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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件》、《浙江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結合本鎮實際情況,編制本預案。
1.2目的
妥善處置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損失,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社會經濟穩定、持續發展。
1.3適用范圍
起火1小時后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正在燃燒且受害森林面積在30畝以上的森林火災;
發生在縣(市)、鄉鎮、村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發生撲救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森林火災;
發生在大湖山、蘇州堂水庫、儒村水庫、皮石壟水庫等我鎮重點山場的森林火災;
嚴重威脅村莊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其他需要市里支援的森林火災。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原則。森林消防隊員在撲救森林火災時,要隨時注意火情的發展、變化,避免撲救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原則。鎮政府森林消防指揮所,按照本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撲救,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消防隊伍,必須服從前線撲火指揮長的統一指揮調度,在接受任務后迅速、安全投入撲救。
打防結合、以打為主原則。抓住有利時機,積極開展森林火災撲救,把森林火災消滅在小火階段。在火勢猛烈、直接撲打林火有困難的情況下,開辟林火隔離帶實施阻隔,控制火災蔓延。
森林消防隊伍撲救為主,群眾撲救相結合原則。鎮、村二級森林消防隊伍是撲救森林火災的主要力量,當地群眾主要從事清理余火、看守火場等工作。
犧牲局部,保護重點原則。在無法全面保護的情況下,應犧牲局部,優先考慮保護重點。保護的重點是歷史文物、村莊、交通、通訊、電力及其他重要設施、整體效益高的森林或林木等。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森林火災按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發生本預案規定情形的森林火災后,各行政村主要領導是指揮本村森林消防隊伍撲救的隊長,鎮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應急領導機構的指揮長;跨鄉鎮或市里增援撲救的森林火災,市政府有關領導或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是應急領導機構的指揮長。主要職責是負責撲火戰前決策,掌握火情,調集撲火力量,解決前線指揮部要求解決的應急問題,適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情況,及時傳達領導指令。
應急機構應立即派遣有關領導和人員迅速趕赴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機構。前線指揮機構應設在交通、通訊方便,能縱觀全局,絕對安全的火場附近。前線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調查核實火情,制定火災撲救方案,現場部署和調配撲火力量,下達撲火命令,組織實施森林火災撲救,掌握撲火進度質量,檢查驗收火場,保持與應急領導機構聯絡等。同時,應及時設立后勤保障組,做好維持秩序,疏理交通,設置路標,醫療救護,輸送后勤物資等;設立引導組,安排當地群眾引導撲火隊伍快速進入專場;設立調查組,對森林火災起因、肇事者展開調查。
鎮森林防火指揮所根據各村報告啟動本預案,并迅速前往火災現場指揮撲救。主要職責是掌握火情動態,擬定緊急處置方案,調集撲火力量,適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情況,及時傳達領導指令。
2.2應急聯動機制
撲救森林火災,實行市、鄉鎮、村三級聯動。村極森林消防隊伍由鎮指揮所調度,需要其他森林消防隊伍支援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調度。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旦發生本預案規定情形的森林火災,各村要將真實情況及向鎮森林消防指揮所報告,同時組織村森林消防隊伍前往撲救。鎮森林消防指揮所接到報告后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并具體情況的向市防火辦報告,做好應急準備。
3.2預警
各村森林消防指揮所、森林消防員、護林員發現火警應及時向村、鎮報告,鎮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所是向市防火辦報警預案規定情形的指定部門;市防火辦及市林業局是接警、處警第一響應部門;鎮森林消防隊和各村的撲火突擊隊是第一響應隊伍,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迅速派出專業人員趕往火場掌握情況,提出處置建議。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電信部門應當給予相關技術信息平臺支持,確保信息傳遞及反饋高效、快捷。
