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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搬遷的時間要求
按照城市布局調整、城市建設、舊城改造、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凡在城市區內所處位置按長遠規劃不是工業用地的工業企業都要列入搬遷規劃,分期分批實施搬遷,力爭在年月底前完成搬遷。凡是沿城市主干道、影響市區景觀和有污染的企業要先行搬遷,其它企業也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
第二條搬遷項目的管理
1搬遷企業要制定搬遷方案。按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2列入年度退城進郊搬遷計劃的企業要與市退城進郊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簽訂責任狀。
3凡列入年度搬遷計劃的企業。或拖延搬遷,期限超過一年的將視情況,減少其享受退城進郊搬遷政策優惠,并由相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促其盡快搬遷。
4搬遷企業完成搬遷(新址項目建成投產和原址騰空)后。出具驗收報告。
第三條搬遷企業原址土地處理
1城市區土地開發要優先使用已列入年度計劃的搬遷企業原址土地。
2企業列入年度退城進郊搬遷計劃后。再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出讓。
第四條搬遷企業選擇新址的原則
1列入搬遷計劃的企業在選擇新址時。
2新址占地要嚴格控制投資強度和用地規模。
第五條企業搬遷后稅收繳納
企業搬入新址后上繳稅金方式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搬遷企業原址土地變現資金的返還
1退城進郊企業原址土地變現資金原則上按評估確認價在扣除8%市償債基金和2%土地出讓手續費后的余額予以返還。其超出評估確認價部分全部上繳市財政。
2為鼓勵大中型企業在實施退城進郊時引進戰略合作伙伴。可適當提高原址土地變現資金返還比例,即按土地拍賣價在扣除8%市償債基金和2%土地出讓手續費后的余額予以返還,專項用于企業搬遷改造。
3企業原址土地中規劃為城市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由市政府收購。收購價按原址土地現狀進行評估確認。原屬出讓用地的按評估確認價的100%返還資金。
第七條獎勵和補助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1市政府在退城進郊企業原址土地出讓增值收益中集中30%資金。
2對按評估確認價返還資金造成搬遷資金嚴重不足的企業。視情況提出補助方案,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再給予適當專項補助。
3對按年度搬遷計劃提前完成搬遷工作的企業。由辦公室報請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本補充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