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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農資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農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委要求,現就全縣加強農資市場監管和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農資生產經營場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全縣城市總體規劃及農用生產資料集中經營總體要求,城鎮內現有的化肥、農藥等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全部進入縣農資大市場,實行集中經營管理。今后凡從事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的經營業戶也一律進駐縣農資大市場開展經營活動。
二、進一步清理規范農資生產經營主體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企分開的要求,認真清理整頓政企不分和亂掛靠、亂掛鉤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現有掛靠縣農委、各鄉鎮的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一掛靠縣供銷聯社,由縣供銷聯社進行統一管理。要從源頭上查處農資非法生產、經營行為,整治非法經營主體,嚴把農資生產經營主體市場準入關。經營化肥、農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經安監部門資格審查和經營許可,符合主體經營資格,對不具備條件的,工商部門堅決不予發證和備案。農委、工商等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所有農資經營主體進行清理,對不具備經營資格的,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三、嚴格農資商品的市場準入
對需要經過審定、審批、登記或許可的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產品,要嚴格執行有關條件、程序和標準,嚴禁降低標準或越權審定審批,切實加強對農資商品市場準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農資商品進入市場。對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國家已明令退出市場和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要依法吊銷或者注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加強農資市場管理
建立日常化、規范化、長效化管理制度,突出對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農委、工商、公安、安監、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聯合辦案,集中力量對全縣各類農資銷售市場進行逐一檢查,重點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超范圍生產經營農資產品;生產銷售過期、失效、變質和標簽不全,以及國家禁用、停用、淘汰的農資產品;生產銷售無登記證(或推廣許可證)、批準文號、品種審定、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農資產品;生產銷售假冒或仿冒他人產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以及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偽劣農資產品;假冒偽造或者買賣生產、經營許可證、批準文號或者產品登記證、推廣許可證以及偽造、涂改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和有關質量標識;農資生產銷售中計量違法、價格欺詐、哄抬物價的行為。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立健全農資市場監管工作機制
縣農委、工商、公安、物價、質監、廣電等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權,依法行政,各負其責,協調配合。農委要切實發揮在農資打假工作中的牽頭作用,協調各相關部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農資打假和市場管理整頓工作;農委和工商局負責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證、照審核,種子、化肥的抽樣檢驗和案件的查處工作;公安局要配合農委、工商對農資市場的檢查工作,對妨礙、阻撓行政執法的經營業戶依法進行處理。質監部門要對農資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物價部門要密切關注農資市場價格動向,掌握農資市場經營者的經營情況,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穩定農資市場價格;廣電部門要加大對農資市場監管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要開辟專欄開展報道工作,對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及時曝光,經常通報農資市場和農資產品的相關信息,引導農民正確選擇、科學使用農資產品,形成上下結合、立體交叉的農資市場監管網絡,保證農業生產安全、農村穩定、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