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發展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我區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省、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公路,鄉(鎮)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必須樹立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區為主、鄉(鎮)村盡責”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體制,確保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負責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統一領導工作;區交通局負責農村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區公路段負責縣道的公路養護與路政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道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鄉、村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把鄉、村道公路管理納入工作范圍,并落實現有相應機構來具體兼管鄉、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鄉、村道公路管養里程數合理確定若干名熱愛公路事業且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并結合實際提出實施辦法;
(二)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發展規劃,制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標準和考核辦法,并組織檢查、驗收、考核工作;
(三)會同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年度建議計劃,并做好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資金使用、養護市場及養護質量等的監督檢查;
(四)開展養護與管理技術培訓,指導并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九條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職責:
(一)負責全區縣道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縣道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水毀等工程年度計劃,并按上級批復標準和要求組織實施;
(三)負責提供農村公路養護技術指導、安全作業及業務培訓;
(四)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進行巡查,并參與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驗收考核工作;
(五)維護路產路權,及時制止和查處占用和破壞公路、紅線內建筑、超限運輸、污染公路等行為。
第十條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農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鄉村道公路的養護與管理職責;
(三)籌措落實鄉村道公路養護資金;
(四)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道公路的小修保養及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五)維護鄉村道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定期檢查考核村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七)統籌解決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保證養護需要。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明確一位村委會負責人分管,籌措落實村道養護資金,并制定含有保護路產路權在內的村規民約,落實村道公路養護人員,建立養護工作的競爭、激勵、監督機制,及時制止占用和損壞公路的行為,做好村道管養工作。
第十二條區發改、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和村民委員會都應積極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建立由財政投入、養路費和其他資金共同組成的多渠道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籌措機制。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籌措與使用遵循“多方籌措、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養護資金。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采用區鄉分級負擔原則,區財政分擔部分納入年度交通一次性項目預算安排。建立*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設立養護資金專戶,由區交通局負責安排使用。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勞動力價格和養護成本的提高,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財政資金要逐步增加。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主要來源:
(一)上級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
(二)區人民政府財政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
(三)其他交通專項資金;
(四)鄉鎮(街道)、村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
(五)其他方式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
第十六條區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與管理資金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投入資金和力量用于鄉道和村道的養護管理,鄉級財政對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的投入不得低于鄉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按照一事一議、投工投勞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也可采用社會、企業捐資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在籌資時,要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條第十六條中的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經費的撥付,應與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掛鉤。實行“以獎代補”的方式從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中下撥給各鄉鎮(街道)。獎勵標準按照鄉村公路養護質量考評結果確定。鄉村公路養護質量考評分“優等、中等、一般”三個等級。養護質量等級評為“優等”的鄉道公路每公里每年獎勵12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獎勵800元;評為“中等”的鄉道公路每公里每年獎勵10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獎勵600元;評為“一般”的鄉道公路每公里每年獎勵8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獎勵400元。
第十九條區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養護資金的監管,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村民委員會也應建立相應的養護資金管理制度,下撥村級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村籌集的資金實行帳務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章養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路政管理。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以下統稱養護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日常養護和路政管理應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和路政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應當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應實行管養分離,逐步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專業化和機械化。
縣道養護應按市場化模式,通過招投標選擇有資質的養護企業實施。
鄉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專項工程、水毀工程等養護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政府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有養護資質的養護工程施工企業實施。有條件的鄉道、村道日常養護也應按市場化機制進行養護,如因自然條件等原因,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無法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的,可采取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
農村公路中的村道養護一般應按照“鄉鎮監管、行業指導、村委負責、政府補助(以獎代補)”的原則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鄉鎮統一養護管理。村民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聘用、委托、個人(農戶)分段(片)承包、建立養護協會組織養護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并簽訂養護合同,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公路管理機構備案。對日常養護中的一些專業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補洞、水泥路灌縫、附屬設施維修等可單獨委托或招投標,由養護公司等進行養護。
第二十三條縣道養護工程由區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建議計劃,區財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盤考慮公路路況、交通量、路面類型等,視公路破損狀況全盤考慮,科學合理安排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報批。鄉道、村道養護工程的安排,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要求,區財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盤考慮公路路況、交通量、路面類型等,視公路破損狀況適當給予補助,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下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三十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生在農村公路上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區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工程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