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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接待應本著“既熱情接待,又厲行節約”的原則,切實做好公務接待管理工作。
二、實行歸口管理制度。局機關的公務接待歸口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后勤接待工作。
三、實行定點接待制度。辦公室選定幾家服務質量較好的餐館為本局定點接待單位。
四、實行招待范圍限定制度。招待的范圍為因公來本局且確需招待的人員。具體包括:
(一)上級來局檢查、指導工作的領導及陪同人員;
(二)有關部門來局協調工作的人員;
(三)省內外司法行政系統來局參觀、學習及聯系工作的人員;
(四)各縣(市、區)司法局來局辦公事或參加會議的人員;
(五)其他因業務聯系確需接待的人員。
五、實行對口接待制度。各業務科室因工作關系有來賓需就餐時,報請主管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安排就餐。陪餐人數須嚴格控制,領導人員之外陪餐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含司機)。
就餐分為快餐(自助餐)與工作餐。午餐提倡快餐或自助餐,科級(不含)以下來訪人員且未超過3人的,原則上安排自助餐,陪餐人員原則上1—2人。
六、實行餐前登記制度。接待科室在就餐前應履行如下登記手續。
(一)科室接待人填寫來賓就餐登記卡,寫明來賓的工作單位、級別、人數、所辦事由及其它內容,并報主管的局領導審核。登記卡由辦公室統一制發。
(二)科室接待人將就餐登記卡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審查后報局領導審批。
上述登記手續未履行,辦公室負責后勤接待的人員不得安排就餐。
七、實行就餐簽證制度。局長或分管財務的領導或辦公室在餐館就餐單上簽證招待來賓的單位和人數,并簽證接待人姓名。其它人員未經局長同意,不得在餐館簽證接待及報銷酒水。
八、實行就餐標準內定制度。除快餐外,所有接待需向局長報告。具體標準如下:
(一)接待科級以下人員,按實際就餐人數計30元/人。
(二)接待科(局)級領導,按實際就餐人數計50元/人。
(三)接待處級以上領導,每席控制在800元之內。
(四)會議就餐標準每席控制在500元內。
(五)招商引資的接待可實報實銷。
(六)午餐接待不安排酒類。
九、實行就餐費用報銷程序制度。報銷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一)每月月中,辦公室后勤接待人員與定點就餐單位核對結算;
(二)將票據(附上原始憑據)送辦公室主任簽字;
(三)送財務處審核;
(四)呈局領導審批。
十、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