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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發生資產處置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轉讓、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轉讓。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包括: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上下級之間調撥。
2.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同級之間調撥。
3.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部門之間調撥。
4.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6.經國家、省和市政府特殊批準的資產調撥。
7.審批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盤虧及非正常損失等,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的資產處置:
1.行政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一),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見附表二)。
2.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二)電腦、空調、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其他資產的處置:
1.行政單位: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置,并將單位內部審批意見、處置結果等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備案。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2.事業單位: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門備案。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三)貨幣性資產核銷:
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核銷,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批準(事業單位應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程序:
(一)資產出售:經批準同意出售的資產應通過資產評估、公開拍賣或以其他形式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置。資產評估和拍賣由財政部門統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如無特殊原因,處置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格。資產出售應按規定訂立合同或協議,按權限應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其合同或協議由財政部門見證蓋章。按權限由各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審批意見及合同協議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資產報廢:申請報廢的資產需由單位提供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或技術鑒定報告。由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報廢的資產,由本市范圍內的物資回收公司按規定清理回收。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報廢的資產,具體處置方式和處置結果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備案;
(三)資產報損:行政事業單位應查明資產損失原因,分清責任,對由于個人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應落實賠償措施,扣除賠償部分以后的資產損失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申請核銷;
(四)資產調撥: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國有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能夠證明資產價值或權屬的有效憑證,如產權證書、購置發票等復印件;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三)單位分立、撤銷、合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財務處理和資產變更登記:
(一)財務處理: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處置,單位憑《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和合同、協議等有關憑證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按權限由單位自行處置的資產,憑單位內部審批意見和合同、協議等有關憑證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二)資產變更登記:資產受讓單位憑《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和相關資料到國土、房管、交警等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過戶手續。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資金的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或對資產進行修繕改造時,可以在本單位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額度內向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存量、購置修建的必要性、配置標準、單位自籌資金和項目資金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十二條對產權不明確的國有資產,在明確產權之前,占用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之前我市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