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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1條全局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創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機關。
第2條為全面落實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臺州市*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3條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進一步轉換職能,創新工作思路,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規章制度,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4條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切實依法履行職責,不斷提高執政能力,保證政令暢通,做到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忠于職守,開拓創新;顧全大局,團結協調;廉潔高效,為民服務。
第二章行政負責制
第5條發展和改革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一級對一級負責。局長主持全局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局長辦公會議。局長外出或學習期間應委托一位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6條副局長協助局長開展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范圍內的工作;受局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其它工作;按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的要求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負責協調和處理專門工作。
第7條科室實行科長(主任,下同)負責制。科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科務會議,并直接向分管局長和局長報告工作。副科長協助科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的工作;受科長委托負責處理其它工作。
第三章決策與監督
第8條科學民主決策
(一)進一步完善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建立健全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中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二)凡涉及國家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涉及資金預算、審批、財務管理等事項以及重大項目(包括部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和審核;涉及局機關和局管、局屬單位主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項的決策,由局黨委會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三)以局名義上報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政策建議、重大工程或資金安排等,必須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等為依據,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基層的意見;需要論證的,委托專家、中介機構進行論證評估;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重要公益性項目、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調整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9條依法行政
(一)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依法規范行政行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力。積極研究發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性問題,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制條件。
(二)根據全區發展和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時制定和修訂規范性文件。
(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及區政府各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定,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執行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
第10條行政監督
(一)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根據區政府工作安排或委托,及時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區政協報告或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情況,征詢意見;認真及時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議提案,不斷提高辦理質量。
(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重大事項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三)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群眾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的問題,認真負責地進行調查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四)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不斷完善和提升辦公自動化水平,推行網上辦理,促進政務公開,方便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工作,群眾來信由局領導親自閱批,經常下基層聽取群眾意見。
