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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鄉鎮干部住房困難,特制定鄉鎮干部周轉房建設方案。
一、指導思想
實施周轉房建設,改善鄉鎮干部住房基本條件,解決鄉鎮干部住房困難,確保鄉鎮干部在基層安心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性質明確界定的原則。通過周轉確保調走或退休的干部騰得出房,新來的干部有房住。
(二)堅持使用主體明確界定的原則。鄉鎮周轉房為國有資產,使用主體為鄉鎮黨委政府機關的無房干部。
(三)堅持“鄉鎮主體,財政分類補助”的原則。根據鄉鎮財力和工程造價實施分類補助。同時采取鄉鎮自籌一點和住房干部繳納保證金的辦法。所繳納的保證金在個人調離本鄉鎮或退休后在交房的前提下由鄉鎮退還。
三、具體操作辦法
(一)清理現存,盤活存量。
對鄉鎮干部住房由鄉鎮自主開展一次全面清理,清理重點:一是干部調離后仍占用住房的;二是本地干部有住房但占用公家住房的。通過清理自查,主動做好上述人員思想工作,勸其交還住房,最大限度盤活住房存量,解決無房干部住房問題。對通過做工作仍不愿騰房交房者,由鄉鎮提供名單交由監察部門處理解決。
(二)控制規模,限制面積。
新建周轉房,各鄉鎮均不超過30套。住房面積每套控制在40平米。戶型選擇為一室一廳一衛。
(三)制定標準,分類補助。
根據“鄉鎮主體,財政分類補助”的原則,周轉房建設的資金,鄉鎮為主體,區財政適當補助。根據鄉鎮財力和工程造價,分兩類進行補助。第一類,每套補助2.5萬元。第二類,每套補助1.5萬元。暫不考慮。愿以購房置換建房的鄉鎮,可執行和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四)撥付資金,嚴格程序。
建周轉房前,首先由鄉鎮向區政府呈報建房計劃,經區長辦公會通過后實施,資金按程序撥付。
(五)強化管理,確保周轉。
將鄉鎮干部周轉房作為國有固定資產進行登記,產權由林區房管局統一管理。今后,調離和退休的干部必須先交房,后辦理調動和退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