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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縣委〔20*〕38號)要求,設立*縣服務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為加強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萬元作為縣服務業發展資金,專項用于扶持全縣服務業發展。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由縣財政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三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應當根據項目安排,遵循公開申請、科學評審的原則,嚴格程序,規范操作。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重點用于旅游、現代物流、商貿等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扶持,服務業宣傳、培訓、檢查、監測、考核、獎勵、統計和重大服務業項目前期工作等。縣財政已設立專項資金的服務業領域,不再重復安排縣服務業發展資金。
第五條申請縣服務業發展資金補助的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縣服務業發展規劃確定的方向和重點;
(二)企業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在*縣辦理并在*縣繳納各項稅費;
(三)符合《*縣扶持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龍政發〔20*〕26號)相關政策規定要求。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六條縣服務業辦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發申報縣服務業引導資金的通知。申請縣服務業引導資金應根據要求,向縣服務業辦公室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七條各鄉鎮(街道)、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上報縣服務業辦公室。
第八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資產狀況、項目建設情況等);
(二)申請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單項獎勵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三)申請人認為能反映其服務水平的證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材料:
(一)*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表(包括申請項目基本情況、投資規模、經濟及社會效益情況等)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四)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和按季結息單;
(五)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六)項目單位履約承諾情況;
(七)縣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縣服務業辦公室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對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二條縣服務業辦公室組織財政、地稅、國稅、發改局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評審后,編制縣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資金安排方案,報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初審,提交縣政府財政聯席會議審定。
第五章資金拔付
第十三條對核準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務業項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項由縣財政局按照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的審定意見予以撥付。扶持資金具體撥付方法及額度按照龍政發〔20*〕26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單項獎勵類經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認定并經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兌現。
第十四條服務業宣傳、培訓、檢查、監測、考核、獎勵、統計等工作經費,每年從縣服務業發展資金中安排,額度控制在50萬元以內,年初由縣服務業辦公室審核并報縣政府分管服務業領導審批后由縣財政局直接撥付縣發改局,專款專用。
第六章資金使用監督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根據自身職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十六條縣審計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工作,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績效審計與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十七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稅費減免的項目,均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縣服務業辦公室和縣財政局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稅費減免項目在審批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有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縣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依法收回縣服務業發展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部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等騙取縣服務業發展資金的,一經查實,縣服務業辦公室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縣服務業辦公室、財政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