(五)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積極發揮局紀檢監察職能的作用,加強教育和防范,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第四章工作計劃
第11條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對每月工作和階段性重點工作通過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作出安排,做到年初有計劃,月度有安排,中途有檢查,年終有總結。
第12條根據局工作計劃和安排,各科室要確定月度工作重點,并將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在局務會議上反饋;及時做好半年度和年終工作總結。
第13條局內各科室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科室要進一步抓好工作的落實。對區領導批示件的辦理情況、局黨委、局長辦公會議及專題會議決定及局領導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等,黨政辦公室要及時進行督查,并適時進行通報。
第14條按照區政府有關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報告局緊急重大情況和突發事件處置情況,保證上傳下達,政令暢通。
第五章會議制度
第15條發展和改革局實行局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局務會議和全體會議制度。
第16條局黨委會議
(一)局黨委會議由黨委委員參加,根據需要也可請有關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也可由黨委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應有記錄。
(二)黨委會議一般每兩月召開一次,亦可根據具體情況臨時召開。
(三)黨委會議的內容主要研究有關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的重要指示、決定在本局貫徹執行的意見;討論決定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思想、組織、作風、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制訂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及需經黨委討論研究的其它重大問題。黨委會議的議題,一般由黨委委員提出,黨委主要負責人確定。
(四)每次召開黨委會議的日期、列席人員、討論的主要議題等,一般應提前書面通知到人,黨委委員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五)黨委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必須在廣泛討論的基礎上,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黨委委員必須堅決執行黨委會議通過的決定或決議,如有不同看法,可提出討論或報告上級黨委,在局黨委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原決議相違背的言行。
(六)黨委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負責分管的領導應抓好貫徹落實,并在下次黨委會議上匯報實施情況。
第17條局長辦公會議
(一)局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亦可根據具體情況臨時召開。
(二)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主持,正副局長參加,黨政辦公室主任列席,根據需要可請與議題有關的科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應有記錄。
(三)局長辦公會議的職責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會議、文件精神。
2、就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對本局重要業務工作方面提出的要求或交辦事項,研究貫徹、執行意見。
3、研究確定全局性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劃、工作方案和工作總結。
4、聽取各分管局長對分管工作的匯報,討論決定重要事項。
5、討論決定本局重要審批事項及規章制度等。
6、研究決定本局經費收支安排;確定本局重大固定資產添置。
7、討論決定本局重要會議安排。
8、討論決定向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的重要請示或報告,以及提請區人大審定的議案。
9、討論決定分管局長認為需要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其它事項。
(四)提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后提出,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匯總后報局長確定。
第18條局務會議
(一)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主持召開。正副局長、各科室負責人出席。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時間由局長確定,會議由黨政辦公室通知并負責記錄。
(二)局務會議的職責
1、聽取各科室工作匯報、建議和意見。
2、傳達上級業務會議精神。
3、通報黨委會、局長辦公會議有關決定事項,布置近期重點工作,分析各科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討論對策。
第19條全體會議
(一)不定期召開,或結合學習會召開。
(二)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參加,黨政辦公室負責通知、記錄。
(三)主要內容
1、傳達有關會議精神、上級指示和本局有關重大決策。
2、組織集中學習、培訓等。
3、總結、部署、通報、交流有關工作。
第六章學習制度
第20條黨委中心組(擴大)學習會制度
(一)黨委中心組學習會堅持每月一次,時間半天或一天,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二)黨委中心組(擴大)學習會一般由黨委班子成員、行政班子成員參加,區黨代表列席,根據需要可擴大學習人員范圍。
(三)學習內容按上級要求和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進行,或根據需要臨時安排學習內容。
(四)參加黨委中心組學習的成員要自覺遵守黨委中心組的學習制度,準時參加學習,并建立個人學習專用筆記本,認真記錄學習要點。
(五)黨委中心組學習實行簽到制度,參學率不得低于90%,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學習的,要及時向主持人請假。
