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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縣領導及相關單位與企業的溝通聯系,切實幫助我縣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促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營造良好的親商、穩商環境,推動企業發展和工業經濟增長,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企業接訪日工作制度。
第二條接訪形式: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可采取候訪、約訪、下訪、座談等形式,與有關企業溝通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相關問題。
(一)候訪: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在辦公室等候,接待企業來訪。
(二)約訪: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預約來訪人和來訪事項,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待。
(三)下訪: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深入企業了解情況和現場辦公解決問題。
(四)座談: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圍繞相關企業提出的某個熱點、難點問題,召集相關單位與企業代表會談,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三條接訪時間:每個星期的星期三上午作為企業接訪時間,縣有關會議原則上不安排在星期三召開(上級要求例外),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在辦公室等候,接待企業來訪;約訪、下訪、座談具體時間由有關領導和相關單位決定后安排。
第四條接訪范圍:受理涉及縣內所有企業,特別是“三上”企業來訪。
第五條接訪紀律:
(一)接訪日如無特殊情況,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在各自辦公室等待企業來訪,做好來訪人員、事項及受理情況記錄;如有特殊情況外出,須向縣主要領導請假說明。
(二)對企業來訪事項,如屬職責權限范圍內的,能解決的應當場答復企業,并安排相關單位及人員辦理;不能立即解決的,應向企業承諾答復期限;不屬本人或本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的,須向企業說明,并介紹其到有關領導或部門辦理。
第六條接訪程序
(一)縣行政服務中心根據企業在《企憂檔案》中反映的問題,引導企業找相關縣領導和單位協調解決。企業來訪時,先按要求填寫好《來訪登記表》,登記來訪人員和來訪事項。
(二)在接訪過程中,要安排工作人員做好答復和事項辦理情況記錄,并將資料整理歸檔到《企憂檔案》。
(三)縣政府班子領導和縣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對企業來訪事項作的答復和辦理意見,需要轉送有關單位辦理時,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承辦單位在接到辦件后,必須在3天內作出處理并予以答復;情況復雜的,時限可延至15天內;不能按期辦理的應說明原因。涉及本單位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上級請示匯報。
第七條組織工作
(一)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跟進縣有關領導和各單位開展企業接訪日工作情況,每月小結,每個季度總結一次,報縣主要領導同意后向全縣通報相關情況。
(二)縣有關領導和相關單位要實施下訪或座談的,由縣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相關企業,做好下訪或座談現場組織協調工作。
(三)縣監察局加強對各單位落實企業接訪日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落實不到位,事項辦理不及時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