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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防止人員膨脹、混用,結合我區實際,現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借用人員、臨時性用工提出如下管理意見:
一、規范的范圍
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機關各部門,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清理清退的要求
1、堅決清退各單位內的借用人員。凡無正當理由借用人員,應本著“誰借用誰清退”的原則,一律予以清退。
2、對因階段性、突擊性工作而借用的人員或使用的臨時工,工作任務已結束,所用人員尚未清退的,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單位負責清退完畢。
3、對確因工作需要,需繼續借用或使用臨時工的,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區勞動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使用人數和使用時間,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到期或任務完成,一律停止使用。
三、加強借用人員和臨時用工的管理
1、嚴格規范各單位借用人員管理。確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員,應履行報批手續。需借用人員的單位提出借用人員申請,經區勞動人事局審批同意后再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任務完成或該職位人員配備到位后,即予退回。借用期滿,需繼續借用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把好借用人員素質關。借用人員借用期間的工資由原單位發放,其他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2、嚴格規范各單位臨時用工管理。各單位保安、保潔、食堂后勤崗位及階段性、突擊性等工作需要臨時用工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區勞動人事局同意后,由用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工,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
四、其他事項
1、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等需抽調人員的,不列入人員借用范圍管理。
2、各單位要按照本意見規定,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不得匿報、瞞報應清退人數,也不得一邊清理一邊繼續自行增人,更不得搞明退暗留。區監察局、區勞動人事局、區財政局負責對該項工作的檢查,對違反本意見未經批準借用人員或使用臨時人員的,一經查實,給予單位通報批評,并寫出書面情況說明,視情節輕重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3、各鄉鎮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方案,報區勞動人事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