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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公開、統一、有序的招投標工作機制,以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縣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國有投資公司擔保融資及政府主權外債投資的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建設以及與工程有關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均按本管理細則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成立縣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縣委副書記、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計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負責人組成。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發展改革局。主任由縣發展改革局局長兼任。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實施行政區域內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第五條縣發展改革局作為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招投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攔標價格的控制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程審計監督工作;縣監察局負責全程監督項目招投標活動,對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監督管理活動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各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全程監督;各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前期及實施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六條項目招標前,項目單位負責完成項目審批、土地、規劃、環評、施工圖設計等所有前期工作,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時報送縣監察局備案。
第七條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招投標機構,簽定委托合同,開展招投標活動。
第八條招投標結束后,由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召開例會,組織成員單位,對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等內容進行審查,并形成會議紀要。然后將全部資料移交項目建設單位,由項目建設單位辦理開工手續,負責項目實施。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建設單位要將項目審批、土地、規劃、環評、施工圖設計及招標方案等材料報送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審查備案后,項目方可開工建設: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發生的搶險救災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中央、省、市政府各部門審批或直接管理的項目另有規定的。
第五章罰則
第十條屬本管理細則范籌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而開工建設的,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視情節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在監督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節輕微的,由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實行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