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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各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和《*市野外用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責任人
各級政府主要領導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領導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責任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轄區內國營林場(以下簡稱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主要負責人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責任人。
二、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省、市森林防火規章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實森林防火各項措施。
(二)各縣(市、區)要設立森林防火機構,并在本單位編制內配備3至5人以上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鎮一級政府應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
(四)落實森林防火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
(五)將森林防火專項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資金及時到位并專款專用。
(六)制定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按森林面積每3000畝至5000畝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具體負責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時報告火情,制止違規野外用火行為,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七)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監測系統,掌握火情動態,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級政府分管領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應及時趕赴火災現場,了解火情,靠前組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集中優勢兵力,將森林火災撲滅。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資貯備庫,購置充足的撲救森林火災物資;各縣(市、區)應建立專業森林防火消防隊伍,各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應成立專業或半專業撲火隊伍,加強專業知識和撲火技能訓練,提高素質,快速反應,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撲救森林火災“打早、打小、打了”。
三、森林火災責任追究
(一)各縣(市、區)政府、市級以上國營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災發生率超過5次/10萬公頃或受害率超過0.5‰的;
2、一次發生森林火災森林受害面積超過30公頃的;
3、發生森林火災后,分管領導沒有特殊原因不到森林火災現場指揮或者指揮不力的;
4、森林防火資金沒有及時到位,森林防火宣傳不力,森林火災預防和安全撲火措施不落實,造成森林資源較大損失的。
(二)縣屬國營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1、一次發生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10公頃的;
2、鄉鎮(街道辦事處)內發生3次以上森林火災的;
3、森林防火宣傳不力,巡山護林人員不落實,森林防火資金沒有及時到位,預防和安全撲救森林火災措施不落實,森林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森林資源較大損失的。
(三)各縣(市、區)政府、市級以上國營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區、自然保護區,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由監察部門給予其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轄區內發生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100公頃或24小時尚未撲滅森林火災的;
2、轄區內因森林火災造成國家級或省級風景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木以及重要設施受到嚴重破壞的;
3、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后,無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未履行職責或因指揮調度撲救森林火災遲緩,造成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100公頃以上的;
4、撲救森林火災時,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傷事故的。
(四)縣屬國營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區、自然保護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政府審定同意,由監察部門給予其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對國家、省、市、縣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貫徹不力,措施不到位,發生森林火災時,不及時組織撲救的;
2、轄區內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出但不組織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后,無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不到達火災現場組織撲救或因行動遲緩而造成火災蔓延的;
4、發生森林火災后,因組織撲救不力而蔓延到毗鄰縣(市、區)級森林公園、風景區、自然保護區起火單位不繼續撲救,擅自撤離撲火人員,不服從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調度指揮的;
5、森林火災尚未撲滅或明火撲滅后尚未達到安全程度,不組織人員清理火場,擅自撤離撲火人員,造成復燒而帶來損失的;
6、轄區內發生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30公頃或連續24小時尚未撲滅森林火災的;
7、轄區內森林防火宣傳不力,野外用火控制不嚴,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不健全,全年累計森林火災發生率超過5次/10萬公頃的或受害率超過0.5‰的;
8、森林防火重點期內,24小時森林防火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不正常的,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不按規定上報或瞞報、虛報火情的。
(五)各級森林公安機關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后,沒有及時趕赴現場,查清事實,造成森林火災案件積案、遺案多或對人為火災打擊不力的,根據有關規定和參照本制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六)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不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參照本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森林火災責任調查
森林火災發生后,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盡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調查,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責任調查、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實施。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六、本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