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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30號)精神,改進和提升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充分發揮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杠桿作用,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現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轉變思想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性
(一)切實增強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擁有豐厚的歷史文化和獨特的民俗文化,加快文化資源綜合開發,推動文化產業突破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短期看,有利于擴大投資規模,刺激消費需求,促進經濟增長;長遠看,有利于推動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升綜合競爭軟實力。各金融機構要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推動文化旅游、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娛演出、民俗文化、網絡文化等行業加快發展,促進文化資源優勢向現實經濟優勢轉化。
(二)正確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產業在率先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文化產業具有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產品附加值高、就業吸納能力強等顯著特征。加快文化產業發展,既是新的經濟增長點,也是金融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文化產業也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高效益的行業,金融支持對其加快發展至關重要。因此,各金融機構要切實轉變傳統觀念,客觀分析挑戰與機遇,辯證看待風險與收益,探索支持文化產業的有效途徑,主動深入文化企業開展調研,開發符合文化產業特點的新型融資產品和融資方式,以長遠眼光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做大做強。
(三)準確把握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工作思路。金融支持文化產業要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滿足群眾健康精神生活需求為基本原則。在具體工作中,必須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既要符合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又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必須堅持政策引導和市場推動并行,既要加強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管和服務工作,又要注意發揮好金融機構自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必須堅持業務創新與風險防范并舉,既要銳意探索新的金融支持手段和方式,又要注重完善風險控制、分散和轉移機制;必須堅持間接融資和其他融資方式并用,既要加大信貸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力度,也要高度重視拓展非信貸的多元化投融資渠道。
二、突出扶持重點,改進服務方式,不斷加大對文化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
(四)參與文化產業基地、重點項目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開辦銀團貸款、資產證券化以及以項目受益權和收費權為質押的信貸業務,為文化重點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信貸支持。緊密結合文化產業發展規劃,重點對周秦文化產業示范區、法門寺文化景區、太白山景區開發建設的支持力度,提高產業聚集和孵化功能。積極向廣電中心建設、新圖書館、大劇院、市群眾文化活動中心等前期項目提供信貸,尋找向縣級文化資源共享中心、鄉鎮綜合文化站、農家書屋等文化設施建設的扶持辦法,挖掘向廣告藝術、文化創意、網絡動漫等新型文化產業的信貸產品,推動城鄉文化產業建設協調發展。大力支持打造獨具特色的關中民俗風情和歷史古跡游、嶺南山水休閑游、關山草原風光游、西岐民俗園、六營民藝村等旅游示范點建設,促進特色文化產業集群發展。
(五)支持大型文化產業集團和重點文化企業做大做強。培育擁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發展壯大創新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較強的支柱性文化產業集團、重點文化企業,對于提升文化產業發展層次十分重要。金融機構要重點支持已成立和即將成立的旅游、廣電網絡、出版發行、文娛演藝等文化產業集團快速發展,通過發放并購貸款等途徑,幫助其以資本和業務為紐帶,實現跨行業、跨媒體、跨所有制的資源整合,不斷增強綜合競爭實力。在提供高質量的結算、外匯、網銀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的同時,積極爭取各自上級行的支持,探索在開展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票房收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的試點,滿足大型文化產業集團和重點文化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
(六)扶持有潛力的民營中小文化企業發展壯大。民營中小文化企業在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內需、增加就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金融機構要對民營中小文化企業和國有文化單位一視同仁,積極轉變以不動產和機器設備為抵押的傳統融資擔保方式,針對民營中小文化企業特別是有特色、有市場、有信譽的科技型文化服務企業的特點、需求和防范風險要求,量身定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法人代表個人財產擔保貸款、票據承兌與貼現等金融產品,探索圍繞核心文化企業集團的供應鏈、價值鏈,為相關民營中小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對確有收益的民營中小文化企業可直接授信、擴大信貸投入,支持其更好更快發展。以此同時,根據實際融資需求,允許民營中小文化企業采用多種靈活還款方式,實現還貸期限與其現金流相匹配。
(七)推動農村文化產業項目和民俗文化發展。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在支持“一村一品、一縣一業”發展中,要把推動農村文化產業項目和民俗文化發展作為重要領域,推動創建“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的多方合作模式,加大信貸投入力度,扶持深度開發已初具規模的鳳翔泥塑、西岐飲食、千陽布藝、文物復制等民間文化和藝術品牌,增加附加值、提升知名度、延長產業鏈、擴大市場半徑,走產業化發展道路。支持依托農村豐富的農產品資源和特色區域文化資源,集旅游觀光、藝術欣賞、休閑娛樂為一體的民俗風情園、民俗文化村等文化旅游園區建設,提升鄉村旅游和農業觀光的文化品位,促進城鄉文化市場共同繁榮。
(八)促進文化產品和服務“走出去”。各金融機構要積極為有條件的大型文化企業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和咨詢服務,開發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信貸業務、旅游文化國際化貸款業務、國際會展服務設施貸款、出口基地建設貸款等信貸產品。對列入國家和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在國際文化市場上有競爭力和發展前景的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要予以大力支持。同時,外匯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改進服務,為文化企業加大境外投資力度、拓展國際市場業務范圍,創造便利條件。
(九)延伸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的鏈條。人才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文化企業人才培訓的支持力度,對符合融資條件的培訓企業予以一定的信貸扶持。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要探索完善商業可持續的小額信用貸款業務,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支持擁有特殊技能和文化稟賦的人才創業。探索將文化產品和服務消費納入消費信貸業務范圍,開發藝術品投資理財業務,提升文化市場消費層次和規模。發揮好金融在促進文化產業與高新技術融合方面的作用,大力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培育和扶持文化內涵與時代特色相統一的文化創意行業快速發展。
(十)完善針對文化產業的信貸服務模式。金融機構要在認真研究文化產業的行業特點、發展規律、運作模式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增強服務意識,進行市場細分,積極開發文化產業信貸市場。針對文化企業信貸需求以及抵(質)押權設定、實現等方面的特點,完善信貸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逐步建立熟悉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的內外部評審人才庫,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設立專職部門和專家服務團隊,提高信貸支持文化產業的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盡職免責和失職問責機制,完善文化產業信貸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
