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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人民政府政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通知》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時所使用的專用章。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行政審批專用章是指進駐縣政務大廳的行政機關。
行政審批專用章在行政審批工作中具有與行政審批機關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即行政審批專用章僅限于縣政務大廳,不得異地使用,且凡在縣政務大廳辦理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均應統一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對上報或特殊行政審批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加蓋行政公章的應使用行政公章,第三條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此類審批項目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縣政務服務中心備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四條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時。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布,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在縣政務大廳窗口告知行政審批相對人,各部門負責告知本系統和相關單位。
第五條行政審批實施機關依法撤銷或者注銷行政許可的決定.使用本機關印章。
第六條各類行政審批事項的完成時間以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時間為準。經窗口負責人審核符合條件的直接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予以辦理;審批事項須經本部門或相關部門聯合審批、現場勘察、論證、公告、召開聽證會、提請有關會議議定的由縣政務大廳窗口受理交本部門按照程序推進,縣政務大廳窗口直接審批辦理的事項。確定并簽署意見后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予以辦理;不予審批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據,并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后送達申請人。
第七條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實行部門首長負責制。日常管理與使用由進駐縣政務大廳的各行政機關窗口首席代表行使。
第八條行政審批專用章規范名稱為“縣×局(辦)行政審批專用章”尺寸與各行政機關行政印章尺寸相同。各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的刻制、啟用、變更、注銷須經縣政務服務中心確認。
第九條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實責任,嚴肅紀律,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行政審批專用章使用情況作為反映部門政務公開和行政審批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縣政務服務中心和縣監察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各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