(六)黨委中心組學習由黨委分管領導和黨政辦公室具體安排,每次學習前要認真做好準備,事先將學習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到參加中心組學習的人員。
(七)黨委書記為中心組理論學習的第一責任人,要督促中心組成員按時參加學習和補課。
(八)黨委中心組學習情況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記錄,并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第21條機關學習制度
(一)學習時間:機關全體人員學習原則上安排在星期一晚上(集中),如遇特殊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二)學習內容:政治理論、業務知識以及法律、法規、規章、黨紀、政紀和有關文件。
(三)學習形式:以集中學習為主,個人自學為輔,采取中心發言、電化教學、互動討論及請有關同志授課或走出去實地參觀學習等方式,講究實效,不圖形式。
(四)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原則,講究學用一致,注重學習效果,要求每人做好學習筆記。
(五)簽到制度:每次學習實行簽到登記,不得代簽。學習出席情況與年終考核獎懲掛鉤。對無故不參加集中學習的,缺席一次視同缺勤半天。
(六)每位同志應自覺遵守學習制度,合理安排好工作,準時參加學習,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凡因公、因病、因事不能參加學習者,應事先向黨政辦公室請假。
(七)學習情況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記錄。
(八)黨員集中學習,由各黨支部負責組織。
第七章公文處理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22條收文
(一)凡送我局的公文,均應經黨政辦公室統一受理、登記、擬簽、傳遞,不得多頭接收和送批,否則不予辦理。一般公文按職能與分工簽送給分管領導閱示,重要公文和區委、區政府領導的批示件,送局主要領導閱批。
(二)凡主送我局辦理的公文,一律由黨政辦公室輸入辦公自動化系統(除內容較多的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附件外),在網上辦理。一般告知性、政策性文件,在網上傳閱,不再傳遞紙質文件,以節省時間,提高效率。
(三)對接收的公文,一般應在當天內簽送給局領導或科室,急辦件特殊處理。對于保留紙質傳遞的公文,局領導批示和科室閱后直接送還給文書處理,不得橫傳。
(四)局內同志凡需留用文件的,可從網上下載,或復印和辦理借閱手續。
(五)根據網上審批要求,對需要報上級部門審批的項目,文書應要求項目單位一并提供電子文本。
第23條發文
(一)發文辦理指以本局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擬稿、審核、簽發、校對、繕印、蓋章、登記、分發等程序。本局涉及發文種類有:決定、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二)以局行政名義上報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和上級部門的請示文件,由局長簽發;以局行政名義的業務性發文,一般由分管局長簽發。以局黨委名義的發文,由黨委書記簽發或委托其他黨委委員簽發。以局紀委名義的發文,由紀委書記簽發;紀委重要公文在簽發前應報經黨委書記同意。
(三)各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擬辦的公文應嚴格把關,送有關科室會簽和報局領導簽發的公文必須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和黨政辦公室核稿。
(四)發文分類:本局所有發文,視內容和分發范圍,編不同的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
1、向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等申報的材料和區級部門之間聯系協調事項的文書及在局系統內下發的文件以發展和改革局名義的,發文字號以“椒發改〔〕×號”形式,如涉及糧食工作的以“椒發改糧〔〕×號”、涉及物價工作的以“椒發改價〔〕×號”等形式,以此類推。
2、糧食、物價工作向上級業務部門和本區內因業務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糧食局、物價局名義的行文,發文字號分別以“椒糧〔〕×號”、“椒價〔〕×號”形式。一般情況均以發展和改革局名義統一對外行文。
3、查處糧食流通管理和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文書,以發展和改革局名義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單獨編號。如“椒發改退〔〕×號”等形式。
4、函件的編號在年份的括號前加“函”字;會議紀要單獨編號。
(五)行政機關聯合行文的,發文機關都應加蓋印章;成文時間以局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發文日期打在正文或附件下空三行處;發文標題中已含發文機關名稱的,落款處不打發文機關名稱。
(六)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兩格標識“附件”。附件如有序號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如:“附件:1、2、”),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應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
(七)公文用紙統一采用A4型,印發機關為局黨政辦公室。
(八)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一行空一格標識“抄送”,抄送部門之間用逗號,最后一個抄送單位后面標句號。
(九)主送上級機關的“請示”、“意見”、“報告”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個人發送,簽發人應是局長,如遇局長外出等特殊情況,可由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但涉及業務性的公文,可由分管副局長簽發。公文按有關規定報送份數。
(十)文稿撰擬
1、科室接到需承辦的公文后,按照政務公開規定的期限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了解和擬文送黨政辦公室核稿,緊急公文特事特辦。一般情況下發文稿要求在網上撰擬,聯合行文時采用“臺州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發文稿紙”擬文。
2、撰擬公文應做到: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精煉,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符合公文格式;采用紙質撰擬時還要求書寫工整。
