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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年工作規劃》(中發[]9號),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問題的發生,實現關口前移,超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防止審計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不斷增強審計人員依法審計、廉潔審計的意識,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政風險點”,是指本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審計業務活動、管理工作以及日常交往中,不按或未嚴格按照有關制度、規定、程序辦事,有可能發生各種違紀違法問題的行為。
第三條抓廉政風險點防、控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①教育為主的原則。全體黨員、干部應積極參加局機關組織的黨風廉政教育,聯系思想、工作實際,不斷增強依法從政及廉潔自律意識,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②預防為主的原則。用建設性思維,緊緊抓住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審計工作關鍵環節,以規范和制約權力運行為核心,以審計組廉政責任若干規定(即:“十二不準”)的紀律規定為要求,以提高審計質量和廉潔審計為目的,不斷增強自身免疫能力,打造一支依法、高效、廉潔的審計干部隊伍。
③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工作職責,結合任務,認真分析、準確把握有可能出現的廉政風險問題,預先制定防控措施,把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懲治的威懾力結合起來,教育、預防、控制、懲治并舉。
④逐級負責的原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和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做到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審計質量優秀、干部隊伍廉潔自律形象優秀。
第二章廉政風險點的表現形式
第四條廉政風險點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重大問題及重要事項決策方面
1.重大事項決定、重要人事任免、重點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調度使用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或雖提交會議研究,但未按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討論決定以及在執行決議的過程中隨意變更等問題。
2.重要事項不及時、不主動向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匯報,工作中越位、越權、失職、瀆職或公事私辦、私事公辦導致管理不力、行為失范、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3.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意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在審計定性處理中為被審計單位說情,或利用職權干預審計人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等。
4.利用職權為中介機構或家屬子女承攬業務提供方便,謀取私利。
(二)審計執法方面
1.不按規定程序開展審計、不按審計方案確定的范圍、內容實施審計、搞人情拉關系,對已發現的問題故意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報告。
2.審計過程中遺漏重大違紀問題或對主要事實表述不清楚,法律、法規、規章運用不準確,不按規定核實相關審計事項,不按規定及時進行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等。
3.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不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或在招聘過程中操作不規范,未經集體研究,擅自確定助審單位或個人等行為。
(三)財物管理方面
1.在大宗設備、物資采購時不按照政府采購要求操作,不按規定和程序對所采購的工程設備、物資器材進行數量、質量驗收,隨意出具驗收報告。
2.物資采購、驗收、付款、入庫未實行專人管理,物品使用未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登記、發放,廢舊物資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報銷、報廢手續隨意進行處置。
3.違反財經紀律規定,收入不入賬,搞體外循環,私設小金庫,或虛報收支做假賬,資金使用不按財務規定報銷審批。
4.公用經費使用、支出不合理,管理不規范,賬目不清晰,手續不齊備。
(四)個人遵守紀律方面
1.黨員領導干部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及時向組織報告或報告不真實。
2.未嚴格按照審計工作“十二不準”等紀律規定執行,思想麻痹大意,接受有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宴請或其他消費。
3.黨員、干部以各種不正當理由為借口,經常不參加組織生活、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游離于組織之外。
4.其他違反紀律、制度、規定、工作程序,可能造成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三章廉政風險點的防控重點
第五條廉政風險點的預防及控制重點
(一)重點對象、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
1.重點對象:領導班子成員、審計組長、審計人員、局辦公室人員;
2.關鍵崗位:主管人、財、物分配處置和審計調查、定性處理、執行督查等工作崗位。
(二)重點事項及環節
干部職務變動、工作調整、婚喪嫁娶、生病住院、子女入學(出國)、購房(裝修)、購車、喬遷新居等。
(三)重點時期
重大節日、重要人事調整、項目審計期間、重大審計項目定性處理、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大宗物資采購、大額資金調撥使用、工程建設及其它重要經濟活動等。
第四章廉政風險點的防控方法
第六條廉政風險點的教育預防
以審計業務人員和負責人、財、物管理的部門及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大教育格局。突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權力觀、價值觀”及“風正氣順干事業,履職盡責樹形象”等系列教育,從源頭抓預防,打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提高自覺抵御各種腐朽思想侵蝕和不正當利益誘惑的能力。
(一)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
突出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科學發展觀、黨紀政紀和各項法律法規學習為重點,運用正反典型案例,大力開展“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強化廉潔自律,抵制以權謀私”等黨性、黨紀教育及警示教育,全面踐行依法審計、高效審計、廉潔審計理念。
(二)加強對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教育
把對關鍵崗位人員的教育作為廉政風險點教育預防的重中之重,著重抓好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遵紀守法、勤政廉政及正反面典型教育,強化依法按章辦事的意識,進一步增強奉獻求作為、自律謀發展的觀念,自覺筑牢思想防火墻,確保守得住操守,經得住誘惑,重要環節不失控,重要人員不出事。
第七條廉政風險點的防范、控制
(一)加強黨內監督。認真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組研究重大事項時嚴格按照《黨組議事規則》執行。
(二)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能作用,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重點對領導班子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本級決議決定的情況以及行使權力的監督。
(三)堅持對每個審計組有針對性地提出廉政要求;堅持深入每個項目審計現場督促落實審計紀律;堅持每季度對審計人員進行一次執行審計紀律的教育;堅持每半年組織一次審計紀律執行情況分析檢查。
(四)認真落實審計公示制度,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和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群眾座談會、走訪被審計單位。認真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結果。
(五)充分發揮特約審計員、行風監督員的作用。每半年召開一次座談會,主動聽取特約審計員、行風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整改工作中的不足。
(六)嚴格執行定計劃、定方案、定人員、定時限,全面執行審計組長、專(兼)職復核、主管局長、局長逐級復核制度。
(七)強化廉潔審計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以崗位為點、程序為線、制度為面,環環相扣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對審計執法、財務管理、干部管理等重點環節實行全過程監控。
(八)實行監督考核的結果與干部的任免、獎懲等掛鉤。逐步把廉政風險點管理延伸到各個工作崗位,確保權力運行到哪里,風險防范措施就跟進到哪里,努力構建清正廉潔的“防護網”。
第五章廉政風險防控職責與責任追究
第八條對廉政風險點的分析、預防、控制實行統一領導,每季度對局機關和行業中帶有共性和突出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審計組長、主管局長負責本審計組和分管審計組廉政風險點的分析、預防、控制的組織工作,切實加強對本部門重點對象、重點事項、重要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發現有不廉潔行為或問題傾向的人或事,應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談話,幫助糾錯整改,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把問題解決在可控范圍內。
第十一條對因貫徹執行本辦法不力,導致發生不廉政風險行為的人和事,依照規定進行處理外,并將視情節輕重實行問責。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