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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司法以正,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受理的信訪事項,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對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及工作人員提出的申訴和意見,依法應由市人大常委會處理或由市人大常委會督促處理的事項。
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工作安排意見,向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公民和組織發出征詢意見函后收到的反饋意見,也是本制度所稱信訪。
第三條信訪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領導下,按照方便群眾、有利工作、講求實效、取信于民的原則,采取主動征集與熱情接待要結合、依法處理問題和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交辦與督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人大常委會信訪機構定期編印信訪資料,通報信訪動態,摘報重要信訪,督辦信訪工作,交流辦理經驗,分析社情民意,提出建議意見。
第五條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向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提出:
(一)對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上述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上述機關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不服上述機關對自己作出的具體裁決、裁定、判決、決定而提出申訴;
(五)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上級人大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
前款第(一)、(三)、(四)項信訪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
第六條信訪人應當自覺遵守信訪秩序。對不能遵守信訪秩序的信訪人,工作人員要做好思想疏導和教育工作;對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工作人員要及時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作出處理。
第七條工作人員必須對每起信訪作具體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信訪時間、信訪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被信訪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信訪事由。
對主任會議和上級人大交辦的信訪和人大代表的信訪,應該在記錄中注明。
對經由領導批示的信訪,領導批示應該記錄。
第八條工作人員在受理信訪后,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
第九條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受理信訪后,應進行初查,必要時經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批準,可以從有關部門調閱案卷審查,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和性質,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寫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由分管副主任提交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會議程;對特別重要的信訪事項,可由主任會議向常委會會議建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依法作出處理。
(二)屬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職權范圍內而有關機關未作處理的信訪事項,應在收到信訪后5日內轉交有關機關辦理。
(三)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已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經初查認為明顯違法,或顯失公平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督促辦理機關重新處理。
(四)對有關機關和單位已經依法作出公正處理的信訪事項,可以不予轉辦,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轉辦的理由。
(五)對依法應由上級人大監督處理的信訪事項,尖及時報送上級人大有關機構。
第十條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收到轉交的信訪后,應當秉公辦理,及時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恰當處理,不得推諉、拖延、敷衍。
第十一條各機關對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單位和信訪人,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單位說明原因。
對經由信訪資料摘報的重要信訪,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單位和當事人。
第十二條對信訪事項的承辦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交辦單位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對責任人依法作出處分:
(一)拉到交辦單位調閱案卷的通知后拒不提供案卷材料的;
(二)接到交辦單位交辦的信訪事項后頂著不辦或拖著不辦的,在規定的時間內既不說明原因又不報告結果的;
(三)在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人負責辦理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訪工作,其他各委辦負責辦理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市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按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提出和辦理程序》處理。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持,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訪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參加。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的有關情況,分析信訪工作動態和形勢;
(二)研究協商由市人大常委會受理的重大集體上訪、疑難信訪和異常上訪案件的辦理意見;
(三)組織開展與人大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聽取市人大常委會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辦理的生要信訪件的情況匯報。
根據會議研究商定的意見整理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各部門負責人審定簽發。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指導鄉鎮人大主席團搞好信訪接待室的建設,加強信訪工作的網絡建設。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