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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中的項目資金是指經上級部門立項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專項補助、借款和街道自籌用于基礎設施配套或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資金,具體分為以下四類:
一類:由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上報立項,委托我街道進行土地征遷、土方施工的項目資金。如公路征遷項目、電力線路改造項目、土地整理項目、低丘緩坡開發項目等。
二類:由街道辦事處負責上報立項,并由街道及下轄村具體實施的項目資金。如“千庫保安”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復墾項目、下山脫貧項目、農民飲用水項目、康莊工程項目、十村整治百村示范項目等。
三類: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集體決策實施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如工業基地開發項目等。
四類: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集體決策實施、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
第二條為進一步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范項目資金支出、強化項目基礎資料收集,切實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及*市級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資金管理堅持資金管理與綜合預算、現場實施、項目績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街道財政所負責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相關科室負責項目實施的業務監督管理。
第五條由街道辦事處及下轄村具體實施的項目必須進行依法公開招投標發包建設,并遵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合同協議。公開招投標活動中的資料包括招投標公告、招投標須知、招投標報名表、評標小組成員名單、決標紀要、投標人報價單、中標通知單、承建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以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工程量增減聯系單等涉及資金變動的相關資料復印件抄送街道財政所。
第六條項目資金使用的相關資料應由財政所安排專人進行系統歸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發生人員變動,必須及時進行書面資料移交。
第二章資金前期管理
第七條項目資金實行前置備案、編號管理、單獨核算制度,即項目一經批準立項,相關科室必須及時將批準文件、建設內容及投資概算抄送街道財政所,街道財政所按照實施時間次序對各年度的每個項目進行編號管理,并設立單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項目編號分三層,第一層示明項目所屬單位,即*街道辦事處項目管理;第二層示明項目所屬年度及年度內序列;第三層示明項目所屬類別及類內序列;項目編號標準樣式為“街道辦項[20××××]××××號”。
第八條項目投資概算是安排項目資金支出預算的主要依據,街道財政所根據相關項目資料對項目概算進行審核,并初步確定支出預算。
第九條由街道本級上馬實施的項目,各相關科室應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項目建設計劃和投資概算抄送街道財政所,經街道財政所審核后編入下一年度的財政收支預算。。
第十條由街道組織實施的項目,村級自籌配套資金全額納入街道財政賬戶實行統一調撥。配套資金在項目實施之前,均應繳入街道財政賬戶。
第三章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資金撥付以相關文件、合同、協議等為依據,按預算、時間、進度分期辦理。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撥付時必須填寫《*街道財政項目資金撥付審批單》,詳細、準確填寫資金撥款性質、已落實資金來源、申請人開戶銀行及賬號、附有效原始發票張數及號碼等。審批單先經業務主管簽署項目進度情況意見,再經分管領導簽署項目資金撥付審核意見,然后經財政所簽署項目資金安排審核意見,最后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撥付。
第十三條村級實施的項目,向街道財政申請資金撥付時必須附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的完稅發票復印件。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1、上級撥款或自籌配套資金未到位的;
2、項目支出票據未完稅的;
3、不符合合同協議付款約定的;
4、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的;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資金使用實行“全程監督,跟蹤問效”管理。街道財政所通過以下方式行使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職責:
1、參與項目實施過程中公開招投標、建設工程驗收、竣工財務決算、配合審計監督等各環節相關工作。
2、村級實施項目在申請資金撥付時,要求提供相關的原始支付憑證復印件。
3、根據資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對村級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街道財政所和相關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年度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挪用、移用項目資金,不得違反規定發放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不得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支出內容。
第十七條參與項目建設的相關責任人應各負其責,確保各項支付費用審核簽證的合法性、有效性;若發生多付、錯付有關款項的,要責成相關責任人限期追回多付、錯付款項,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凈結余資金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項目建設的相關有功人員。
第五章資金結算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訂立承建合同的,合同中應明確資金結算方式和分期結算比例,并寫入“憑街道財政所指定的稅務機關開據的完稅發票辦理資金支付”、“不得以材料款發票抵扣應稅工程款發票”、“工程結算款項待竣工決算或決算審計后清算”等有關條款。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結束時,必須組織進行項目內容結算和項目資金決算,并形成書面報告經相關人員簽字后抄送財政所,財政所據此辦理資金撥付;總投資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或單項工程造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按照《*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江政發[20*]2號)提交市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決算,然后財政所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清算。
第二十一條經審計部門審計核減的投資,項目責任人負責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回。
第二十二條暫存科目核算的項目資金在每個項目竣工決算或造價審計后,其余額由財政所填報《項目資金余額結轉報告》,經主任或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后辦理結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