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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建設成本,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建設十大工程項目是指大道、廈蓉高速連接線、新區專業市場、龍騰國際大酒店、城南住宅小區、愛蓮廣場、愛蓮大道、環城東路、城區垃圾處理場和污水處理廠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建設十大工程等重點建設項目啟動費用與施工現場津補貼管理,其他基本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啟動費用是指為籌建城市建設十大工程等重點建設項目而發生的前期性質開支,主要指開辦費和前期差旅費及相關辦公費等,每個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由縣財政投入5萬元做為啟動資金,不得用于購置汽車、電腦、打印設備、攝像、照相器材。特殊重點建設項目和特大項目可以適當增加。
第五條施工現場津補貼發放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施工現場津補貼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發放標準參照所在地差旅費標準執行,每日不超過10元,每月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20元。通訊費用100元/月包干,由財政統一安排按月發放;
(二)重點建設項目抽調人員所在原單位經濟福利待遇不變;
(三)臨時聘用人員工資按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規定發放。
第六條城市建設十大工程各指揮部工作人員的施工現場津補貼及通訊補貼,由縣城市建設十大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匯總造冊,在次月的5日前報縣財政部門進行初審,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縣領導審批。
第七條施工現場津補貼和通訊補貼由縣財政負擔,縣財政部門根據經批準的發放清單,統籌安排資金直接通過銀行統一發放,交叉參加2個以上(包含2個)指揮部的工作人員不重復發放。
第八條參加征地拆遷等工作的村民誤工費,每個誤工日按40元標準發放,從村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九條各重點工程指揮部和業主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規定發放工作人員施工現場津補貼,同級和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津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擅自亂發放施工現場津補貼的,由相關部門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