3.4預警級別及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的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規定條件,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級別。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發生撲救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森林火災,醫療、民政、人勞部門迅速出動,負責傷亡人員的醫療、撫恤、評殘等工作;發生威脅村莊和軍事等重要設施并需要搬遷群眾和轉移物資的森林火災,*、消防、武警或駐軍要迅速進行人員疏散和物資搶救,民政部門做好災民救濟;其他重大森林火災,鎮政府充分發動社會力量,調集全鎮森林消防隊伍進行撲救,鎮交管站安排足夠的運輸車輛運送撲火、搶險人員。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各火線撲火小分隊應不斷向前線指揮部匯報所在場所的火情動態及撲救情況,前線指揮應及時將信息及其處置情況向應急領導機構匯報,并迅速傳達應急領導機構的命令。預計可能跨鄉鎮或跨縣的森林火災,應及時向市防火辦報告,由市防火辦將火情信息通報給有關鄉鎮、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本預案啟動后,鎮、村要迅速組成應急小組奔赴現場,按各自職責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工作。
4.3.2擴大應急
當遇上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的森林火災時,應當做好增援處置方案,適時輪換原有森林消防隊伍,始終保持較強應急處置能力。
4.4指揮與協調
鎮人民政府到現場的領導是預案實施的先期前線指揮人員,在市領導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到現場后轉換到協助指揮角色。各村森林消防隊要服從前線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按指定的地域開展滅火工作。
4.5新聞報道
森林火災信息由市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向社會。新聞媒體報道的有關森林火災新聞稿件及相關材料須經市防火辦審查后再作報道。
4.6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撲滅后,撲救隊伍應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余火,并留足當地群眾看守火場,直到火場完全冷卻,嚴防死灰復燃。在撲火人員完全撤離并經清點人數無誤,報經森林防火指揮領導批準,由前線指揮長宣布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鎮政府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安置和救濟;人勞部門做好傷殘人員的評定,民政部門做好撫恤;撲火使用物資各自單位自行結算;社會力量參與撲火的勞務補償由肇事者支付,未查明起因或肇事者無力承擔的由所在村支付,村確有困難無法支付的由市、鎮財政予以補助;鎮政府及時發動群眾進行災后造林復綠和生產自救。
5.2社會救助
確需社會救助才能完成災后重建工作的,鎮政府向有關部門申報,由市政府發動社會力量捐贈,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5.3調查總結
災后損失,鎮政府和林業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程度、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林業、監察部門迅速展開調查,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民事、經濟責任;受害面積30畝以上、或造成撲救人員傷亡的,鎮政府和行政村要寫出書面剖析材料,對預防和撲救工作進行認真分析;對撲火有功人員由鎮森林防火指揮所進行表彰和獎勵。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鎮、村建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森林消防撲救隊通訊錄,并及時根據人員變動適時調整,確保隨時接收和發送森林防火信息。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鎮森林防火指揮所建立撲火物資和撲火機具儲備庫,專人保管、保養、維護、調用,確保撲火物資和撲火機具使用性能最佳。鎮指揮所儲備提供50名撲火隊員同時使用的柴刀。
6.3應急隊伍保障
鎮政府成立以鎮干部為主的森林消防隊50人;各行村建立以預備役民兵為主的森林防火隊,人數20-30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鎮森林消防隊和村森林防火隊是先期處置隊伍,由鎮森林防火指揮所調動;各村的適齡群眾、企事業單位人員是撲火的社會力量,由各村和單位發動和調動。
6.4交通運輸保障
鎮政府保證有一輛車在高火險天氣情況下做好待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森林火災,首先服從森林火災撲救用車,同時備用社會車輛5部。
6.5醫療衛生保障
鎮衛生院建立森林防火醫療救護分隊,明確具體醫療人員,做好相應的醫療應急準備,確保受傷撲火人員及時得到救治,必要時派出醫療小組深入現場救護。鎮衛生院和村級衛生室必須做好各項醫療準備,隨時接受受傷撲火人員醫治。
6.6治安保障
鎮綜治辦和駐鎮民警做好重大森林火災發生地的治安管理,維持應急狀態下的治安秩序,避免災中、災后治安惡化。
6.7物資保障
鎮綜合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飲用水、照明器具(電筒)、食品等物資的供應。
6.8社會動員保障
撲救森林火災人人有責,各村必須掌握撲火人員的數量,建立社會人員參與撲火的勞務補償。現有殘疾人員、孕婦、老人和兒童不得作為社會撲火力量進行動員。
6.9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危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需要緊急疏散人員的森林火災,各村應當及時確定避難場所,不能容納的人員由村統一設置的避難場所居住。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鎮建立森林火災報警電話(*),并向全鎮公布;利用走千家、敲鑼宣傳等多種形式普及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撲救等常識;積極開展中小學生森林防火“五個一”宣傳。
7.2培訓
各村森林消防隊伍必須每年接受二次以上森林防火知識培訓。
本預案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