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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管理,建立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長效機制,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縣開展“五送一建”送溫暖建機制活動認真做好困難黨員幫扶工作的實施意見》(眉辦發[]9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困難黨員幫扶基金,旨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推進黨內和諧,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機制,切實幫助困難黨員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和黨員的榮譽感、自豪感、歸屬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困難黨員幫扶基金,是指由縣委采取“財政撥一點、黨費提一點、黨員捐一點、社會贊助一點”的辦法共同籌集、捐助的,用于幫扶生活困難黨員或救助因病、因災、因禍、年老體弱等特殊困難黨員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困難黨員幫扶基金來源:
(一)縣委每年在縣管黨費中安排5萬元;
(二)縣政府每年在縣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幫扶基金10萬元;
(三)縣民政局每年在社會各屆捐款中安排5萬元;
(四)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每年在再就業資金中安排5萬元用于幫扶困難職工黨員;
(五)市以上黨組織專項補助資金;
(六)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自愿捐助資金;
(七)爭取社會各界、縣內外友好人士的捐款;
(八)基金利息部分;
(九)其他資金。
上述款項在每年第一季度劃轉縣困難黨員幫扶基金專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管理
第五條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全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并指導督查全縣各級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開展。
第六條縣委組織部在縣核算中心開設困難黨員幫扶基金專用賬戶,用于基金籌集和有關款項的支出,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對縣級統籌資金,向資金來源單位開據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對接受捐贈款項,向捐贈單位或個人開據省捐贈專用票據,并加蓋“困難黨員幫扶基金”財務專用章。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實行票款分離,及時送交銀行,并記入相關科目及賬簿,不允許捐贈現金在財務人員手中滯留坐支。
第七條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經費不得在幫扶基金中列支。
第八條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應根據上年度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收支情況和本年度的收支預算,編制本年度困難黨員幫扶基金收支計劃,經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年度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章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幫扶對象
第十條幫扶基金主要面向生產生活確實困難或因特殊原因確需救助的困難黨員:
(一)低于全縣平均生活水平的、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難黨員;
(二)因下崗、失業,生活面臨嚴重困難的困難職工黨員;
(三)因重大疾病或遭受特殊災害返貧、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確需救助的困難黨員;
(四)擔任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年以上、年齡60周歲以上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離任村干部;
(五)老干部、老紅軍、老模范以及建國前入黨的老黨員。
第五章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發放
第十一條幫扶對象的申報、公示和確認。對生活困難黨員、老黨員、老模范的慰問,按隸屬關系,由鄉鎮黨委、縣級部門黨(工)委每半年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建立困難黨員幫扶關愛檔案,報縣委組織部審查備案。每年年終由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進行慰問。對遭受重大疾病或特殊災害導致生活困難黨員的救助,由本人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或由所在支部直接提名,如實填寫申報表,由所在黨委審查核實后,報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對初步擬定慰問和救助的對象,先由鄉鎮黨委、縣級部門黨(工)委在擬慰問和救助黨員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內容包括幫扶對象姓名、年齡、家庭住址、幫扶事由等,并要公開監督電話和聯系人。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幫扶基金的發放。對經審查生活確實困難、確需救助的困難黨員,由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標準發放幫扶基金。困難黨員慰問和救助標準,每年年初由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基金籌集運行情況進行確定。
第十三條填寫幫扶基金審批表。幫扶基金審批表需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出納人員應認真核對幫扶基金審批表與幫扶登記表中填寫的被幫扶人姓名、村組或單位等是否一致,是否屬重復救助,對民政等部門已安排救助過的,一般不再安排黨內救助。確認無誤后,分別由領款人、付款人簽字。每發放一筆幫扶基金,應將被幫扶人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身份證號、幫扶金額等情況進行登記,建立被幫扶對象詳細的幫扶救助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幫扶基金發放應做到日清月結。發生基金支出項目,出納人員應及時核對賬目,做到賬款相符,并填寫報表及幫扶補助金發放明細表各一式兩份,一同報會計人員。
第六章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由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定期對基金的籌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向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匯報。
第十六條加強對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實行公示制度。縣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要將幫扶基金籌集、使用和發放情況進行一次公示;各級黨組織要將困難黨員幫扶情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通過黨務公開欄對幫扶救助對象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進行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的;
(二)擅自改變困難黨員幫扶基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幫扶救助標準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困難黨員人數或冒領幫扶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