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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我縣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組織,深入實施科教興縣戰略,加快“煤業大縣、畜牧強縣、藥業名縣、林果基地縣和隋唐文化、生態避暑旅游熱點縣”建設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縣科學技術獎),分為最高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縣科學技術局負責全縣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門推薦本縣申報省、市科學技術獎項目。
第五條:縣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者必須是在本縣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科學技術產業中做出巨大經濟、社會效益或在科學技術研究、攻關、開發、應用推廣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對科學技術發展做出特殊貢獻,在國內、省內、市內、縣內產生重大影響的科技人員和組織。
經評審,沒有符合前款規定的,縣最高科學技術獎可以空缺。
第六條:縣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授予下列科技人員和組織:
(一)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產生重大影響,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基礎研究或者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貢獻的;
(三)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中有重大發明創造,且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導向,經實施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在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或者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第七條:縣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省、市駐麟單位;
(四)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獲得者、市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縣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五)經縣科技局認可的其它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按規定的限額推薦縣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項目,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材料,并提出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九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縣科技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二)制定評定獎勵等級標準;
(三)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四)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它重大問題。
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范圍內的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第十條: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縣科技局制定。被推薦為縣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能作為評審委員會委員。
第十一條: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不得剽竊技術成果。
第十二條:專業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委員會向縣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獎人選和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三條:縣科學技術獎在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束后,應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對縣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組織及項目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異議登記表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縣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獎勵等級不在異議范圍內。
第十四條:獎勵辦公室向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委員會決定,并及時通知異議方及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
異議在30日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參加本次評審;因情況復雜,30日以上半年之內處理完畢的,應當重新推薦,參加下次評審。
第十五條: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做出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決議,由縣科技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縣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總額為5萬元。其中,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3萬元,一等獎獎金0.5萬元,二等獎獎金0.3萬元,三等獎獎金0.1萬元。一、二、三等獎獎勵名額限額10名(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6名),獎金總額為2萬元,一、二、三等獎獎勵名額及獎金數額亦可根據實際增減。
最高科學技術獎由縣長簽署并頒發證書,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當評定的獎勵名額少于應獎勵的各等級限額時,則按實際評定的結果予以獎勵,空缺的獎勵等級名額在下次獎勵中不予追加。
第十八條:縣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評審當年財政預算,劃撥縣科技局。
第十九條:縣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技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技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參與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