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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對象
違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權范圍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職責范圍
承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公用、人防、房產、建筑開發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城市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對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和亂排污水影響市容環境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的責任、承擔行使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執法方式
對上級交辦、部門移交、巡查發現、媒體曝光、群眾投訴的案件進行辦理。對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嚴格依照執法程序和時限辦理案件,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函告相關部門。
四、行政處罰程序
(一)案源管理與立案
1.案源管理。根據執法人員將全面清晰的案情記載、明確的立案意見記入《案件來源登記表》,并進行初步調查,取證,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議,報辦案中隊負責人審批。辦案機構應當在案源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立案。立案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2)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4)屬于本機關管轄。(5)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違法行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除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對通過檢查發現、部門移交、上級交辦、舉報投訴、媒體曝光等方式發現違法行為需立案查處的,應當先立案、后調查。特殊情況下先行調查的,應當在2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案件立案后,應當及時開展案件調查,在調查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2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告知執法依據和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義務,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執法人員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取證基本內容包括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方式、后果,當事人行為經相關部門審批情況,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違法行為的量罰情節等。調查終結后,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及《案件處理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報局審核機構審核。
(三)案件審理
違案件審核機構接到辦案機構報送的材料后,予以登記,并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是否明確,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審批條件的,通知辦案人員繼續調查。
(四)聽證程序
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和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并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過程制作《聽證筆錄》,在聽證結束后,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對筆錄進行核對確認后簽字或蓋章,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報本機關負責人。
(五)集體討論
1.根據要求執法中隊對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行政強、需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事項開展案件集體討論會,主要對案源處理是否得當,違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處理是否適當,裁量是否合理等進行討論研究,并對討論結果做好簽字確認、登記保管工作。
2.對經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由領導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案件集體討論會的主要內容包括:案源處理是否得當,違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處理是否適當,裁量是否合理,以及其他需要討論的內容。
(六)決定及送達
凡決定給予違法行為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辦案人員在7日內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不能直接送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送達。
(七)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決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制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由辦案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催促當事人10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八)結案
行政處罰案件執行完畢后,辦案人員制作《結案報告》報領導批準后結案。
五、考核辦法
堅持日??己伺c定期考核相結合。日常由負責考核的科室通過抽查、抽考、實地檢查等方式每月至少對全局進行不定期考核兩次,每季度末月下旬由分管領導帶領考核組成員赴各中隊、機關科室,通過聽、查、看等方式實施一次季度考核,一、二季度平均成績為半年考核成績,四個季度平均成績為全年考核成績。半年、全年考核結果與被考核單位評先創優及其負責人的任免等直接掛鉤。對考核發現問題,情節較輕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取消當年評先樹優資格;對發現問題嚴重的,責令改正,直接確定被考核單位為“不合格”,并對責任人予以停職待崗等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對責任人員移交相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