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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接送學生車輛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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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接送學生車輛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接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的安全管理,規范車輛營運和行車行為,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23號令)和《省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接送學生車輛營運和安全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接送學生車輛是指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自備、社會力量購置或者長期承租(一年以上),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在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證件齊全,專門用于接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車輛。

接送學生車輛應當噴涂全省統一的外觀標識或設置全省統一的標志牌。

第四條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公安、教育、交通、安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監督、管理、教育職責。

第二章許可管理

第五條接送學生車輛必須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鄉鎮(街道)學校根據車主申請,持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保險單和租車合同等原件及復印件報鄉鎮(街道)教育辦公室初審后,由鄉鎮(街道)教育辦公室向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直學校需接送學生的,由學校初審后持上述有效證件向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審驗合格的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接送學生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接送學生車輛應是核定載客人數不少于7人的載客汽車;

(二)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三)接送學生車輛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送學生車輛的駕駛人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三)年齡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惡劣品行記錄。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建立健全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監督接送學生車輛的日常運營,及時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三)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保證接送學生車輛暢通行駛。

第九條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負責接送學生車輛申請手續的審核,建立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安全管理檔案;

(三)督促鄉鎮(街道)教辦、縣直學校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及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四)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車主、駕駛人進行安全培訓和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檢查;

(五)每年年初,與鄉鎮(街道)教辦、縣直學校簽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

(六)負責對鄉鎮(街道)教辦、縣直學校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情況的年終考核。

第十條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接送學生車輛申請證件的審核,嚴格執行車輛準入條件,嚴格審查駕駛人資質,嚴格檢驗車輛的安全狀況,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二)負責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注冊登記,建立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并負責接送學生車輛外觀標識的監督檢查;

(三)加強接送學生車輛路上行車監管,加大對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制止違規車輛上路行駛;

(四)監督學校在校門口和學生出入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施劃人行橫道線;

(五)積極配合學校定期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對車主及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安全培訓;

(六)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年終考核;

第十一條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職責:

(一)依據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從事班線客運和出租客運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配合縣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城區學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乘車學生所需車輛的調配工作。

第十二條縣公路管理部門職責:

全部免除接送學生車輛的縣內收費。

第十三條縣安監部門職責:

將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納入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教辦職責:

(一)督促學校落實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教師跟車值班制度、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并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三)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車主、駕駛人進行安全培訓;

(四)每年至少兩次(新學期開學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接送學生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不定期檢查;

(五)每學期開學前,與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簽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

(六)負責鄉鎮(街道)接送學生車輛調度,嚴格控制車輛的增減,為車輛辦理相關手續提供服務;

(七)負責對學校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情況的年終考核。

第十五條學校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括學生、班主任、教師交通安全在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校長作為第一監管人,對學生乘車安全管理負總責;

(二)根據乘車學生人數,合理安排接送學生車輛和乘車學生,保證一人一座。

(三)建立落實教師跟班接送學生值勤管理制度,加強對學生上學、放學的組織管理,科學調整學生上學、放學時間,上學、放學安排專人清點乘車人數,從源頭上杜絕超員現象;

(四)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常識教育,適時開展緊急情況安全演練,教育學生不乘坐超員等違規車輛;

(五)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檢查,制止超員、駕駛人酒后駕駛等現象的發生,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接送學生車輛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車主、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檔案,落實安全責任制;

(七)學期初與學生監護人簽訂乘車安全責任書,與車主(駕駛人)簽訂接送學生安全責任書。

第十六條車主職責:

(一)購買合格車輛并依法為車輛申領牌照,辦理各種必備證件,按規定對相關證件進行審驗;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三)按規定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四)加強對駕駛人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對駕駛人從事接送學生的活動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

(五)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非專用車輛在車身內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標志牌;

(六)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并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統一標志牌和有關證件等;

(七)在接送學生車內配備有效滅火設備和敲擊錘;

(八)接送學生車輛運營要定線路、定時間、定人員、定時速,禁止車輛違法違規及帶病運行;

(九)中途不得隨意更換駕駛人,保證乘車學生一人一座;

(十)不參與規定接送學生期間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駕駛人職責: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應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的相關條件;

(二)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在車輛適當位置放置、粘貼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三)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煙;

(四)保持車廂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

(五)不得隨意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從事其他客運、貨運經營及其他運輸;

(六)按當地政府及教育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和核定的乘車人數接送學生;

(七)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禁止超員運行、超速行駛、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及時預防和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確保行車安全;

(八)配合學校加強對乘車學生的安全教育;

(九)加強學生在途管理,照看乘車學生上、下車并清點人數,確保車輛無遺漏人員;

(十)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一)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保護乘車學生生命安全,保護現場,并向當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乘車學生家長職責:

(一)按照當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選擇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學、放學;

(二)按規定的乘車時間、地點接送學生;

(三)按時交納乘車費用,及時制止和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行為,確保學生不乘坐超員、違規、報廢車輛。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公路、安監、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定期分析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和改進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條接送學生車輛運載學生行駛前,學校、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檢查接送學生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一)運載學生的數量超過核載人數的;

(二)駕駛人與接送學生車輛營運資格載明的駕駛人不符的;

(三)駕駛人酒后駕駛的;

(四)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要包車的,所包車輛必須符合接送學生車輛有關規定,具備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質,并到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包車手續,到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登記車輛、駕駛人情況。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主動向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接送學生車輛行經路線和停車站點,經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情況告知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屬學校。

第二十四條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配合,及時依法對校園及其周邊的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

第二十五條租用車輛的學校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教育、公安交通管理、安監等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鄉鎮(街道)、學校落實接送學生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管理年終考核內容。對工作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要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接送學生車輛營運資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且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接送學生車輛營運資格而接送學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查處,并對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發現接送學生車輛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應當立即糾正,依法處罰;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接送學生車輛超速駕駛的,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按審批許可程序對其進行警告直至吊銷接送學生車輛營運資格。

第三十條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需依法扣留接送學生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幼兒園和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并協助轉運學生。

第三十一條車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沒有保障,應當停運,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接送學生車輛營運資格,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駕駛人未履行職責,應當終止駕駛接送學生車輛資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鄉鎮(街道)教辦、學校、幼兒園不履行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公路、安監、財政、物價等負有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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