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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小城鎮建設管理,維護規劃的嚴肅性,經區政府研究,對集鎮規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貫徹“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各鄉鎮要依據總體規劃及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用于指導土地劃撥、出讓和開發建設,保證城鎮建設有序進行。根據集鎮建設的重點,分片區、分階段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鄉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要依據批準的城鄉規劃有序進行,建設項目的布局、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沒有編制規劃的地段或者不符合法定規劃的,不得進行建設,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二、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
在集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建筑、生產性建筑和單位建房,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開工前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派員放線,方可開工建設。凡沒有取得“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規劃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工程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違法、違章建設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該罰款的堅決罰款,該拆除的堅決拆除,以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三、嚴格規劃修改程序。
規劃一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向區人民政府提交總結報告,說明擬修改和調整的內容,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進行規劃修編。
四、建立小城鎮規劃責任追究制度。
任何建設項目,不得以政府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取代選址和規劃程序,更不得個人隨意更改規劃,對任意更改規劃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