三、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工具,積極滿足文化產業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
(十一)做好文化企業上市培訓工作。支持并鼓勵具有較強競爭優勢的大型文化企業加快改制步伐,實現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積極支持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較高的中小文化企業,抓住時機在中小企業板上市融資。加強符合創業板市場上市條件的中小文化企業的項目篩選和儲備,為創業板市場培訓相應的中小企業上市后備資源。加強對準備上市文化企業的整體規劃和培育輔導,實現優秀文化企業上市的梯次化。
(十二)發揮好保險業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中的作用。鼓勵保險機構探索開發以出版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為標的的保險產品,并積極創新“保險+擔保+信貸”融資模式,加大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爭取保險資金以債權和股權等方式投資在重大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文化產業項目的試點。積極吸引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來拓展保險業務,支持擴大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十三)鼓勵和幫助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籌集資金。引導、鼓勵和幫助文化企業爭取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新型債務工具多渠道融資。創造條件支持中小文化企業按照“統一冠名、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模式發行集合債券,破解融資難題。引導符合條件的廣播影視、文化旅游等行業中效益好、償債能力強的骨干企業和企業集團,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和項目債券,籌集發展所需資金。
(十四)積極探索創業投資等其他融資方式。吸引域外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基金)進入文化產業領域,對中小科技型文化企業和文化項目的不同發展階段進行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促進動漫制作、創意設計等新興文化產業加快發展。支持和鼓勵文化企業依法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租賃融資、發行信托計劃等方式,籌措發展資金。
(十五)吸引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根據《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若干決定的實施意見》精神,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參股、兼并、收購、承包、租賃、托管等形式,參與國有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和改革,形成各類投資主體平等競爭、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投資興建各類公共文化基礎設施,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主體權益,并在土地使用、項目審批、資質認定、稅收等方面享受與國有資本的同等待遇。
四、健全中介體系,加快配套建設,創造有利于發揮金融資源配置功能的良好環境
(十六)加快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縣兩級擔保體系,充實市級擔保公司資本金,引導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開展互利合作,擴大對文化產業的融資擔保。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為激勵,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文化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探索版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以及經過評估的文化資源項目、銷售合同、門票收入等現金流量等作為抵(質)押擔保的途徑和方式。
(十七)完善產權交易及相關服務功能。建立文化產權交易專業部門和交易平臺,采取日常展示與專題推介相結合、項目培育與引進投資相結合、項目推介與項目需求相結合等形式,為知識產權交易、股權托管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務,為文化企業利用無形資本融資創造條件,為創業資本、風險資本和民間資本進入與退出文化市場拓寬渠道。大力發展無形資產評估、研究策劃、投資咨詢、市場經紀等為主體的文化市場中介機構和專家隊伍,提升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的活躍程度。
(十八)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和引導作用。加大政府資金投入,采取貼息、補助等方式,將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文化項目啟動、中小文化企業貸款擔保、文化設施和信息網絡平臺建設、高技術化改造等方面。建立財政出資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對包括中小文化企業在內的貸款風險損失進行一定風險補償。加大文化資源市場化運作和對文化產品的政府采購力度,充分發揮國有資本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的導向和帶動功能,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壯大。
五、加強協作配合,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推動金融在支持文化產業中取得新突破
(十九)營造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發展文化產業的組織領導,科學規劃符合實際的文化產業發展方向,強化對文化企業發展的政策支持、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統計制度及經濟金融統計指標體系,密切監測、客觀分析和深入研究文化產業發展狀況,及時相關信息。建立文化產業項目庫并實施動態管理,積極向金融機構和有關方面推薦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對文化產業發展支持有力、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在參與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方面予以優先考慮。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重點,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全面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降低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風險預期,激發其加大資金投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十)加大政策引導、監督管理和金融服務力度。人民銀行、銀監分局要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加快信貸機制、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步伐,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作配合,共同搭建銀企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融資平臺,積極推介新型非信貸融資工具。進一步完善征信管理、支付結算、國庫經理、調查統計、外匯管理等金融服務體系,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提供良好的金融基礎環境。同時,要加強金融監管,及時向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提示,堅決打擊不法企業借文化之名進行非法集資和洗錢活動。
(二十一)不斷加強文化企業自身建設。文化企業特別是中小文化企業要不斷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機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銀行信貸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經營性國有文化事業單位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以資本為紐帶實現集團化發展。文化企業要高度重視信用形象,牢固樹立信用意識,切實加強信用管理,改善銀企合作關系,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創造有利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