3、使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結構層次序數應按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排列。
(十一)印刷與校對
1、經局領導簽發的文稿,由文書登記、編號后,送文印室打印。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刪節,確需改動的,必須征得簽發者的同意。
2、為確保公文正確無誤,打印出的公文清樣,由承辦科室負責校對并在清樣上簽名。校對必須認真,確屬正確無誤后,方可印刷、蓋章、裝訂分發。
(十二)為貫徹“黨政分開”原則,局機關行政發文與黨委發文分開編號。
第24條文件歸檔
(一)及時收集承辦完畢的文件,要把文件底稿、打印件、抄告(處理)單和上級批復文件等收集完整,保持有機聯系,編制案卷類目,確定保管期限,裝訂成冊,按文書檔案歸檔要求立卷保存。當年文件一般在次年的六月底前完成立卷。
(二)本局人員借閱公文、檔案資料應填寫借卷單,閱后及時收回。借閱涉密文件的,須經黨政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長同意。外單位人員借閱檔案憑介紹信,填寫借卷單,經黨政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查閱。
(三)查檔人員所需內容,一般采取摘錄的方法,所摘內容經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誤后可蓋章證明。借閱人員不得擅自拆卷,不得在原件上涂寫、圈點、劃杠,查閱完畢后應當面逐卷清點歸還。
第25條印章管理
(一)局印章及各掛靠單位印章一律由文書集中統一保管,凡使用局印章的必須經領導簽字后,文書方可蓋印。
(二)未經局領導同意,不得以單位名義出具函件、介紹信等為個人辦私事。
第八章工作紀律制度
第26條工作作風
(一)全體機關工作人員要堅持學習制度,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局領導要做好示范表率。
(二)局長出差(兩天以上,含兩天,下同)、出國或休假,本人應事前直接向區分管領導報告;副局長出差、出國或休假,應報經局長同意;科室負責人出差、休假,要經分管局長同意;工作人員出差、休假,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局長批準。出國、出差或休假的當事人在獲準后須告知黨政辦公室備案。
(三)局領導、科室負責人除參加區委、區政府及局安排的活動外,不得擅自出席開工、竣工、掛牌等活動。本局原則上不參加各類署名祝賀、慶典等活動。意義特別重大或與本局工作有密切關系的,須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
(四)對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必須依據會議紀要或正式文件,按規定范圍進行傳達和貫徹,任何人不得與會議紀要和正式文件不一致的信息或意見。代表局接受各類媒體采訪或供稿,須經局主要領導審核同意。
(五)嚴格執行機關效能建設的“四條禁令”和“兩公開、一監督”辦事制度,實施機關辦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AB崗工作制、政務公開制和工作人員首問責任制。
(六)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不得在上班時間用電話聊天,不得用辦公電話洽談私人業務;要樹立全局一盤棋思想,團結協作,主動配合,工作不扯皮、不推諉。
(七)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應積極參與局里統一組織的節假日值班、夜間大巡邏、抗臺、義務勞動、打掃衛生等活動,服從安排,盡職盡責。
(八)黨政辦公室應對制度執行和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有不執行制度或未按時完成局交辦事項等情況,由局分管領導負責予以通報。各科室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主動辦理解決,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27條考勤制度
(一)必須按照區規定的區直機關工作作息時間,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二)實行指紋考勤機自動考勤記錄,每工作日的上午、下午上班及下班時逐一輸入指紋,上午、下午上班后的前10分鐘內、下班后的1小時內(因部分人員加班因素)為指紋輸入時間。
(三)出滿勤,無遲到、早退的發給全額出勤考核獎。缺勤的按出勤考核獎/工作日的平均數扣除。
(四)平時遲到、早退3次或無故不考勤一次視作缺勤半天。集中學習時間,未經請假批準,缺席一次視作缺勤半天。
(五)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辦私事,因公事或其它特殊情況在工作時間內外出,須向相應的分管領導說清去向及事由,違反者發現1次按缺勤半天處理。
(六)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被效能辦查處或通報批評的,或全月缺勤2天者,取消當月出勤考核獎。
(七)因會議或出差不能按時考勤的必須事先電話向黨政辦公室作出請假,黨政辦公室每月集中一次原始記錄,由分管辦公室局長核定,不作缺勤處理,并將原始記錄存檔。
(八)黨政辦公室適時將考勤匯總情況在局域網上通報,必要時也可張榜公布。
(九)考勤情況將納入個人年終考核、評先選優的考核評定內容。
第28條請銷假制度
(一)病事假。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遇特殊情況,可先口頭請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一般干部請病事假一天,經科室負責人批準;一般干部請病事假兩天、科室負責人請病事假一天,經分管局長批準;一般干部請病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科室負責人請病事假兩天以上(含兩天),經局長批準;局領導請假按區有關規定辦理。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病假需附醫院證明),經批準后交黨政辦公室存查。
(二)病假每日扣出勤考核獎20元,當月病假(法定假期除外)累計10天及以上者,取消當月出勤考核獎;事假每日扣出勤考核獎40元,當月事假(法定假期除外)累計5天及以上者,取消當月出勤考核獎。病、事假先抵年休假,再按實扣除。
(三)遇有下列情況(特殊情況須經局領導批準)不得請事假:
1、在執行區委、區政府的中心任務及其全局性的公差、勤務時;
2、遇有突發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需要組織力量搶險救災時;
3、執法檢查或工作組工作期間;
4、遇有重要的會議、教育課、參觀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時。
(四)如遇特殊情況,假滿需續假者,必須按假期審批權限獲得批準,返局后及時補辦續假手續,但一次續假不得超過三天。
(五)假期內如機關有事需提前返局,接通知后必須迅速返回不得延誤。
(六)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29條年休假制度
