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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樣、表格、聲像、電子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的總稱。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統一管理工作,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并委托市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市、區)應定期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城建檔案目錄,并接受市城建檔案館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城建檔案事業的投入,保證城建檔案事業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
建設系統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重視城建檔案工作,把城建檔案工作列入本單位工作計劃,與城市建設事業同步發展。
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城建檔案館主要接收和管理以下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計劃統計、科研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
第六條對列入市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時,應當領取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印發的《編制及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檔案是否齊全、完整;
(二)工程檔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三)工程檔案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工程實際情況;
(四)工程檔案簽章手續是否完備,竣工圖編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條工程檔案預驗收時發現工程檔案不真實、不齊全的,建設單位應在限期內進行補充、整改;
預驗收合格的,城建檔案館應及時簽署《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
第九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檔案未能達到預驗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將全部工程檔案(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報送城建檔案館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城建檔案館簽發《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未取得《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證》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備案機關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進行改建、擴建或者對重要部分進行維修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個月內向原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十二條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單位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自形成之日起本單位保管使用*至*年后,應當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的管理,依照建設部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編制、收集、整理建設工程檔案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為其提供有償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工作,還應當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城建檔案館必須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接收的城建檔案進行分類、登記、統計、整理,并做好保護、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采用新技術,逐步實現城建檔案工作現代化。
第十六條城建檔案館要為利用檔案提供方便,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目錄,編纂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利用城建檔案,確保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防止危害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在城建檔案館查閱復制本單位移交的檔案,只收檔案復制成本費;查閱利用非本單位移交的檔案,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有償利用。
第十八條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擅自提供、銷毀城建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