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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推進土地開發工作,規范土地開發行為,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區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開發工作意見的通知》及《關于調整市本級土地開發工作機制抄告單》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土地開發是指在土地利用規劃指導下,采取工程技術等措施對未利用地(包括荒山、荒地和灘涂)、林地、園地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等墾造成耕地,并加以充分、合理地利用的活動。
第二條土地開發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水利規劃、低丘緩坡綜合開發利用規劃,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
第三條區政府成立土地開發和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統一指揮和協調全區土地開發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街道)承擔項目業主職責,具體負責項目申報、委托測量和規劃設計、項目論證、政策處理、工程發包、合同簽訂、質量和安全監管、工程結算、落實耕種等工作。
區國土分局負責土地開發立項的審批、質量監管和業務指導、規劃設計變更審定,竣工初驗、資金管理等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籌措、資金撥付和資金使用監管工作;
區林業局負責涉林項目開發預審及防護林栽培技術指導和使用林地報批等工作;
區水利局負責辦理涉及水利項目開發預審(批)、水利設施質量監管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區農業局負責項目質量監管、開發后地力培育的技術指導、驗收、督促落實耕種三年以上等工作;
區發改、建設、安監、公安、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區土地開發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土地開發項目的申報、論證、審批、實施、管理及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申報。行政村向鄉鎮(街道)提出土地開發申請,鄉鎮(街道)組織所屬水利、林業等相關人員到實地進行踏勘,符合開發條件的,鄉鎮(街道)向區國土分局提出立項申請。
(二)項目論證。區國土分局接到鄉鎮(街道)項目立項申請后,派員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為項目可行的,由鄉鎮(街道)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測量、規劃設計,并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同時形成論證紀要。論證內容包括工程規劃設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新增耕地潛力的客觀性和可行性,涉及林地開發的可行性及易地造林措施的規劃情況。連片開發成水田面積在3公頃以上,或連片開發成旱地面積在30公頃以上的項目,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涉及灘地、林地的必須要有水利、林業部門出具同意立項的書面意見。
(三)項目審批。鄉鎮(街道)將論證紀要、區位圖、現狀圖、規劃圖、現狀照片及相關表格等材料提供區國土分局,區國土分局按照項目審批程序批準立項,并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四)項目實施。開發項目批準立項后,鄉鎮(街道)應編制具體工程施工方案報區國土分局審核,并與區國土分局簽訂《土地開發墾造耕地合同》,同時組織做好項目所在區塊的政策處理;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鄉鎮(街道)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但須在市(區)招投標中心進行交易,并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五)項目管理。工程項目施工后,所在的鄉鎮(街道)應做好工程質量、進度及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工程質量。按《麗水市墾造耕地項目質量標準》執行。
2.工程進度。鄉鎮(街道)要做好項目區內政策處理工作,保障工程順利實施;并科學組織、合理安排工程進度,按工期要求完成工程。
3.工程安全。工程施工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每個項目應配有專職安全員,施工現場樹立安全警示標志,對施工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整改。
(六)項目驗收。項目竣工后,由鄉鎮(街道)向區國土分局提出初驗申請,區國土分局應及時組織區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初驗,初驗通過后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復驗。
第五條土地開發產生的指標價款:
墾造耕地的30000元/畝(包括政策處理、測量、規劃設計、森林植被恢復費、工作經費及獎勵資金等間接費用),園地改造為耕地的20000元/畝(包括政策處理、測量、規劃設計、森林植被恢復費、工作經費及獎勵資金等間接費用)。
第六條土地開發工作經費計提標準:
(一)區國土分局工作經費按1000元/畝計取;
(二)鄉鎮(街道)村工作經費按1500元/畝計取,其中鄉鎮(街道)1000元/畝,村500元/畝;
(三)項目涉及林地的,林業部門工作經費按200元/畝計取;
(四)項目涉及水利的,水利部門工作經費按200元/畝計取;
(五)農業部門工作經費每年按100元/畝計取;
(六)鄉鎮(街道)獎勵按麗政辦發〔2007〕70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水田1000元/畝,旱地200元/畝。
第七條土地開發工程款項支付和結算:
鄉鎮(街道)與區國土分局簽訂《土地開發墾造耕地合同》后,區財政將測量和規劃設計費用撥付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支付給中介機構。
項目工程款由區財政先撥付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再由鄉鎮(街道)支付給施工單位,具體按以下結算和支付:項目工程完成50%的,按招投標價格撥付30%;項目工程完成80%的,又按招投標價格撥付30%;經市國土資源局復驗合格后,再按招投標價格撥付30%;剩余10%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和落實耕種保證金,予以暫扣,等一年后經復查合格,予以返還。
工作經費在項目工程開工后,先由區財政撥付30%,剩余經費等項目通過驗收后,予以結清。
第八條土地開發工程監理要求:
(一)投資超過100萬元的土地開發項目,必須按規定落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并按工程監理規范進行項目工程監理;
(二)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土地開發項目,可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也可成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小組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但必須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參與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規劃調整、工程變更的見證;
(三)工程監理費用在10萬元以上的須按市(區)有關規定選擇監理單位。
第九條區財政要對土地開發資金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省委托項目、省補助項目按省廳規定程序立項和驗收。
第十一條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