員;
(二)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25平方米以下的(不含本數)。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請不予批準:
(一)*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直系親屬三代曾經擁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25平方米的;
(二)*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有出租或出賣、贈與、法院判決等形式轉讓住房,再申請建房的;
(三)在拆遷中已實行貨幣方式安置住宅的;
(四)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分戶為由申請的;
(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建房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再申請的;
(六)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審核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規劃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民政、農業等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和做好農村村民建房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嚴格禁止,堅決杜絕不具備分戶條件或者以其他名義分戶申請建房的行為。
第二章建房途徑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房通過下列途徑之一,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
(一)現有村莊符合農居點規劃的,結合舊村改造,在農居點內安排用地建造住房。
符合農居點規劃的村莊名單,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二)不在農居點規劃范圍內的現有村莊(不包括近期建設規劃區范圍和重大基礎設施規劃用地范圍),利用村莊范圍內的原有宅基地、村內村邊的空閑地等存量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安排建造聯建式住房。
近期建設規劃區范圍為:在南環路、金溫鐵路、東環路、北環路、教工路、聯麗路、金麗溫高速公路范圍以內的區塊以及劃入*經濟開發區范圍的區塊。因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需對近期建設規劃區范圍作適當調整的,以市人民政府調整為準。
(三)在農民公寓住宅規劃小區內逐步安排公寓住宅。*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農民公寓住宅建設計劃和農村村民建房的實際需求,提出本年度的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在農民遷建安置規劃小區內逐步安排建造住房。*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農民遷建安置小區建設計劃和農村村民建房的實際需求,提出本年度的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不改變土地用途并在規定的占地面積范圍內重建的,建設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手續,及時批準。
第八條實施撤村建(并)居行政村的農村村民符合建房條件的,一律在農民公寓住宅規劃小區或在農民遷建安置規劃小區內安排建房。
第三章建房標準
第九條在農民公寓住宅規劃小區內安排建設公寓住宅的,其建筑面積標準是:
(一)1—2人戶,80平方米;
(二)3人戶,120平方米;
(三)4人戶,180平方米;
(四)5人以上戶,240平方米。
第十條在符合農居點規劃的現有村莊范圍內建房和在農民遷建安置規劃小區內安排建房的,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積標準是:
(一)1—2人戶,38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2層(零起坡);
(二)3人戶,38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三)4人戶,54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四)5人以上戶,72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第十一條不在農居點規劃范圍內的現有村莊安排建造住房的,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積標準是:
(一)1—2人戶,38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2層(零起坡);
(二)3人及以上戶,38平方米,建房層次不超過3層(零起坡)。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計算標準,按照家庭常住農業人口數確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個建房人口;
(二)父母屬本村村民但未曾審批建房,且與其獨立分戶并共同居住,經建房申請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計入建房人口;
(三)農村村民家庭成員在本村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入建房人口:
1.與本村村民結婚3年以上的農業戶籍的配偶,但其在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不再作為今后申請建房或拆遷安置的依據;
2.配偶為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購買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及貨幣分房,下同)的(該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為非農業人口,尚未成家隨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戶口所在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復轉退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口);
5.原戶口所在村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6.原戶口所在村的監獄服刑、勞動教養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標準建房的農村村民,在新建房屋建成或公寓住宅交付使用后的三個月內,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交還村民委員會,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原有住房應自行無償拆除;對因建筑結構等原因而無法拆除的,原有住房無償交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時其房屋不予補償。
第四章公寓住宅及建房用地的貨幣結算
第十四條在農民公寓住宅規劃小區內安排公寓住宅的,公寓住宅以出讓方式供地。公寓住宅可直接上市交易。
(一)公寓住宅的供應價格分為廉購價、優惠價、市場價三種,并根據層次、朝向進行調節。
公寓住宅的廉購價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價;優惠價不高于公寓住宅建設的成本價。
廉購價和優惠價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二)公寓住宅按下列標準結算:
1.公寓住宅與農村村民原有住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安排公寓住宅時的廉購價結算。
2.公寓住宅在享受面積標準內,但超出農村村民原有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安排公寓住宅時的優惠價結算。
3.超出享受公寓住宅面積標準以外的部分,按照公寓住宅安排時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或按同一時點的房地產中介評估機構評估的確認價結算。
安排公寓住宅的農村村民,其原有住房的宅基地在土地征收時,不予補償。
第*條農村村民使用本村集體土地建造住房的,其建房用地的土地政策處理工作,由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負責,具體辦法及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條在農民遷建安置小區內安排建造住房的,供地方式為劃撥。
其建房用地由建房戶按成本價支付。成本價構成:土地劃撥價+大配套+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小區配套和公共設施等。
第五章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建房的農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按國土、建設部門提供的規范文本格式),并提供現有住房、家庭成員、戶籍關系等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建房申請,并予以張榜公布。期滿后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同時附具村民委員會與申請建房農村村民簽訂的原有住房拆除協議或無償交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的協議(文本格式),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結果在申請建房農村村民所在的行政村醒目場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
1.申請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數;
2.原有住房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
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村民建房所涉及的相關審核事項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建房條件的,將其擬安排建房占地面積、土地坐落(四至)、層次和建筑面積、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時間等在所在的行政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
第十九條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規劃審核意見,對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房用地審批手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建房用地審核意見,對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房用地報經批準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施工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農村村民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農村村民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再委托有資質的勘測單位放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放樣驗線后,方可動工建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建房用地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四條嚴禁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對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按非法買賣轉讓土地處理。
第二*條農村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住房拆除協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審核和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違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