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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平安生產的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省平安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任何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平安生產事故隱患和平安生產違法行為向當地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條群眾舉報的平安生產事故隱患和平安生產違法行為,情況屬實且相關職能部門事先并未掌握監控的,經依法立案獎勵后,舉報人可獲得獎勵。
第四條舉報從事下列危害平安生產活動的,屬于本規則獎勵范圍:
(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平安設施未按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未按有關規定料理審查手續。
(二)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保證從業人員享有平安生產權利。
(三)生產經營單位沒有依法設置符合國家規范或者行業規范的明顯的平安警示標志。
(四)平安設備、系統和裝置不符合國家規范或者行業規范,沒有對安全設備、系統和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頤養、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五)電氣設備未依照技術規范采取平安維護措施。
(六)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類人員未經教育培訓合格就上崗作業。
(七)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安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對本單位平安生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
(八)有毒、有害、高溫等作業場所未采取有效平安防護措施。
(九)從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設、基坑開挖、邊坡砌筑、鉆探等危險作業未事先制定平安措施,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十)從事平安生產評價、認證、評估、檢測、檢驗的機構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違法違規設置分支機構,或者轉借、出租、出讓資質證書。
(十一)平安生產培訓機構未具備規定的條件開展特種作業培訓和其它平安生產資格培訓。
(十二)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平安距離范圍內新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場所及設施或在下列區域內發現新建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1危險物品生產、經營、貯存區域平安距離內;
2重大危險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3礦區塌陷可能危及的區域;
4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5燃油和燃氣長輸管道平安距離內;
6電力設施維護區域內;
7其他危險區域內。
(十三)學校內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險危害性質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學生參與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十四)非法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或未按規定生產、經營、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不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存儲量和用途,及其他違反《危險化學品平安條例》行為。
(十五)非法生產、經營、貯存煙花爆竹廢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產戶提供煙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設備,轉銷非法生產戶生產的煙花爆竹廢品、半成品,及其他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行為。
(十六)礦山企業存在以下情況的:
1未依法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平安資格證等有效證件,擅自從事生產;
2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完善或不能正常運行,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
3煤礦企業未執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整頓、關閉指令,逾期未整改隱患、未停產停業、未關閉繼續從事生產;
4露天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未落實臺階式開采或分層開采,井工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未實行機械通風,尾礦庫壩體存在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管涌等重大隱患;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平安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不健全或不落實;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形成平安生產事故隱患的
6生產經營單位購置不符合國家規范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因未依法保證平安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或資金投入缺乏,可能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的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隱患和平安生產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地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各級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六條同一個案件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同一個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七條舉報獎勵對象限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留下真實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八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實際查獲的舉報案件類型、違法事實及隱患的嚴重水平,給予1000元以內不等的獎勵;舉報非法生產、儲運、銷售煙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經查證屬實的,最高可給予5000元獎勵;對及時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防止了重特大平安事故發生的,經市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報市政府同意,給予特別獎勵,特別獎勵獎金金額為5000-10000元。
第九條獎勵按以下時限、順序操持:
(一)舉報案件在獎勵決定生效并執行完畢后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獎金。
(二)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并在獎勵決定執行完畢后,由受理的安監部門通知舉報人到安監部門料理有關領取手續。
第十條獎勵經費和管理
(一)舉報獎金實行分級財政負責,案件由市安監部門受理的,舉報獎金由市級財政負責;案件由縣(區)安監部門受理的,舉報獎金由縣(區)財政負責。
(二)市、縣(區)財政將平安生產舉報獎勵專項經費列入預算,由安監部門專款專用,安監部門應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演講專項經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定期審計。
第十一條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的金額等情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二條對實名舉報的平安生產事故隱患,經調查,不管是否屬實,均應給予舉報人回復。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舉報人的實名舉報置之不理;偽造舉報資料,冒領舉報獎金;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協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第十三條各縣(區)結合外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平安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則。
第十四條各級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舉報登記、處置、獎勵、答復、督辦、統計和報告制度,每年月底和月底前,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核查及獎勵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市平安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