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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強化審計執法,提高審計質量,促進審計隊伍廉政建設,保證完成審計機關確定的各項審計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組廉政責任規定》,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審計組是審計機關為了完成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而選派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業務的工作小組;審計組實行審計組長或者主審負責制;審計組長或主審經業務科負責人提議,局領導審定,由具有一定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擔任。
第三條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應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運用重要性、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確定審計范圍、內容、方法、步驟,并由審計組長或主審編制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可用文字材料形式或"實施方案表格"形式撰寫。實施方案報經所在業務科負責人審核、分管副局長或局長批準后負責實施,重點審理項目的實施方案須依照程序進行審理,再報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中,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八不準"審計紀律,做到依法審計、廉潔從審、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審計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按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和分工,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及相關資料,取得客觀、相關、充分、合法的審計依據,對照依據、判斷問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審計實施的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對遵守廉政規定,審計紀律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審計組長或主審對審計事項審計實施全過程負責、及時掌握審計情況與進度、隨時組織審計人員探討、分析審計實施中發現的情況,遇有重大問題、難辦問題,應當及時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局長請示匯報,遇到審計人員違紀問題應及時向法規監察處、局領導匯報,并隨時接受局檢查與監督。
第六條審計實施結束后,審計組長或主審應及時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匯總審計取得的情況,組織審計組成員集體討論審計評價、查明問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審計建議、責任明晰等,充分發揮審計組成員的智慧,形成書面討論記錄單。在此基礎上由審計組長按準則規定草擬審計報告,如需召開審計會議,還須填寫"提交審計會議的審計項目情況一覽表",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業務科負責人未見審計組討論記錄,不審理審計報告(一般審計事項)或不建議局召開審計會議(重大審計事項)。
第七條審計報告按規定征詢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審計組長或主審對被審計單位反饋的意見要作出采納與否的說明,并代擬審計意見書、決定書、審計結果報告等法律文書,對其質量負責。
第八條審計組長或主審應按規定及時檢查督促審計結果的執行與落實,收集、整理材料,及時、規范組卷審計項目檔案,并對檔案質量負責。
第九條審計組長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和準則,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國家審計權威、不損害審計機關的形象、不隱瞞、變更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實、不提交內容虛假的證據和審計報告,不單獨與被審計單位商談審計組提出的審計事項處理意見,不以審計成果進行交易謀私利,不泄露秘密。如有違紀,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記錄個人檔案,與年終考核、評先選優、提撥使用等掛鉤,并按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規定上追一級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