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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要提高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努力提高辦案質量,為弱困人群提供切實的法律援助,在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建立法律援助聯絡員制度,明確一名法律援助聯絡員,負責法律援助宣傳、初審、聯絡工作。建立初審分散,指派統一的制度,由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初審援助案件后報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再統一指派人員承辦。建立輪流指派制度,對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實行列表式排班,對法律援助案件按列表順序輪流指派。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告知制度,制作律師、法律工作者聯系卡,載明姓名、身份、執業機構、聯系方式等,指派援助案件時將承辦人有關情況告知受援人,便于受援人聯絡和監督辦案人員。
二、凡在我市注冊執業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均有義務承辦法律援助事務。每個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辦理援助案件2-3件。特別是名律師每年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各所主任負責落實,受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無故拒接援助案件。今年各所要完全成的援助案件數為:竟帆所48件、輝湟所56件、君劍所22件、泰宏所20件、松海所30件、翔健所14件、夏都所20件、佳一所28件、青唐所14件、啟晨所6件、磐佑所6件、晨雨陽所6件、正劍所14件、永興所6件。年終考核案件數以今年注冊人數乘兩件為標準,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多辦和辦好法律援助案件。三、每個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上報典型案例2篇、信息2篇以上。
四、承辦援助案件應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積極履行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今年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聽庭活動,不定期對援助案件、律師庭審活動組織旁聽監督。由專人負責投訴電話的接聽和調查處理。建立服務反饋機制,及時回訪受援人。要求受援人填寫援助機構發放的反饋表,及時反饋辦案人員工作態度、在承辦案件中有無收費等不合理要求、是否正確履行其職責等信息。對援助案件隨機抽樣回訪受援人,了解辦案人員服務質量。開展服務質量專項檢查,對辦案人員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等進行檢查。制定嚴格的考核制度,辦案質量與辦案補貼發放掛鉤、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辦理完畢后,及時將案卷統一交予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經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合格、無群眾投訴的,按規定發放案件承辦人辦案補貼。
五、辦案人員在援助案件結案后10天內,應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歸檔。刑事案卷應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法院指定辯護通知書、審批表、起訴書、會見筆錄、閱卷摘錄、庭審筆錄、辯護詞、結案報告等;民事案卷應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申請表、經濟困難證明或低保證、身份證復印件、審批表、委托書、調查材料及有關證據、開庭筆錄、判決書或調解書、結案報告等。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務窗口實行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輪流值班接待咨詢制度,值班人員按照省廳相關文件給予適當補助。要求值班接待人員對來訪群眾做到態度熱情、用語文明、耐心解答并認真做好接待咨詢記錄,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和矛盾,對疑難、重大、緊急事項及群體性來訪事件在接待的同時應立即向領導匯報,做好應急處理。對來訪群眾提出的問題不屬于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范圍的,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正確引導當事人前往職能部門咨詢。
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應盡的義務。為此,市局將把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列入法律服務人員年終考核、執業證年檢注冊考核的內容之一。
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將法律援助聯絡員名單和接待咨詢值班人員名單于月日之前報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