(一)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浙江省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參加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已滿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安排年休假要以保障工作需要為前提。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職工休年休假的,經干部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干部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限于當年使用,跨年度不補。病事假天數可以折抵年休假天數,病事假累計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年休假。
第九章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第30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領導責任,堅持局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組織協調,科室(企業)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全局的中心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31條堅持從嚴治黨,依法行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分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32條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接受群眾監督,領導應帶頭不搞特殊化,樹立人民公仆的形象;自覺遵守《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浙江省機關效能建設“四條禁令”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紀律規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得有如下違法違紀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
(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九)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
(十)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
(十一)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
(十三)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
(十四)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
(十六)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十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
(十八)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
(十九)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
(二十)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二十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二十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二十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
(二十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
(二十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
(二十七)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
(二十八)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
(二十九)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三十)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
(三十一)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
(三十二)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
(三十三)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十四)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
(三十五)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十六)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
(三十七)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
(三十八)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十九)包養情人;
(四十)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四十一)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及組織迷信活動;
(四十二)吸食、注射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色情淫亂活動;
(四十三)參與賭博、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挪用公款賭博及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
(四十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
第33條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紀律。對違反規定的,除由個人承擔責任外,按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第34條局紀委負責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把執行規定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
第十章財物管理制度
第35條財務管理
(一)財務核算科負責本局及所屬事業單位帳戶的集中統一管理;負責指導檢查督促所屬基層核算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局內一切經費收支實行統一核算。
(二)經費開支必須堅持厲行節約,精打細算,量入為出和合理使用的原則,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嚴肅財政紀律,嚴格財務規定,帳目要清楚,依據要充分,責任要分明。
(三)除公用經費外,全局的專項行政、事業經費實行預算制度,根據年初財政核定的總數分解到各科室,全年平衡使用,每季度將收支情況向局黨委會匯報。
(四)嚴格執行局長對本局各類財務活動實施檢查監督和實行分管財務局長一支筆審批制度。差旅費、辦公用品、醫藥費報銷、接待工作餐、一般會議費用等經常性開支,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由財務審核后,黨政辦公室主任簽批;其余支出,由黨政辦公室主任審查,分管財務局長簽批。
(五)凡固定資產購置、大型會議安排以及除本條第(四)點外,一次性支出絕對額在2000元以上的,都必須事先編制預算,報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審批。
(六)財務支出手續必須規范,支出票據必須注明用途,且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的簽名及審批人的審批意見;分管財務局長在出差、公務接待、工作調研等活動中的開支,由黨政辦公室主任簽批,嚴禁自用自批或借他人經手,自我審批。否則,財務部門拒絕報銷。
(七)本局黨、政領導不得直接參與本單位的基建工程與公共物品的采購。
(八)支出票據必須是正式發票,杜絕各類非正式發票入帳。
(九)局內工作人員因公需領用空白支票的,須填寫領用支票審批表,經批準后方可領用,但必須在三天內向財務核算科結清。
(十)本局召開各類業務性會議所需經費,由會議負責科室編報經費預算,報黨政辦公室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十一)因公出差住宿等費用標準,嚴格按區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會議統一安排的住宿等費用按實報銷。未經領導批準,出差在外多停留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因公出差途中必須用餐的,局內同志每人每餐50元,與上級業務部門或領導同行的,一般掌握每人每餐100元,憑發票報銷。
(十二)嚴格掌握差旅費及各類借款。差旅費報銷須在出差返回后一個星期內結算完畢,同時還清借款。科室人員差旅費報銷,須經科室負責人審核,按審批權限審批。預領差旅費應辦理審批手續。
(十三)財務報銷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并經分管財務局長和黨政辦公室主任批準。對不符合報銷要求的,財務人員應當拒絕報銷。
(十四)凡購買大宗業務書籍、委托刊印書籍等應事先征得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否則不予報銷。
(十五)勞務支出、商品采購不得支付預付款,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支付的,須經局領導批準,做到錢貨兩清。
(十六)工作需要接待來客,要填寫“接待審批表”,經局領導批準后由黨政辦公室統一安排。接待應本著從儉節約的原則。
(十七)凡按規定由本局收取的各項資金、基金必須嚴格執行政策、法規規定,由財務統一開票、結算,統一解繳銀行,專戶儲存,科室及個人不得收取及保管。
(十八)財務所收取的各類資金,凡累計金額達1000元以上的,必須當天解入開戶銀行,財務室內不得存放1000元以上現金。
(十九)會計人員應根據各類資金情況,分戶入帳,統一管理,按會計制度的要求記帳、算帳、報帳,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帳目清楚。
(二十)出納人員必須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款相符;財務印鑒應分別保管;不準“白條”抵庫;不準私借公款;不準公私款混用;不準為他人提供銀行帳戶。出納憑證須每月定期(25號前)轉給會計入帳,不得借故拖延。
(二十一)財務人員對憑證、發票、帳簿、報表及檔案資料,要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
(二十二)財務人員若有工作變動,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二十三)建立財務例會制度。局領導每季聽取財務核算科負責人對財務的分析、處理等有關情況的匯報。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嚴格把關,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二十四)局內審機構每年至少對2個以上下屬單位的財務帳目進行一次審計,并將內審情況向局長辦公會議匯報。
(二十五)本局所有財務活動,未經局領導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對外披露。
第36條物資管理
(一)局內購置大型辦公設備由各科室年初提出計劃,由黨政辦公室匯總審核后編制購置預算方案,經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統一辦理政府采購手續,然后按審批權限報銷。
(二)對辦公用品管理實行驗收、登記、領用、保管、檢查、對帳制度,具體由黨政辦公室總務和文書負責。
(三)對單價在100元以上、耐用時間在兩年以上的電器設備、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書籍等公有財物實行驗收、登記、領用、檢查、維修的管理制度,由黨政辦公室總務負責。
(四)公有財物經批準分配給個人使用的,由使用人負責管理,配給各科室的,由各科室負責人負責管理。
(五)經組織調動或辦理退休的人員,在離開前必須將配置給個人使用的公物交還辦公室;或按照有關規定折價處理,嚴禁將公物帶走或轉借他人。
(六)辦公用品要用于辦公,不能占為己有,不能贈送他人;所有工具書的購置要經過批準,并登記列入移交。
(七)定期進行清產核資,具體由財務核算科、黨政辦公室負責。清產核資結果向局長辦公會議匯報。
第十一章專業知識再教育規定
第37條再教育的范圍、條件
(一)本局在職在崗行政、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
(二)進機關工作滿3年以上。
(三)符合各類學歷(或學位)教育的招生條件和各類非學歷教育的學習條件。
第38條再教育的途徑
(一)學歷教育:主要通過自學考試、電大、函授、黨校等非脫產學習方式解決。
(二)參加各類短期培訓班或進修班。
第39條程序:在職學歷教育,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局長同意后,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40條經費:凡經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參加專業知識再教育的,學費、考務費(不包括報名費、書費、資料費、贊助費等)按下列規定報銷。
