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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優化社會發展環境,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本鄉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村場、部門單位必須把國土資源管理、耕地保護納入日常工作,明確支部書記為村級國土資源管理第一責任人,村委主任為村級國土資源管理直接責任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建設申報的具體工作,鄉政府將其職責履行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條各農業村場必須跟鄉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狀》,并將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實到組、到戶、到丘塊。土地承包者將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耕種,必須經村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村委會研究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備案,村委會必須及時協調好承包地的權屬糾紛。積極主動配合鄉黨委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國家建設征地的拆遷安置工作和補償協調工作。嚴禁村級組織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可以依法流轉。因國家建設和鄉村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可以對集體土地依法進行征收和征用。
第四條切實做好農民建房的申報工作
㈠所有村民居民建房都必須向集鎮、村莊規劃的居民點集中,不符合規劃的住宅拆除后不允許再在原地重建。無論是新建、擴建、改建,都必須由農戶提出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并組織申報,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國土所具體調查核實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
㈡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個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占用農用地130平方米以下,占用原宅基地21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180平方米以下。
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只能申請國有建設用地建住宅。
第五條集體和個人辦企業,原則上要向建鄉和規劃的小集鎮集中,但因特殊情況要在其他地方興辦的,必須優先使用村內閑置的建設用地和荒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第六條嚴禁在溝渠、防汛大堤控制區、公路控制區修建示久性建筑物。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臨時搭工棚等,必須經相關部門同意,在不影響水利、交通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依法批準后方可使用。對歷年來已經修建的建筑物,因故拆除了,不允許再原地重建。公路旁建房的間距為: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鄉村公路5米。防汛大堤禁腳50米內不允許建房。
第七條嚴禁在基本農田上建墳、建窯、挖沙、取土、栽樹、挖塘養漁、建畜禽養殖的建筑物。否則,依法責令改正并處耕地開墾費二倍以下罰款。
第八條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非法建筑物并處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村民和居民依法批準建房超過批準面積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論處。
第九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和構成規定土地違法行為處罰的,對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主管責任人在本轄區年內發生一起土地違法行為不及時舉報和制止,不積極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直接責任人是部門干部職工的參照本規定進行處分和處罰,或者建議其縣級主管部門進行處分。主管責任人亂作為或者因工作失職至使本轄區內土地違法事實特別嚴重,土地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管責任人不是支部書記的,其所在黨支部書記同主管責任一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