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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范圍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及工作部門、直屬單位;兩鎮;群團組織及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在編在冊人員。對財政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采取改革自愿、補貼自籌的辦法。
二、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切實加強廉政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轉變工作作風為目標,按照以職務為主、兼顧級別的原則,穩步實施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為我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三、補貼辦法
(一)市級領導補貼標準。
1、市人大主任、市政協主席補貼標準為3400元。
2、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不含現役)、市人大副主任(含不駐會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含不駐會副主席)補貼標準為3000元。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其他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市長助理、市四大班子秘書長、*鎮黨委書記、*鎮黨委書記、鎮長補貼標準為2600元。
(二)市級領導班子外的處級單位領導補貼標準。
1、正職補貼標準為2600元。
2、副職補貼標準為*元。
(三)科級單位領導補貼標準。
1、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團市委、婦聯、工商聯和人大、政協內設科室正職,四大班子副秘書長補貼標準為*元;副職、紀檢委科室主任補貼標準為1600元。
2、設在各部門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常設機構、部門所屬單位和其他群眾團體,正職補貼標準為1600元;副職、紀檢委科室副主任補貼標準為1300元。
(四)班子外實職補貼標準。
班子外正副科級實職補貼標準為1300元。
(五)班子外虛職(非領導職務人員)補貼標準。
1、部門調研員、副調研員補貼標準為1300元。
2、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補貼標準為1000元。
3、一般干部補貼標準為700元。
(六)同時兼任兩個以上職務的,按職級高的標準執行(以市委組織部任職文件為準)。
(七)車補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四、車補發放規定
(一)車補發放的人員和對象,由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車改管理辦公室審批確定,市財政按月將車補統一劃入車改單位經費賬戶。
(二)凡領取了車補的工作人員自執行本《意見》當月起,在本市范圍內的一切公務活動需乘交通工具的,其費用一律由個人支付。
(三)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因公務到本市以外出差或參加會議,其所支付的差旅費按黑財發〔2008〕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國家、省、市級領導及兄弟市(縣)領導來我市檢查、考察工作,需用車輛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安排。
(五)退休、離崗休養的,從批準退休、離崗休養的次月起停發。
(六)非經組織安排脫產學習連續滿30天停發,不滿30天的不停發。
(七)休病假、事假、產假,自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至上班之日止,連續滿30天停發,不滿30天的不停發。
(八)因工作調動離開工作崗位,自離開之月起的次月停發原崗位補貼。
(九)因行政開除或失蹤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自離開之月的次月停發。
(十)公務人員晉升職務的,新任用(聘用)為公務人員的,當月10日前報到上任的,自當月起執行與職務相應的交通費補貼標準;11日后報到上任的,自次月起執行。
(十一)公務人員受到降職、撤職處分的,自有關組織做出決定的次月起,停發原職務的公務交通費補貼,按照新的職務補貼標準發放。
五、車輛處置
(一)參加車改單位的公務用車,不論公車來源,一律統一上交市財政局,按市車改車輛處置辦法參加全市統一車輛處置,經過中介機構評估后,實行市場公開競價,帶原牌照拍賣。
(二)車改單位公車拍賣的資金,全部上繳市財政,用于專項發放交通補貼費。
(三)特種車輛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用車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六、司機安置
涉及車改單位的在編司機安置,可由司機本人自愿選擇離崗休養、就地轉崗、解除勞動關系。
(一)離崗休養。參加車改單位的在編司機中,連續工齡15年或者年齡在45周歲以上人員,本人自愿,組織批準,可提前辦理離崗休養手續。離崗休養人員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管理權限上報相關部門審核批準。離崗休養人員辦理離崗休養手續,填寫《*市公務用車改革司機分流離崗休養審批表》一式五份,計算離崗休養時限,從人事部門批準之日算起。
離崗休養人員,在休養期間,保留在崗時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取消通訊補貼,同時享受綏人聯發〔20*〕3號文件規定的生活補貼,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上級規定調整的工資性待遇,比照同等條件在職人員辦理,我市自行規定調整的崗位津貼按我市文件要求辦理。離崗休養人員,在休養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視同年度考核稱職(合格),除正常發放工資性待遇外,每月發給20元補助費,至達到退休年齡時為止。
(二)就地轉崗。車改單位在編司機由各單位自行安排到其它工勤性質崗位,具體問題由各單位負責解決。
(三)解除勞動關系。單位臨時雇用的司機,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七、紀律規定
(一)凡參加車改的單位,嚴禁再購置車輛。
(二)領取交通補貼費的人員,嚴禁無償動用各種公務車輛,領導干部不準利用職權調用所屬單位、企業及其它單位車輛。
(三)嚴禁利用職權在所屬單位、企業及其它單位報銷車輛費用、無償修車、低價修車或借用司機。
(四)嚴禁為節省交通補貼費用而影響公務活動。
(五)嚴禁任何人在未辦理出車派遣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動用保留的特種車輛、公務接待車輛等,或擅自改變用途,將車輛用于非法執法執勤及非公務接待活動。
(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發現一次扣發三個月補貼,發現兩次扣發半年補貼費,發現三次取消補貼待遇。違紀政紀的,依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給予相應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其他
(一)設立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負責車補審批,方案完善,司機安置,公車處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本方案自2009年1月執行,20*年出臺的《*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實施方案》同時廢止。
(三)本方案由市車改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