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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的管理,維護養老基金安全,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
第三條新增離退休人員辦理程序:新增離退休人員須由原單位持市機關社保局核發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發放管理手冊(以下簡稱管理手冊)和市人事局開具的《離退休人員通知》和《退休審批表》,于當月三十日之前到市機關社保局辦理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審核手續。由原單位通知新增離退休人員上交一張2寸近照,到市機關社保局進行照相存檔并填寫個人基本情況信息認定表。
第四條離退休人員死亡減少辦理程序:火葬須憑單位報告和火葬證明;土葬須憑單位報告和死亡診斷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各單位必須在當月三十日之前帶相關證明和管理手冊到市機關社保局辦理相關
核減養老金手續。
第五條離退休人員增減資辦理程序:由原單位帶管理手冊和市人事局開具的《離退休人員增減資通知》,于當月三十日之前到市機關社保局辦理離退休人員增減資手續。
第六條參保單位必須在每年3月10日前將管理手冊送市機關社保局年審簽章,市機關社保局審核后方可辦理下年度單位離退休養老金撥付手續,對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停發其應享受的社保待遇,直至年審為止。
第七條市機關社保局要督促各責任單位適時對離退休人員實行年度資格認證,對不配合認證或逾期不提交相關資料的,將停發其應享受的社保待遇。
第八條鄉鎮站所離退休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管理,教育代管和民政代管及軍隊離退休人員分別歸口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事工作的股室負責人為各單位執行本辦法的責任人,單位人員變動,當月不及時上報機關社保局,發生多領、重領工資或致使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限
期由責任單位負責強制收回;對已上報機關社保局,但仍發生多領、重領工資或致使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限期由機關社保局負責強制收回。逾期未追回的,由財政部門從該單位財政下撥資金中予以扣繳,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十條對舉報冒領養老保險金屬實的,由市財政給予舉報人5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洪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