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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村級組織建設,強化村級財務管理,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有效管理村集體財產,經鎮(zhèn)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就村集體財產管理作以下補充。
1、村集體財產指村集體所擁有的房屋、土地、場地、店面、林地、林木,水庫魚塘,交通工具、機械設備,價值較高的其它財產及辦公用品。
2、村委處置村集體財產中不動產及資源性財產,必須報鎮(zhèn)黨委、政府研究并經審批。其它資產價值1萬元以下的報蹲點領導審批并經村委集體研究。未經審批村委不得擅自處置任何資產。
3、對村委的土地、場地、林地、水庫、魚塘等資源性財產不得拍賣,只能采取租賃、承包、入股形式處置,并按法律要求簽訂相關合同,簽訂期限較長的租賃、承包合同,原則上每五年協(xié)商一次價格,價格參照同期鎮(zhèn)同類項目均價。對林地進行租賃承包,必須在經營期限內確保經濟效益增長1.5-2倍;開發(fā)水庫魚塘的,5年內維持原承包價格,5年后再另行協(xié)商承包價格。
4、對土地、場地、店面等可能規(guī)劃重新建設的,合同原則上采用一年一簽。其他視實際情況而定。
5、對村集體所擁有的林木、交通工具、機械設備、辦公用品進行處置,可采用公開拍賣的形式,但必須履行報批程序,并由鎮(zhèn)公共資源交易站負責組織實施。
6、嚴格控制村集體林木采伐。因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yè)、重點工程項目、新農村建設導致資金缺口無法解決,需砍伐林木的,必須在項目和建設完成后,根據實際資金缺口申報審批,嚴禁以項目為借口套取采伐審批,用于村委行政開支和其他開支。
7、如遇國家、政府建設需征用村集體資產,村委必須無條件服從。
8、所有合同簽訂都必須在法律范圍內,嚴禁將土地臨時使用權以長期形式簽訂。
9、對村集體財產的處置必須公開透明,程序合法,嚴禁暗箱操作,發(fā)現未經請示擅自處置、低價變賣、利用職權從中漁利等行為,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行政領導責任,嚴重的追究紀律法律責任。
10、村委干部參與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經營,未經公開招投標形式取得的,一律按以權謀私論處。
11、村主要領導要確保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任期內村集體資產增長情況作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依據。
12、嚴格壓縮村級招待費,原則上村級招待費控制在鎮(zhèn)政府規(guī)定范圍之內,超過部份由鎮(zhèn)紀委進行查處。
13、對村集體財產及財務狀況每半年進行一次審計和清理,由鎮(zhèn)工作組和村委黨員代表、群眾代表隨機抽取3-5人參與審計和清理,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