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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意見所稱的臨時救助,主要是指由各級政府對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居民提供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二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深化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92號)和市委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改善民生20*年度實施意見》(臺市委辦〔20*〕74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真實的原則;
(四)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機構
區政府成立由分管區長任組長,區府辦、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扶貧幫困臨時救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局,具體負責社會資金的募集和管理、臨時救助對象的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臨時救助范圍和對象
(一)臨時救助范圍
戶籍在*區范圍內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二)臨時救助對象
1、因災害(如火災、水災等)給家庭或個人生活帶來嚴重困難的;
2、因患重大疾病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措施救助幫困后,個人自負醫療費超過家庭成員年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
3、因突發性事故、事件對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造成困難的;
4、因子女教育負擔過重,給基本生活帶來困難的;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
6、政府認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包括用于重點對象的慰問)。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臨時救助對象:
(一)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四)因賭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因對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應列入生活救助范圍的。
第七條臨時救助時間及標準
臨時救助是一項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標準主要是依據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來確定。
(一)臨時救助時間
救助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救助二次。
(二)臨時救助標準
1、因災害等造成生活困難者救助標準:根據家庭共同生活人員的多少,每戶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600元—1000元。
2、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者救助標準:根據藥費支出情況,給予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600元—1000元。
3、因突發性事故、事件造成生活困難者救助標準:給予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500元—800元。
4、因子女上學影響基本生活的,根據學費支出情況給予500-1000元補助;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救助標準:視困難程度,給予每戶每年300元-500元的臨時補助。(含各類補助)。
6、政府認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視具體情況,確定救助金額。
第八條臨時救助程序
臨時救助金的申領、審批實行逐級申報,分級實施的辦法,區民政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擔預算安排的資金分別組織實施。具體程序是:
(一)由戶主憑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救助管理所(民政辦)填寫《*區民政局特困人員臨時救助人員申請審批表》。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照《申請》情況及時調查、核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3天)。
(三)區民政局收到報送材料后應及時做好區本級救助對象的審批和資金發放工作。
第九條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臨時救助資金由區鄉兩級財政預算和社會籌集組成,政府財政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臨時救助資金,接受的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用于臨時救助的,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使用。全區以上一年末人口數為基準,每年按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3元的標準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按季結算。保障資金專戶儲存利息,本年度結算資金余額轉下年度使用。
(二)臨時救助資金支付,采取區、鄉鎮(街道)分級分擔比例為:
1、城市居民: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分擔比例為7:3。
2、農村居民:與院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擔的比例為6:4;與*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高橋街道辦事處分擔比例為7:3;與*鎮、*鄉、*鄉、*鄉、*鄉、*鄉人民政府分擔的比例為8:2。
第十條臨時救助原則上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采用實物發放。采用實物發放的,原則上需經政府采購中心采購。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金(包括實物)的發放由鎮、街道救助管理所組織實施。現金可委托金融部門發放;實物可通過慈善(愛心)超市發放。救助對象憑救助卡和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的職責與分工
(一)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區財政局和各鄉、鎮(街道)按預算要求設立專戶管理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結報,嚴禁克扣、拖延、挪用和虛報。
(二)臨時救助資金超支不補,節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三)區財政局、鄉鎮(街道)負責落實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時將臨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區審計局要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因侵占、挪用、貪污臨時救助資金,造成臨時救助資金流失的,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對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賠償流失資金;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一經發現,追回其騙取的救助金;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本實施意見由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