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急救站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機構設置、名稱及隸屬關系
第一條按照《省緊急醫療救援機構管理辦法結合實際。縣在縣人民醫院設置一個緊急醫療救援站(三級)命名為“縣急救站”每個鄉鎮依托鄉鎮衛生院(含中醫院)分別設一個緊急醫療救援室(四級)命名為“鄉(鎮)急救室”中醫院急救室命名為“縣中醫院急救室”全縣共設置10個急救室。120為院前醫療急救唯一的特服電話號碼。任何機構、組織、團體和個人等不得使用“120電話號碼、緊急醫療救援站、室”名稱。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條縣急救站依托相關醫療機構設立。并接受縣衛生局統一調度和管理。由各相關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日常業務管理。
第二章性質、功能和職責
第三條急救站由政府主辦。向社會提供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服務的非營利性、事業性專門醫療機構。
第四條縣級(三級)急救站功能和職責分別為:承擔全縣院前急救網絡建設、政府指令性院前醫療保障服務、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危重病人的院前醫療救護、監護轉送以及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醫療救護、監護轉送和院內急救任務。鄉(鎮)急救室(四級)主要承擔屬地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醫療救護、監護轉送和院內急救任務。
第三章網絡建設和設備配置
第五條縣急救站和全縣10個急室構成縣急救網絡。形成統一指揮、反應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縣城平均急救反應時間(接聽呼救電話到急救車出發時間)3分鐘。平均急救反應間期1520分鐘;邊遠地區可適當調整急救反應間期。各急救室要聽從縣急救站的調度。平均急救反應間期(接聽呼救電話到急救車到達現場時間)1015分鐘;農村平均急救反應時間35分鐘。
第六條全縣急救站按照《省緊急醫療救援分中心、站、室評審辦法及其評審標準配置驗收。
第七條緊急醫療救援標志。使用國際通用的藍色“生命之星”標志。
第四章機構審批和管理
第八條急救站設置必須經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急救站審批、登記注冊和校驗按照衛生部《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站)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急救站考核、評審。按照《省緊急醫療救援分中心、站、室評審辦法及其評審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縣醫院、中醫院、各鄉鎮衛生院分別對各自急救站進行業務管理。并接受上級急救機構業務指導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考核。
第五章院前急救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急救站實行24小時醫療急救服務制度。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共同完成醫療急救任務。從事醫療急救的調度、醫療、駕駛、后勤保障等人員。同時相互協作、密切配合。
第十三條各急救站應當指定一名業務院長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配備必要專(兼)職的急救人員。以便統一調度。各急救室要及時向縣衛生局和縣急救站公布急救聯系電話。
第十四條發生重大事故、緊急事件時。再按規定趕赴現場實施急救工作。縣急救站在接到求救電話時應以盡快速度電話通知就近鄉鎮急救室先行做好現場急救工作。
第十五條急救站應及時、規范、高效受理和處置“120呼救。
第十六條急救站各類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
醫務人員認為患者病情許可的前提下可適當參考家屬意愿。第十七條傷病員轉送按照“就近”專科”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院前急救人員的醫療行為按照《院前醫療急救診療常規和技術操作規范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院前急救人員必須攜帶急救器材到患者身邊。患者身邊監護轉送到接診醫院。出診醫生根據有關具體情況,現場對患者進行必要的詢問、體查及急救處理。向接診醫務人員口頭、書面交接完畢后方可離開患者。院前急救過程中。填寫《院前病情告知書》一式兩份,醫、患雙方簽名并分別保存;患者無行為能力且無陪護人員時,醫務人員按照醫療原則實施救治。
第二十條院前急救人員執行出診任務過程中。應在接到指令、開始出診、達現場、病人上車、送達醫院、完成交接返回、達網絡醫院等時間向調度室報告。接受調度指令。并隨時反饋其他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院前-院內交接患者時兩方醫務人員必須簽署書面交接手續。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保證院前和院內救治工作的連續性。各醫療機構不得借故拒絕搶救和收治傷病員。及時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內搶救力量的準備。
第二十二條院前急救的有關文書按照附件《緊急醫療救援機構院前急救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十三條院前急救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穿著佩有國家統一規定醫療急救標志的急救服裝或所在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工作服。
第二十四條急救站急救車輛應當印有明顯的國家統一規定的醫療急救標志。
第二十五條急救站應建立急救車輛、醫療設備和通訊系統的定期維護保養制度。保證設備和裝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各鄉鎮急救室必須固定相應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急救站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預防和控制疾病的傳播。加強急救車輛和設備的消毒、隔離工作。
第二十七條急救站使用的醫療設備、藥品、體外診斷試劑和一次性衛生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衛生器材使用后應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全縣各急救站應根據《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并組織進行系統、規范的經常性演練。制定常見各種類別大型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療救援預案。
第二十九條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大型突發公共事件時。迅速、有效地展開緊急醫療救援工作。應立即啟動相應的緊急醫療救援預案。
第三十條急救站應建立調度指揮、急救醫療、網絡管理等信息資料的收集、統計和科研體系。不斷完善管理運行機制。促進事業發展。提高工作效益。
第六章院前急救收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120院前急救出診收費按照《市醫療服務價格手冊》標準執行。發票的管理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使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正式收費發票。
第三十二條120院前急救出診各類收費。所收現金繳納按照本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可根據工作實際由出診人員在現場收取并向交費者開具發票。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縣衛生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造成不良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