(一)在職學歷教育:高中(中專)升大專的,全額報銷;大學專科升本科的,個人自負10%,單位報銷90%;大學本科升研究生的,個人自負20%,單位報銷80%;碩士升博士的,個人自負25%,單位報銷75%。上級或組織部門規定要求參加學習的按實報銷。未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參加學習的,費用一律自負。
(二)短期培訓班:根據年初確定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經局領導批準參加各類培訓班的,憑通知書按實報銷。
(三)學習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按財政規定報銷。
(四)在職學歷教育憑畢業證書予以報銷,未畢業的不予報銷。學習未畢業中途調離時,憑單科合格證書按比例報銷。
(五)考試不合格參加補考的,補考費自理。
第41條其它
(一)在職學歷教育:原則上3年內只能報考1次,畢業后可參加高一層次的學歷教育。
(二)經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在職學歷教育的,每學期累計給予10天時間作為面授總復習、考核和實習。其它活動(包括調研、考察等)一律不安排時間。
(三)對在職重復學歷(學位)教育者,費用一律自理,占用工作時間的視同事假處理。
(四)在職學歷教育畢業后,必須在本局繼續工作5年后方可調動(組織調動除外)。否則,單位所負擔的經費按服務年限比例結算退還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五)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如各類職稱考試、外語等級考試等),憑考試合格證書報銷學費或培訓費。
第十二章調研、信息、通訊報道獎勵制度
第42條獎勵對象
全局機關、所屬企業、科室、個人。
第43條獎勵標準
(一)調研文章
1、被國家級報刊錄用公開發表的,每篇獎勵2000元。
2、被省、部級報刊錄用公開發表的,每篇獎勵1000元。
3、被市級報刊錄用公開發表的,每篇獎勵500元。
4、被區級刊物錄用公開發表的,每篇獎勵250元。
5、在局內簡報上刊登的,每篇獎勵50元。
(二)信息、通訊稿件
1、被局內刊物錄用的,每篇獎勵20元。
2、被區級報刊、雜志錄用的,每篇獎勵30元;被區信息網錄用的每篇獎勵20元。僅標題采用的每條獎10元。
3、被市級報紙、雜志及新聞媒體采用的,每篇獎勵100元;被市商報、晚報或其它市級部門刊物采用的每篇獎勵50元;僅標題采用的每條獎20元。
4、被省級報紙、雜志及新聞媒體采用的每篇獎勵150元;僅標題采用的每條獎50元。
5、被國家級報紙、雜志或其它國家級刊物采用的每篇250元,僅標題采用的每條獎100元。
(三)對獲獎個人(文章)的獎勵
1、調研、信息、通訊稿件被區、市、省、中央領導批示的,每篇分別加獎50元、100元、200元、500元。
2、調研文章被評為區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500元、300元、100元的獎勵,區級以上加倍類推予以獎勵。
3、調研、信息、通訊報道工作被評為區級先進個人的給予200元獎勵;區級以上加倍類推予以獎勵。
4、辦公室信息員采編的文章在本局內部刊物上刊登的不計獎。
第十三章來信來訪接待制度
第44條熱情接待群眾來訪,認真做好處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拖延,杜絕“臉難看,門難進,事難辦”現象。
第45條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的登記、記錄、傳遞工作,一般要求當天內送達主管領導閱示并交辦處理。
第46條對于職責范圍內的群眾來信來訪,能當場答復的要當場答復,即時辦理。一時不能答復的應做好解釋,并明確給予回復的時間、方式和責任人。
第47條在接待群眾來電來訪過程中,不得刁難對方或暗示提出交換條件,以權謀私。
第48條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一經發現,取消年終評獎;情節嚴重的,視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四章安全保密制度
第49條牢固樹立保密觀念,自覺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秘密,防止泄密事件發生。各科室負責人是本科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50條對保密文件、資料應嚴格做好登記、傳閱手續,對本單位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分別由專人打印、發送。秘密文件材料要放入專用柜內保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翻印。
第51條本局人員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所有秘密文件資料,均應及時移交文書登記、歸檔,以免造成失密。
第52條對涉及的秘密事件,做到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絕對不看;對造成遺失或泄密的,要及時向組織報告,不得謊報或隱瞞。
第53條凡需要出售的資料、刊物、廢舊紙張,交黨政辦公室統一處理,涉及有關保密的資料應及時燒毀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54條要加強局域網上的信息保密工作,未經局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網上擅自涉密信息。
第55條對因保密觀念不強、缺乏警惕性,造成泄密的責任者,根據《保密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56條加強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對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員發現可疑應及時追問;提高警惕,注意防盜,不得讓無關人員翻閱各種資料。下班時應及時關門上鎖。
第57條進行一年一次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章工會活動規定
第58條局機關工會活動是指組織本局機關全體在職在崗人員開展的有關活動,分為平時工會活動和工會療休養活動。
第59條工會活動要求全體會員積極參與,不能
參與活動時,要做到提前請假。
第60條平時工會活動,原則上每半年安排一次,活動前應將具體組織方案報局黨委審定。
第61條工會療休養活動,是指本局機關工會會員參加區總工會組織的療休養活動。按5年為一周期,安排每個會員一次療休養。
第62條療休養活動安排原則
(一)堅持以不影響工作為前提,統籌安排療休養具體時間。
(二)新招收的人員,工齡滿5年后開始安排療休養。
(三)當年已列入療休養計劃的,如遇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以順延安排;也可自愿放棄,按規定領取療休養費。
(四)療休養按工齡年從長到短順序編排起始時間。
