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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和投標管理辦法》、*省建設廳關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實施辦法》(黑建建[20*]40)、《*省房屋建筑和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在其他市行政區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但由財政投資或財政投資占主體的招投標活動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室內外裝修工程。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的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政府投資項目或政府投資占主體的項目單項合同估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應當采用邀請招標;20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投標。
第六條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報建;
(五)圖紙審查報告;
(六)投標單位不拖欠工程款證明;
(七)銀行出具的工程資金到位證明,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工程資金到位率應達到30%,不足一年的工程資金到位率應達到50%;
(八)招標方式核準意見書;
(九)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第七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發包:
(一)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
(二)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其承包人末發生變更的;
(三)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末發生變更的;
(五)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復雜或者特殊的專業要求,且只有兩家以下潛在施工單位可供選擇的;
(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私人投資的工程,且屬于非經營性自用的;
(七)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第八條工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工程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開標、評標時必須有招標人主管領導參加。
第九條外省(市)進入我市的施工企業,必須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跨省施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參加工程項目的投標活動,本省建筑企業可直接參與投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地域、行業、投標企業所有制不同而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
第十條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選擇與擬招標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有資質的工程招標機構;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投標人報名;
(四)編制招標文件,公開招投標的還應編寫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企業領取招標文件;
(五)召開投標預備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
(六)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七)組建評標組織機構;
(八)召開開標會議;
(九)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前招標人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工程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高、中級職稱專業人員,招標工程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應有5--8名,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有9--12名。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單位,嚴禁自行招投標。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招標公告必須在*建設網上,除此以外還可在其他網站、報刊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標公告應經*市招標辦進行網上監管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公告應當在有關媒介上連續3天,招標公告至投標報名截止日至少應達到5天時間。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不少于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應公開招投標的工程必須進行資格預審。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在發出前報送工程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資格預審必須由評標專家評審。評審專家在專家庫中由隨機抽簽產生。
在召開資格預審評審會時必須有招標人主管領導參加。
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近三年企業業績;技術裝備;近三年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近三年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投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的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之前,將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責令招標人改正。改后的招標文件方可發放。
第十九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四)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組成聯合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六)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無效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取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銀行匯票,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招標結束后十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未中標單位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期限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
招標標底參與評標時,標底應當保密,并在評標時作為參考,招標人不得將招標標底作為廢標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時應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其他項目招標時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可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為節約政府資金、減少招標過程中人為干擾,本實施細則建議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
第二十三條工程量清單招標設有標底的,標底按以下依據編制:
(一)招標文件及其補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單;
(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消耗量定額、費用計算規則及計價方法;
(四)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信息;
(五)施工設計圖紙;
(六)施工現場條件或施工組織設計。
第二十四條工程量清單招標不設標底的,招標人應設立最高限價。最高限價應隨招標文件一同發售,或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公布并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最高限價需經建設局招標辦審查后方可。
第二十五條最高限價只衡量投標報價的有效性,不計入投標標底的計算。
投標人認為最高限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應不予投標,并向招標監管機構書面提交放棄投標的說明。
投標報價高于最高限價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監管機構要求招標人重新編制并最高限價:
(一)投標企業認為最高限價低于企業成本放棄投標,導致投標企業少于3個的;
(二)最高限價中主要人工、材料、機械費單價低于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近期的市場指導價格的;
(三)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其他異常情況需要復合的。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對招標文件中各項內容和要求做出實質性響應。其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消耗量定額、費用計算規則及計價辦法、以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機械費市場價格信息,并考慮風險因素,自主進行編制。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投標報價競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將不可競爭費用足項足額列入投標報價,否則評標委員會應認定其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不可競爭費是指:
(一)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按規定須足額計取并上繳的規費;
(二)足額計取安全施工措施費;
(三)按國家規定計取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等。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采用總價優惠的方式進行投標報價。
第三十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及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人及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名冊中確定,專家成員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并在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下于開標前確定,特殊招標工程評標專家可以適當提前抽取確定。招標人及機構委派的評標專家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的工程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在開標前將其職稱證、身份證、招標人委托其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委托書報送到建設局招標辦。如招標人及機構委派的評標專家不具備上述條件,則評標專家全部在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準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評標活動。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一條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在評標結束、自然公示5天后確定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并在15日內將評標情況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要求原件),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及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無標底的,應附最高限價),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的還應當附施工招標委托合同,其他相關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履行備案手續后,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后5日內,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市的工程項目招標工作應嚴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按國家、省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在確定工程項目的同時,必須及時向建設局招標管理辦公室報送相關材料。使招標管理工作能夠早介入、早監督、早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以確保招標工作能夠順利完成,達到使整個招標投標過程全程接受招標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工程招標。否則招標人將承擔一切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