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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縣城周邊山體的保護管理,改善城市綠色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特別是209國道、308省道公路沿線對縣城環境、市容市貌有重要影響的山體,均屬重點保護管理山體。
二、縣城周邊山體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的要求,注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及山體、水體風貌和其他自然景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縣城周邊山體內的土地;禁止擅自在縣城周邊山體內搭建臨時設施、永久性建(構)筑物及設置其它設施;禁止在縣城周邊山體占地搶種;禁止破壞縣城周邊山體范圍內的文物古跡和景觀景物;禁止擅自改變縣城周邊山體現狀或向山體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四、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209國道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溝,下同)外緣20米、308省道公路兩側邊溝外緣15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此范圍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在事先經縣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五、禁止在縣城周邊山體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挖山、采石、采砂、取土;
(二)開荒、填塘和建墳;
(三)砍伐、遷移古樹名木,采挖珍稀植物;
(四)其他改變破壞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的行為。
六、縣城周邊山體內的林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因林木更新撫育和景觀及安全等需要砍伐林木的,應依法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七、由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縣城周邊山體內的違法占用土地行為予以處理;對縣城周邊山體內的違法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性建(構)筑物,所屬業主應在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等部門規定的拆除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其拆除費用由所屬業主承擔。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林業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