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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專業公司,各企業: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我區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政辦發[]38號)要求,經區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推進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要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進一步精簡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為重點,以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核心,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為目標,著力推進行政審批管理運行機制創新,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潔政府,推動城市轉型和幸福新市中建設。
二、全面清理精簡行政審批事項
(一)根據省、市開展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開展我區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對目前各部門行使的各類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逐項進行復查復審。進一步削減和規范行政審批收費行為,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法收費,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編制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二)加大非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力度,清理一些部門利用“紅頭文件”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限制性規定,以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按法定程序設定的登記、年檢、監制、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
(三)凡是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已經明令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要一律停止審批;行政許可權下放的,要落實到位;審批、核準改為備案的,要調整到位。
三、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
(一)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按照職權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流程再造,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時限要求和監督措施等,并向社會公布。深入推進“陽光審批”,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都要全過程公開。
(二)加快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實施“兩集中、兩到位”,建立健全部門行政審批“一個領導分管、一個科室辦理、一個窗口對外”的審批運行機制。進一步優化政府職能配置,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防止多頭審批、重復審批和推諉扯皮。
(三)實施一口收費制度。對涉及行政許可的收費項目,實行“扎口”收費。變分散收費為集中收費,規范收費自由裁量權,營造公開、公平、透明的政務環境。
四、進一步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
(一)加強電子政務服務建設。建立“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把審批事項、審批程序、申報條件、辦事方法、辦結時限、服務承諾等在網上公布;積極推進網上行政審批,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構建申報簡單、審批公開的審批網絡,為群眾辦事提供更多便利。
(二)推廣實行聯合審批,建立項目代辦制度。對產業投資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實行聯合審批,建立“一口受理、分頭承辦、集中會審、限時辦結”的聯審機制。對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代為辦理前置許可、企業注冊、項目建設的行政許可手續。
(三)推行服務質量承諾制。根據許可事項的特點,制訂承諾服務標準,推行首辦負責制、服務AB角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跟蹤服務制、節假日預約制,把規范服務、便利服務作為公開承諾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區、鄉鎮(街道)兩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兩級審批和便民服務聯動機制,實現網絡互通、數據共享,將政務服務延伸到基層。
五、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管理
(一)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基本思路,建立我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形成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有形市場,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將目前由部門監管、分散開展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歸并集中,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二)建立高效、規范、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規范管理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實現監管職能與市場職能分開、監管部門與交易機構分設,消除當前公共資源交易“分頭監管和同體監督”的弊端,有效預防和遏制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為,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六、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
(一)加快建立區、鄉鎮(街道)兩級行政審批和全區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和公共資源交易實施全程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制度和網上動態管理系統,強化行政權力的全過程監察。
(二)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責任制度,保障行政許可實施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監督權,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對違規和不當審批行為予以糾正,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問責。
(三)健全行政審批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推動落實審批部門內部層級監督制度,認真監察審批過程中容易發生問題的廉政風險點,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和區政府各部門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分管負責人要親自督促協調,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搞好協調配合。落實有關部門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改革的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牽頭、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對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機構編制部門要及時協調處理部門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事宜。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行政許可業務指導,做好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工作。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做好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審批流程優化。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積極為審批業務網絡運行平臺和電子監察系統提供技術保障。行政審批管理部門要做好行政許可集中實施的監督管理和公共資源交易以及電子監察系統的建設運行工作。財政部門要為工作開展和系統建設運行提供經費支持。
(三)加強監督檢查。通過全面、專項、日常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瞞報、虛報行政審批項目,不得對決定取消的項目搞變相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堅決反對和防止形式主義。對已經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仍然進行審批的,要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建立政府領導約談制度。對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建設行動遲緩的,通報批評,限期落實;限期未落實的,啟動約談問責機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