第63條工會療休養活動享受標準為:4000元/次·人。
第64條參加工會療休養活動的人員,在規定的標準定額內,可以全額使用,按實報銷,超支自負。
第65條根據區財政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療休養的規定,對自愿放棄的,可按療休養費最高限額的50%返還給個人。
第十六章車輛管理制度
第66條出車事項
(一)車輛由黨政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統一由局內駕駛員駕駛;駕駛員憑車隊通知出車,出市區外的要填寫出車登記單;局領導如遇要事、急事,可先通知駕駛員出車,爾后及時由用車人或駕駛員告知車隊。
(二)出車條件:公務使用局領導優先;科室中層干部限于臺州范圍內,市區外的可派車單程送往且不負責接回,市區內的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科室一般人員原則上不派車,因特殊原因須由科室負責人請示黨政辦公室主任同意后出車。
(三)用車需提前與車隊預約,并說明用車事由、地點和時間。
(四)駕駛員要做到準時出車,一般情況應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
(五)駕駛員不準出私車、不準擅自出車、不準擅自帶人;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嚴格控制私人用車,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局長或分管局長同意。否則要嚴肅批評,屢教不改的,予以辭退。
(六)嚴禁非本局駕駛員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自負,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七)駕駛員應遵守操作規程和交通規則,確保安全行車。黨政辦公室根據出車里程每半年填報公里補貼,并做好登記。
(八)在不出車的情況下,駕駛員要遵守本局規章制度;要加強思想道德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技能;同時,要服從其他工作安排。
第67條車輛的維修保養
(一)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的清潔衛生,做到當天出車,當天保潔。
(二)車輛實行統一定點維修保養。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與保養,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使車輛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車輛經常性維修保養,配置裝飾、裝具和附件更新,以及購置配件、油料等,開支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須事先由車隊審查,報黨政辦公室同意;開支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保養,先由駕駛員提出意見,并由車隊審查,報黨政辦公室同意,分管局長批準。出車途中發生故障,應先修理,并及時報告。
(三)車輛實行統一定點加油,油料由駕駛員負責購買,憑購買發票報銷,車隊登記。
(四)車輛實行統一保險、自行年檢。
第十七章衛生和值班制度
第68條衛生制度
(一)每個工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衣著整潔,以體現機關工作人員的良好形象。
(二)每個工作人員應養成良好的清潔衛生習慣,經常清理個人辦公場所,保持室內整潔,擺放有序,做到不亂丟煙蒂、紙屑、果皮,不亂倒茶葉,不隨地吐痰,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三)室外衛生包干區由黨政辦公室牽頭,各科室應按劃分的地段負責打掃。
(四)重大節日時,根據黨政辦公室的安排,各科室應及時做好本科室內外的大掃除。
(五)建立衛生不定期檢查制度,由分管局長牽頭,黨政辦公室組織,對各科室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69條值班制度
(一)值班安排
1、值班分平時值班、節日值班、防臺值班和區委、區政府要求等特殊情況的值班。
2、值班人員由局全體機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也安排臨時工一起值班。
3、各類值班均由黨政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應根據本局人力情況,充分考慮班次連續銜接,分批合理安排。本局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值班安排。
(二)值班人員職責
1、值班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認真處理來電、來訪、請示、查詢和領導交辦的事項,并做好記錄。
2、及時掌握和報告所發生的重大事件和突發性事件。
3、遵守值班時間,堅守崗位。確需調整值班時間的,應事先落實代班人員。值班人員要親自簽名,不得代簽。
4、無特殊情況,全體機關工作人員都應參加值班,尤其是節假日值班。
5、值班領導要認真檢查督促值班人員的到崗情況。
(三)值班地點和電話
值班地點和值班電話根據需要由黨政辦公室指定。
第十八章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制度
第70條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制度
(一)本局的計算機網絡系統物理上包括機房及其內部的軟硬件設施、供電設備、安全報警子系統、空氣調節設備,以及所有分布在辦公大樓、多功能廳內的數據通信線路、各辦公電腦終端和辦公應用軟件、殺毒軟件。
(二)未經信息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機房,并接觸機房內相關設施;不得觸動辦公大樓和多功能廳內的數據通信線路。
(三)各辦公室內的桌面電腦日常保管維護由使用者負責。除了安裝辦公自動化系統所需的office套件、業務應用軟件和規定的殺毒軟件外,不得安裝其它任何來歷不明的軟件。
(四)各科室要嚴格執行保密部門關于計算機網及計算機應用安全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在公共網絡或與公共網絡相連的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存儲、處理或傳輸黨和國家秘密信息。
(五)各辦公室內的桌面電腦IP地址、網線,未經信息中心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和調整。
(六)各辦公使用的電腦要求每兩天一次升級殺毒軟件,每天進行一次全面殺毒;使用U盤時,務必防止U盤病毒。
(七)電腦公司技術服務人員在維修電腦時,應先保存IP設置,維修完成后確保恢復原有IP地址。
(八)機房原則上應做到每天通風一次,下班前檢查一次,防止斷電,關好門窗;每周清掃一次(使用濕拖地布),保持室內衛生。
(九)網絡維護人員每次進行技術維護后必須記錄維護日志,網絡系統的更新改造技術文檔和維護日志由信息中心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