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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政府信息公開評價領導小組根據設立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質量和效果進行客觀、公開的評價。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二、組織領導
市、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績效評價的組織領導,會同同級監察、法制、政務服務中心、保密、檔案、網管中心等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各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評價。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市、區(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務公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察局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工作。
三、評價的內容
(一)機構建設情況。
1.是否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2.是否有明確的分管領導。3.是否有穩定的工作人員。4.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5.是否有適當的經費保障。
(二)工作推動情況。
1.是否有詳細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2.對本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進行日常監督的情況,對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開展自查、整改。3.是否對從事政府信息公開的人員進行培訓。4.是否完成并及時上報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三)制度建設情況。
1.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2.是否建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4.是否健全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5.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6.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制度等。
(四)制度落實情況。
1.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職責范圍內予以澄清。2.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3.是否做到了政府信息應公開、盡公開。4.是否公開了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5.是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圖書館等報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6.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見征詢機制。7.是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政府信息。
(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1.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公開政府信息。2.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1)行政部門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機構設置、職能,領導個人情況簡介;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干部任免、公務員招錄等人事管理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執法的主體、權限、依據,行政自由裁量規范,行政執法證件、名稱、式樣、頒發機關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2)市、區(縣)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包括下列內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3.是否按照規范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4.是否及時更新變更的政府信息。
(六)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1.受理:是否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應當受理的是否及時受理并登記;受理依申請公開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請是否查閱相關證明文件;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記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2.審查與處理: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見征詢機制;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是否進行區分處理;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是否將申請書登記留存,并符合規定的留存時間。3.答復:答復的期限是否合法;答復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處理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是否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處理后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是否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請人;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是否告知申請人申請的途徑;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4.收費:是否按照規定收費、減免收費;是否違規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保密審查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2.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3.是否未經審查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4.是否未經審查公開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5.是否未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未經審查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6.是否對不能確定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規定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八)舉報情況。
1.是否被舉報以及被舉報數量。2.是否被確認存在違法行為。3.是否能夠認真應對并執行處理結果。
(九)投訴情況。
1.是否被投訴以及被投訴數量。2.是否確認存在過錯。3.是否能夠認真應對并執行處理結果。
(十)行政復議情況。
1.是否被行政復議以及被復議數量。2.是否確認存在違法行為。3.是否能夠執行復議決定。
(十一)行政訴訟情況。
1.是否被起訴以及被起訴數量。2.是否確認存在違法行為。3.是否能夠執行判決或裁定。
(十二)年度報告情況。
1.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十三)公開載體建設情況。
1.是否建立了網站,是否鏈接入市政府門戶網。2.是否召開了新聞會。3.是否在《日報》、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4.是否設立了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5.是否按照安排參加“陽光政務”節目。6.是否設置領導信箱(電子)并及時處理信件。
(十四)公開監督檢查情況。
1.是否主動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2.是否主動接受政府部門、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3.是否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評價的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每年定期組織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價。
(二)政府信息公開績效評價為年度評價,根據情況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三)年度評價的基本程序。1.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法制、保密、檔案、政務服務中心、網管中心等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價組。2.市級評價組根據工作實際在年度評價前,正式下發通知,明確方案和標準;區縣評價組根據市級評價組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并下發本行政區域的方案和標準。3.各被評價的單位根據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總結材料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評價組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年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4.評價組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并向被評價單位反饋結果,經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確定。
(四)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五)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價結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各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價結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并上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六)評價結果連續2年為優秀的,由市、區(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請市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
(七)評價不合格的,由市、區(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合格的,按照《省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