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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減輕畜禽養殖污染,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加快“兩型社會”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㈠下列區域屬于禁止養殖區
1、縣城規劃區域、縣經濟開發區和金洲新區規劃區域;
2、各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已建成的街道、集鎮及控制用地區域;
3、風景名勝區、灰湯旅游度假區、花明樓旅游區、回龍山旅游區、鳳凰山國家森林公園及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核心區域;
4、四大水系(溈、烏、靳、楚)縣域內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域及臨水系200米以內陸域;
5、小一型以上水庫及周邊陸域200米范圍內;
6、縣城及鄉鎮飲用水源保護區200米范圍內;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㈡下列區域屬于限制養殖區
各鄉鎮主要集鎮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及工業區500米范圍內。
㈢下列區域屬于適宜養殖區
未列入畜禽禁養區和畜禽限養區的,為適宜養殖區。
縣人民政府對以上三個區域的劃分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禁止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的具體區域界限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二、強化畜禽養殖區域管理
㈠禁止養殖區
1、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嚴禁新建、擴建、改建各類畜禽養殖場(戶)。
2、現有養殖場(戶)符合防疫和環保條件的,限三年內自行轉產或搬遷;不符合防疫和環保條件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關閉或取締。
3、禁養區范圍內的養殖場(戶)不再享受各類政策補助。
4、禁養區內的水庫不得投肥進行養殖,已簽訂經營協議的,承包雙方應于年12月底前自行協商解決。
㈡限制養殖區
1、限養區內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限制,應逐年減少養殖數量,關閉或搬遷養殖場(戶)。
2、限養區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戶),現有500頭以上養殖場(戶)在12月31日前(20頭以上500頭以下養殖場(戶)在12月31日前)必須采取種養平衡、“零排放”、生化處理等技術進行治理,不得設置養殖廢水排放口或溢流口,確保實現污染物“零排放”或達標排放。
3、對未達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的養殖場(戶),應引導其退出、搬遷或整改,整改不達標的,應依法強制關閉。
㈢適宜養殖區
1、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戶),必須嚴格實行環境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取得環評批復后,方可到縣畜牧主管部門備案。
2、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本區域的養殖用地和養殖場(戶)布局進行科學規劃,逐步實現生態養殖。
3、對未實現達標排放的養殖場(戶),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時間完成整改任務的,取消其畜禽養殖項目補助資金,并依法進行處罰,污染嚴重的依法強制關閉。
各鄉鎮要組織以村(社區)為單位,對禁養區、限養區和適宜養殖區域的現有養殖場(戶)畜禽存欄數、欄舍面積(平方米)分別建立臺帳,予以全面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促進畜禽污染治理如期達標。
三、本辦法適用于縣域范圍內常年存欄20頭及2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戶)或依照相關規定折合20頭豬及以上的其它類型的畜禽養殖場(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