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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全縣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上級民政、衛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款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原則;
(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入為出的原則;
(三)運作高效,管理規范,服務周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應救必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救助方式得當,操作方便、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行縣政府負責制。
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制定、組織實施和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申報、審查、管理等工作。
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當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擔城鄉醫療救助申報、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必須保證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同時應保證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管理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衛生部門必須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查處投訴案件,制定優惠政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章救助范圍、對象及方法
第八條救助對象及分類:
持有本縣常住農業、非農業戶口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城鄉醫療救助。
第一類: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人員;
第二類:農村分散供養的五保人員;
第三類:城鄉低戶中的“三無對象”;
第四類:享受撫恤和定期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傷殘軍人);
第五類: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享受民政定期補助和原工資40%救濟人員,享受民政救濟的國民黨寬釋人員;
第六類:城鄉低保戶;
第七類:社會“三無”流浪乞討人員;
第八類:經縣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研究需醫療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成員。
第九條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戒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2、因整容、矯形、減肥、增高、保健、康復、預防、鑲牙、配鏡等發生的費用。
3、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4、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的情形。
第十條救助方法。以住院救助為主,兼顧門診救助和日常救助。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可用于資助第八條第一類至第六類醫療救助對象按個人統籌標準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一條住院救助。
因患病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住院醫藥費,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規定的比例補償后所剩余金額,再按民政部門負責的城鄉醫療救助規定比例進行救助。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一類救助對象住院和門診治療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照100%比例救助。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二類救助對象中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病等)住院治療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照100%比例報銷,年住院救助封頂線為10000元。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二、三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第一次住院的,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照60%比例救助。一年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個人負擔費用累加計算,從第二次住院開始,個人自理費用按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頂線為8000元。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四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頂線為7000元。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五、六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頂線為5000元。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七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按照100%比例救助。
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八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照4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頂線為4000元。
沒有轉診手續到非定點醫院就醫的,其救助比例下調10%。
第十二條門診救助。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二類至第六類救助對象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未住院或未進行手術治療,只是進行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血腹透析可以給予醫療救助。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負擔費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5000元。救助對象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年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所屬救助對象最高檔次的封頂線。
第十三條日常救助。根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情況進行日常定額救助。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一類至第六類救助對象,每年核發一定限額的醫療救助卡(券);救助對象憑五保證、低保證、優撫證和救助卡(券)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結轉使用,實行記名制,不得轉讓使用。年末由衛生部門與民政部門統一結算。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住院救助具體操作程序。
(一)個人申請。由救助對象本人憑五保證、低保證、優撫證等證件到村(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和出院結算明細單、必要的病歷材料、住院病案,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補助憑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憑證等相關材料到所在村(社區)、鄉(鎮)提出申請。。
(二)村(社區居)委會初審。村(社區居)委會負責接收申請人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上報鄉(鎮)政府。
(三)村(社區居)委會張榜公示。對評議認為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7天,統一張貼在村務(社區)公開欄內。
(四)鄉鎮民主評議審核。鄉(鎮)政府成立醫療救助評審小組,組長由主管鄉(鎮)長擔任,副組長由民政助理擔任,吸收有關人員為成員,民政助理具體辦理相關事宜。鄉鎮對村(社區居)委會公示無異議的且符合條件的,由鄉鎮城鄉醫療救助評議小組對申請人進行集體審核評議,填寫《依蘭縣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填寫評審意見后在15日內上報縣民政局。對評議認為不符合條件或公示有異議的,正式通知申請人,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五)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負責醫療救助管理工作和相關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對鄉(鎮)上報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抽查、核實情況,并在1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經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并委托鄉(鎮)、村(社區居)委會對救助金額等予以公示3天。對無異議的,批準其享受醫療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日常救助程序。由縣民政部門根據以上救助標準,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救助對象進行日常醫療救助,發放《依蘭縣城鄉醫療救助卡(券)》。
第四章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申請醫療救助人員必須到指定的衛生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即: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站、縣結核病防治所、依蘭東承骨傷醫院、各鄉(鎮)衛生院。
對于疑、難、重癥需轉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的,要按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哈市大病醫療救助轉院的定點醫院(各定點醫院不包括分院):
市級醫療機構。哈爾濱市第一醫院、哈爾濱市第二醫院、哈爾濱市第四醫院、哈爾濱市第五醫院、哈爾濱市中醫院(只限肛腸)、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哈爾濱市兒童醫院、哈爾濱市眼科醫院(只限眼科)。
省級醫療機構。哈爾濱醫大一院、哈爾濱醫大二院、哈爾濱醫大三院、哈爾濱醫大四院、省醫院、省四院、解放軍211醫院。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優惠服務政策。
按《黑龍江省衛生廳關于對農村貧困人群實行醫療服務價格減免優惠政策的通知》(黑衛財發〔2003〕649號)文件規定,在縣級以上醫療定點機構就醫的農村救助對象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免收門診掛號費(特診除外)及診察費;
2、住院床位費按規定政府指導價減收20%,
3、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彩色多普勒超聲、磁共振成像裝置按規定政府指導價減收10%。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規定范圍內用藥,按照黑龍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基本藥物目錄(2006年版)內用藥的原則,和黑龍江省社會保障廳頒發的《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傷保險藥品目錄應用操作手冊》用藥標準為報銷標準,如根據患者病情需要目錄外用藥者,必須和患者、家屬、醫生三者簽訂協議,用藥不參與救助事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和化驗。
定點醫療機構要為救助對象提供方便、快捷、質優的就醫條件,在單病種治療最高限價內對救助對象給予適當優惠。定點醫療機構要安排專人負責醫療救助工作,并將優惠項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導救助對象合理就醫。
第五章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
第八條資金籌集。
(一)財政預算資金。用于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資金,除國家、省財政承擔部分外,縣級財政籌集相應比例的醫療救助匹配資金。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三)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的資金。
(四)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資金管理。
(一)縣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障資金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分戶,及時撥付到民政部門醫療救濟資金賬戶。
(二)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年度預算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報縣政府審定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三)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按季度及時全額劃撥至縣民政部門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
(四)縣民政部門審批后,應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到鄉(鎮)民政辦專戶,確保在1個月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五)縣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鄉(鎮)政府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加大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財務監管和審計力度,確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渠道暢通,杜絕違規、違紀等現象的發生。
第六章組織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縣政府成立由主管縣長為組長,縣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各鄉鎮政府為成員單位的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負責日常具體業務工作。
縣政府成立由主管縣長為主任,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及城鄉群眾代表參加的城鄉醫療救助監督委員會,負責定期檢查、監督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縣民政部門、鄉(鎮)政府、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公開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和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公開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定期開展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專項檢查,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明知當事人不符合或符合享受城鄉醫療救助條件,故意為其辦理或者不辦理農村醫療救助手續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克扣、拖欠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
(三)收受賄賂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影響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出具的證明材料與實際不相符的。
第二十四條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待遇的救助對象,通過虛報或開具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究其冒領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對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干擾、破壞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秩序的,由司法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的內容如與上級規定不一致,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依蘭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實施。原《依蘭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規定》(依蘭縣人民政府令第3號)、《依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依蘭縣農村特困醫療救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