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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陜政發[]35號),切實加強我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農村農業基本建設和公益事業的正常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指村委會在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組范圍內,為興辦農田水利建設和集體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或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向農民籌資籌勞堅持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全區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監督管理工作由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區經管站)負責。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章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只能用于村級道路建設,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除此之外的一切用資、用勞不得向村民籌集。
第六條村民在小范圍內,為解決局部利益,在不與其他村民利益發生矛盾的前提下,自發地聯戶自愿籌資籌勞,修建基礎設施的,可不受本辦法規定的約束,但必須征得村組同意。
第七條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上限標準為:年籌資按本村總人口計算,人均籌資最高不得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所籌勞動力按本村(組)勞動力(男18--55周歲,女18--50周歲)計算,勞均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作日。籌資籌勞超過限額規定的,必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向村民籌集勞務應以出工為主,村民主動要求以資代勞的,可由本人雇請他人代勞,也可以按照本地用工標準向村委會交納以資代勞款,由村委會負責雇請其他勞動力。嚴格禁止強制農民以資代勞。除非特殊情況下,籌勞一般應在農閑期間使用。
第九條籌資籌勞可以按戶、按人、按勞、按承包土地面積進行分攤,具體籌集方式依據項目的受益情況由村民民主決定。
第十條積極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向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捐資出勞。
第十一條由村民籌資籌勞開展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政府可采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應依據本村實際,在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的基礎上,每年年初村委會、黨支部會議初步討論,形成正式議案,向群眾公布。特殊情況下,需要臨時籌資籌勞可以臨時公布。但公布醞釀的時間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可以將當年若干籌資籌勞事項一并提出向村民公布,提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并逐項表決。
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第十四條一事一議需向群眾籌資籌勞的應當向村民公布并醞釀下列事項:
1、投資投勞的工程項目;
2、工程預算投資總金額或總投入勞動力;
3、投資收益情況或社會效益;
4、籌資籌勞的范圍和方式;
5、人(戶、畝)均籌資或籌勞數量;
6、工程招標方式或施工單位;
7、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監督辦法;
8、減免對象及減免原因。
第十五條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議案在公布后,經村民充分醞釀討論,適時召開村(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十六條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組)18周歲以上的過半數村民參加,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本村(組)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參加,所作決議必須經過到會人員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村民可以填寫經本人簽名的委托書或填寫經本人簽名的意見書可視為參加會議人員。村民代表會議必須以實際到會人數計算。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以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通過后,應當由同意的村民或代表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或記錄同意人員名單。
第十八條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經會議表決通過后五日內,村民委員會要按規定填寫《區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批表》(一式三份)和《村民(代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決議》,連同會議記錄、村民或村民代表簽字蓋章原件等相關資料一并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十九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申請后,應派調查組進村入戶調查項目公開、村民大會討論通過情況,并進行充分的項目審核論證,10天內作出是否通過的決定,闡述理由,以正式文件批復。同時報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審核范圍包括籌資籌勞項目是否合理、議事程序是否規范、分攤對象是否適當、村民意志是否真實、籌資籌勞標準是否超出限額等。
第二十條經批準的籌資籌勞決議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復在村務公開欄中向村民公布,讓群眾明白。
第四章減免范圍
第二十一條不承包土地的外出務工、經商的村民,可以不承擔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籌資籌勞,但必須承擔用于村級道路修建、植樹造林等集體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其承擔標準應與其他村民同樣對待。
第二十二條收入水平在本村村民人均純收入線以下的軍烈屬、傷殘退伍軍人、殘疾人及特困戶,由本人在籌資籌勞議案公布期間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一并討論通過,對其承擔的籌資籌勞可以減免。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孕婦、分娩未滿三個月的婦女、喪失勞動力的殘疾人及在監服刑人員不承擔籌勞義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籌資籌勞,村委會及時按規定分攤到戶,同時將分攤明細表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填寫《農民負擔監督卡》。《農民負擔監督卡》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按規定項目填寫,加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公章,由村委會分發到農戶。
第二十五條分攤到戶的籌資籌勞明細表一式三份,區、鎮、辦、村各留一份。區、鎮、辦要對村報送的到戶清冊進行嚴格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有無突破籌資籌勞審批標準增項加碼行為;是否按規定辦法分解到戶;對減免對象是否落實減免措施;有無違背村民討論通過的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六條村委會向農民收取籌資籌勞資金時,應向村民出具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監制的《省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專用收據》。無《農民負擔監督卡》和《省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專用收據》的,農民有權拒絕交納。
第二十七條一事一議的實施必須成立由不含村委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在內群眾代表3--5人組成的民主監督小組對其資金籌集、工程招標、材料采購、建設質量、工期等進行全面全程的監督。民主監督小組對資金的到帳、勞務的使用、結存情況進行審查,著重查看有無假廢票據,有無與事實不符的開支,有無挪作他用、濫支濫用、侵占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一事一議工程預案和有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法,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程進行定期檢查監督,確保工程按計劃實施。
第二十九條村委會不得擅自立項或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隨意改變籌資籌勞項目和用途。特殊情況下,確因計劃變更、預算追加,需要增加籌資籌勞的,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總額的前提下,必須首先由村委會向村民報告工程進展、用資用勞情況,然后按照一事一議的程序,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條村級范圍內向農民籌資籌勞的資金屬于集體所有,應納入財務核算,交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財中心,實行專帳或專戶管理,單獨核算,不得與村級其他收支統一核算。
節余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不得用于村上的其他開支,只能納入下一次一事一議項目時使用,工程因故未進行或未使用籌集資金的,應當按照原來的集資辦法向群眾退還。
第三十一條村委會應對籌集資金按照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屬于計劃之列的開支,在民主理財小組和一事一議監督小組的監督下,由村委會主任“一支筆”審批,超出議案計劃的重大支出項目必須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集體討論同意后再進入監督審批程序。
第三十二條一事一議工程項目經驗收完工后,村委會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決算,在完工一月內向村民理財小組、一事一議工程監督小組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決算報告和工程建設質量報告,并申請專項審計。
第三十三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工程完工后或年度末組織人員對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使用和節余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中向群眾公開,接受村民監督,并報送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群眾意見大、反映強烈的,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重點審計。對群眾提出的有關問題,村委會應仔細解釋。檢查審計出的有關問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經批準的籌資籌勞事項,村委會應當積極組織實施。村民應當自覺履行經批準的籌資籌勞標準,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義務的,村委會應當對其批評教育,限期履行。
第三十五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強迫村委會籌資籌勞;不得平調、截留、挪用所籌資金。
第三十六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不得要求農民無償出資出勞。但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確需要農民出勞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區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農民籌資籌勞的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回向農民收取的資金,已經用工的必須按當地用工標準向村民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改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于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村組干部,由主管部門或監督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1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