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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和國家關于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方針,動員社會財力資助家庭貧困青少年完成學業,全面提高國民素質,促進我區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區委、區政府決定設立扶貧助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委、區政府成立扶貧助學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籌集資金、宣傳、動員、初定對象、資金發放、財務管理、檔案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三條籌集基金必須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基金來源:
(一)區財政撥出一定數額的???,作為基金的基本金;
(二)區內外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慈善機構、駐市區部隊及個人的捐贈;
(三)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每年10萬元人民幣;
(四)開辟專項儲蓄捐息渠道;
(五)經領導小組批準,采取義賣、義演、義展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捐款、捐物,均需履行捐贈手續,統一開具專用票據;基層組織只負責暫收和上交工作,并必須在收到款物后二個工作日內辦理上交手續,不得挪用、截留或隱瞞。對于捐贈數額1000元以上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捐贈者頒發證書或舉行儀式。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條在區教體委設立“區人民政府扶貧助學基金”專項帳戶,按國家有關基金管理辦法嚴格管理。
第七條基金每年籌措。社會各界的捐款依捐方意愿可作本金列入基本金范圍不動用,也可直接作為資助款用于捐助下發。
第八條基金的使用建立帳簿,專款專用。
第四章資助管理
第九條基金資助對象:
(一)區屬各中小學就讀的學生。
(二)籍在校的大中專院校學生。
第十條根據每年籌措的經費情況確定資助人數,資金使用比例大中專學生和中小學生各占50%。區教育行政部門將資助對象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報區有關領導核準,資助審批原則為每年一次,時間為每年的10月份。資助金分學年發放。
第十一條基金資助標準,大專以上每人每學年500元,中專每人每學年300元,中學生每人每學年200元,小學生每人每學年100元。
第十二條申請基金資助的貧困學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思想端正,品德優良,在校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好;
(二)家庭貧困,經濟收入低,無力支付在校讀書的有關費用,已面臨失學危險;
(三)家長(監護人)支持就讀,本人有強烈求學愿望,希望繼續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基金資助對象產生程序:
(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校和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學生學習、家庭基本情況及經濟狀況;
(二)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三)區有關領導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批準受助名單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在7日內下撥資助金到區教育行政部門,區教育行政部門在7日內將款項發放到學生本人或家長。
第十五條資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資助。
(一)因特殊原因,暫時休學或不能繼續學業的;
(二)家長經濟狀況明顯改善,足以保證學生完成學業的;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且受到處分的;
(四)學習成績不好,表現較差;
(五)中途退學的;
(六)監護人遷往外地。
第十六條受助生應經常和捐方或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系,及時反映近況,領導小組辦公室也應經常深入實際,了解受助生情況。
第十七條學校應分別建立受助生、待助生檔案。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截留、挪用基金,一經發現,將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