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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生態保護資金是對集體公益林(地)經營者在經營管護過程中,因營造、撫育、管護支出和限制性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損失,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二條為深化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生態文明和統籌城鄉林業園林生態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9號)、《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0號),財政部《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7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9〕6號),市政府《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成府發〔20*〕20號)等有關規定,設立*市集體公益林(地)生態保護資金(以下簡稱生態保護資金)。
第三條生態保護資金的建立主體為市政府及有集體公益林(地)生態保護任務的區(市)縣政府。具體工作由市和相關區(市)縣統籌委、財政局、林業(園林)局、國土局、勞動保障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擁有集體公益林(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集體公益林(地)生態保護責任的農戶,以及承擔未承包到戶集體公益林(地)生態保護責任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章資金的來源
第五條生態保護資金按“統一政策、分級籌集”的原則,由市和相關區(市)縣財政按比例共同籌集,并納入預算。在現有財政體制下,二圈層由區(市)縣財政全額籌集;三圈層由市和區(市)縣按7∶3的比例籌集。
第六條生態保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戶核算、封閉運行。市林業園林局設立生態保護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全市生態保護資金。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及標準
第七條生態保護資金的發放范圍為市域范圍內的全部集體公益林(地)。
第八條生態保護資金的補助對象,按林地(木)權屬、經營管理主體確定。
(一)承包到戶的集體公益林(地),補助對象是農戶。
(二)未承包到戶,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集體公益林(地),補助對象是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
(三)林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后,流轉合同有約定的可按合同約定執行;流轉合同沒有約定的,補助對象仍是農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
第九條管護責任人是指承擔集體公益林(地)管理保護責任的經營者(《林權證》明確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人)。
以林權登記臺賬為基礎,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區(市)縣政府簽訂《集體公益林(地)保護管理責任書》,集體公益林(地)管護責任人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集體公益林(地)管護合同》,對補助地塊、補助面積、補助年度、補助資金、保護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條根據市政府認定的森林分類區劃界定成果,對集體公益林(地),統一按30元/年·畝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四章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相關區(市)縣政府負責申報當年生態保護資金發放范圍及發放金額,于當年6月底前報市林業園林局。經市林業園林局匯總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由市財政局和市林業園林局聯合下達年度生態保護資金安排計劃。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各級承擔的生態保護資金劃入市林業園林局生態保護資金專戶,或由市財政通過財政結算直接扣減。
第十三條獲得生態保護資金的農戶,其賬戶內的生態保護資金計入農戶耕地保護資金賬戶總額,與耕地保護基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繳納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后仍有節余的,可以領取現金補貼。發放現金補貼的條件參照耕地保護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不參保的純林農戶和集體統一經營林地生態保護資金,通過市林業園林局生態保護資金專戶直接劃轉到區(市)縣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由區(市)縣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轉到相應的純林農戶和集體經濟組織。劃轉給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等管護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獲得的生態保護資金原則上用于集體公益林(地)的管護。
第十四條區(市)縣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集體公益林(地)、管護責任人的核定和制定年度生態保護資金撥付方案,并對集體公益林(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管理;市、區(市)縣國土部門負責劃撥到耕地保護基金賬戶內的生態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監管,確保生態保護資金首先用于農民購買養老保險;市、區(市)縣社保部門負責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業務經辦。
市林業園林局和區(市)縣政府應每年對年度集體公益林(地)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及防控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確保生態保護資金落實到山頭地塊,做到賬戶、農戶、地塊相符合。
第十五條生態保護資金項目年度計劃,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不得調整。經相關部門批準征占用集體公益林(地)的,由市林業園林局根據征占用林(地)的地點和面積,從下年度起停撥其生態保護資金,調整用于森林分類區劃界定新增加的集體公益林(地)。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市和區(市)縣監察、林業園林等部門要建立集體公益林(地)保護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對破壞集體公益林(地)違法違規行為及挪用或騙取生態保護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并經查證屬實的,可給予舉報者一定獎勵。
第十七條未認真履行集體公益林(地)管護責任、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或致使林地生產力下降的管護責任主體,各區(市)縣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制止,終止《集體公益林(地)管護合同》,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林地生產能力。造成林地(木)永久性破壞的,對已發放的生態保護資金全部予以追繳,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挪用或騙取生態保護資金的,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