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干部離職休養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年大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以前入伍含參加革命工作??梢噪x休。具備上述條件的軍隊干部,離休的年齡為:師職以下干部年滿五十五周歲,軍職干部年滿六十周歲的兵團職和大軍區職干部年滿六十五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推遲離休。已離隊的退休干部,符合離休條件的由地方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改辦離休。
第二條離休干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區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區安置。自愿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駐邊防、海島、高原等地區的干部,內地安置時,安置地區應優先接收。從外地到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第三條離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并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兩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并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四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
第四條離休干部住房標準,與在職干部相同。離休干部住房列入軍隊營建計劃,由后勤部門統一修建和維修。建房經費和材料指標,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下達。建房任務當年沒有完成的經費和材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自愿在農村和縣(含)以下城鎮安置的按規定標準發給建房費,由當地政府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住房可以長期使用。城市有條件建房、買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規定發給建房費,節約歸已,產權歸公,可以長期使用,但不得轉讓、出賣或出租。
第五條各級領導和政治機關要關心離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對于資歷深或有一定影響的離休干部,要適當安排榮譽職務。全國政協等機構安排的由總政治部負責同中央組織部商定;省、市安排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等單位負責同省、市有關部門商定。干部離休后,按同職級在職干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發學習材料。重大節日和慶祝、紀念活動,要安排離休干部參加,并安排適當的席位。對離休干部的文娛活動,應優先安排。干部離休后,繼續享受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六條要關心離休干部的生活和身體健康,解決他實際困難。離休干部的車輛、公勤人員,仍按中央軍委規定的標準配備,或者按規定的標準發給交通補助費和公勤人員補助費。離休干部不領軍服的可按規定發給服裝費。離休干部治病、住醫院,與在職的同職級干部同樣辦理,就診時應優先照顧。農村安置的按干休所的醫療費標準發給。干休所和離休干部駐地附近有軍隊醫療機構的將醫療費撥給該單位負責醫療,沒有軍隊醫療機構的將醫療費撥給供給單位,按規定報銷。離休干部供養的直系親屬,醫療待遇與在職干部供養的直系親屬同樣辦理。副軍職以下離休干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大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準工資。
第七條干部離休時,身邊無子女的可商請安置地區的人事、勞動或知青部門調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安置地區工作。離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隨遷、調動,按在職干部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干部到農村安置的家屬原為市鎮戶口的包括隨離休干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后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
第八條離休干部去世后,其喪葬、撫恤等按同職級在職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要發揮離休干部的作用,鼓勵他總結部隊建設、作戰、訓練、政治工作、后勤工作等方面的經驗,撰寫革命回憶錄,進行革命傳統教育等。離休干部要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軍隊建設,積極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條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要加強對離休干部工作的領導。要把做好離休干部工作列入黨委和政治機關的議事日程。要經常了解情況,及時解決問題。健全各級離休干部管理機構,配好干部。要注意總結交流做好離休干部工作的經驗,宣揚先進典型,切實把工作做好。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總政治部制定,報中央軍委批準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