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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工作長效機制,從事故隱患排查交辦、事故隱患整治督辦、事故隱患整治責任追究、事故隱患治理目標管理考核等環節把關,嚴格落實隱患治理責任,確保隱患整治到位。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交辦
(一)事故隱患的排查交辦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鎮安委會牽頭、部門監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各相關單位各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主要責任。要建立隱患排查交辦逐級分解責任制,把責任落實到人、到崗。
(三)鎮安委會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承擔專項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四)各相關單位各企業要全面開展事故隱患排查。鎮安委會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督導,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結合職責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專項排查。
(五)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逐一填寫《事故隱患明細表》,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登記臺帳。事故隱患由有關部門、單位分別按轄區和管理范圍建立臺帳。
(六)各相關單位每月要向鎮安委會上報隱患整治工作信息,主要包括:隱患整治工作動態、重大事故隱患明細、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匯總等情況。
(七)對建立臺帳的事故隱患,要逐一逐級進行交辦,下達事故隱患整治交辦通知,并明確隱患整治責任單位、整治責任人、整治要求、整治期限、整治督辦單位。
三、事故隱患整治督辦
(一)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督辦為部門掛牌督辦。掛牌督辦工作由各級各部門具體負責。
(二)部門掛牌督辦隱患整治不力的,可由鎮政府掛牌督辦。
(三)對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應明確督辦責任單位、督辦責任人,并下達事故隱患督辦通知。
(四)事故隱患督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召集事故隱患整改單位的責任人,專題研究事故隱患整治工作,明確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并定期對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檢查。
(五)事故隱患整治完成后,隱患整治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并向下達整治任務的部門申請銷號。
四、事故隱患整治責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
1、未及時部署事故隱患整治工作的;
2、未按規定組織認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的;
3、未廣泛開展事故隱患整治宣傳活動的;
4、未建立隱患整治排查交辦、督辦和責任追究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黃牌警告:
1、事故隱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走過場的;
2、未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下達交辦和督辦通知的;
3、未切實采取措施整治事故隱患到位的。
(三)對接受2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單位,該單位要寫出書面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接受2次以上黃牌警告的,對該單位要依法從嚴處罰;行政主管部門接受2次以上黃牌警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領導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
(四)對在隱患治理工作中,受到3次以上黃牌警告的單位,取消該單位以及主要責任人評先評優資格。
(五)對事故隱患整治不力發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行政責任,對于受過黃牌警告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事故隱患治理目標管理考核
事故隱患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考核,并納入到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