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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規范我市進口產品政府采購行為,推動和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貫徹實施;進口產品;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核管理工作;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出具以下材料;采購人采購納入協議供貨中的進口產品不需再次辦理審核手續;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工作由采購人負責組織;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核程序;采購進口產品經核準后,采購人應在提交的政府采購計劃中注明本次采購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未經核準的一律采購本國產品;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獲得市財政局核準后,方可實施采購活動、包括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進口產品、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專家、申報、審核、采購人未經市財政部門核準,不得擅自采購進口產品;不得指定品牌采購進口產品、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市進口產品政府采購行為,推動和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貫徹實施,根據《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119號)精神,結合政府采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獲得市財政局核準后,方可實施采購活動。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核管理工作。包括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進口產品。
第五條采購人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詳見附1);
(二)關于鼓勵進口產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復印件;
(三)進口產品所屬行業的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詳見附2);
(四)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詳見附3)及專家組成員名單(詳見附4)。
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鼓勵進口產品的,應當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采購人擬采購的進口產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進口產品的,應當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采購人擬采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和裝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
采購人擬采購其他進口產品的,應當出具上述第(一)款材料,并同時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六條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在招標采購協議供貨產品時,應首先組織本國產品招標采購,在此基礎上,需采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進口產品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向市財政部門提交論證意見,經核準后可組織進口產品招標采購。采購人采購納入協議供貨中的進口產品不需再次辦理審核手續。
第七條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工作由采購人負責組織(協議供貨項目除外)。專家組應當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專家。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
法律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從事法律工作滿8年,具備律師從業資格,熟悉《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技術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精通專業業務,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熟悉產品情況,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八條采購進口產品的審核程序:
(一)申報。采購人在實施采購活動前,應攜帶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采購人可直接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級采購人須先由區縣財政部門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再報市財政部門核準。
(二)審核。市財政局對采購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凡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出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核準單》(詳見附5)。采購人憑《核準單》申報政府采購計劃、辦理政府采購相關手續。
第九條采購進口產品經核準后,采購人應在提交的政府采購計劃中注明本次采購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未經核準的一律采購本國產品。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采購人申請采購進口產品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性有異議的,可書面向市財政部門舉報,采購人和舉報人有義務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采購人未經市財政部門核準,不得擅自采購進口產品;不得指定品牌采購進口產品。
第十二條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業務中應當嚴格把關,不得受理未經核準的進口產品采購。
第十三條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下發后,如上級財政部門有新規定出臺,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